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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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宪法》(阿非利卡语:Grondwet van Suid-Afrika,英语:Constitution of South Africa,斯瓦蒂语:Umtsetfo Sisekelo wase Ningizimu Afrika)为南非的最高法律。它确立南非作为一个共和国的主权,规范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政府的组织架构。现行宪法为南非的第五部宪法,由1994年大选产生的国会制定,1996年12月18日由时任总统纳尔逊·曼德拉颁布,并于1997年2月4日生效,取代1993年的《临时宪法》[1]。
《南非宪法》的正式全称为《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自1996年生效以来,《南非宪法》经历17次修宪。在过去,《南非宪法》曾被当作是一条国会法令,其编号为《1996年第108号法令》(Act No. 108 of 1996),但自2005年通过的《2005年宪制法律引称法令》生效后,宪法不再被视为国会法令,因此不再使用编号。
历史
过往宪法
1909年,英国国会通过《1909年南非法令》,将英国于南非的四个殖民地-开普殖民地、川斯瓦殖民地、纳塔尔殖民地、奥兰治河殖民地统合为单一的自治领——南非联邦。
《1961年南非共和国宪法法令》将南非由联邦制转变为共和制,并以南非总统取代英女王为国家元首,令当时的种族隔离政府完全享有主权。法案由当时只有白人选民参与的全国公投批准,
《1983年南非共和国宪法法令》再次由仅有白人参与的全民公投批准,设立了三院制议会,由代表白人,有色人种和印度人的三个独立议会组成,但没有代表黑人的议会。 另外,仪式性的南非总统和行政首长南非总理合并由一位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总统担任。这个做法维持至今天,几乎是南非独有的政治制度。
种族隔离结束后,南非通过采用《1993年南非共和国宪法》或《临时宪法》,以管理过渡时期。它首次引入了自由民主,成人普选,宪法至上和权利法案的框架。
协商
如果制定后种族隔离时期的宪法是当时的讨论焦点。非洲人国民大会 (ANC) 坚持应由民主选举的制宪议会起草宪法,但执政的国民党 (NP) 担心少数群体的权利在制定过程中不会受到保护,因此建议各方先制定好有共识的宪法内容,再付诸全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