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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存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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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存在原则是成为继承人的要件之一,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的同时,继承人必须生存始具有权利能力,而得以继承被继承人之遗产”,故若在继承开始前已死亡,或是尚未出生,将因不符合同时存在原则而无继承权。但若继承人为胎儿时,依民法第7条规定[1]胎儿在继承开始时已受胎且以活产为限,例外地承认胎儿享有继承人地位。

  1. ^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