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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为Sanmosa提议的仲裁委员会方案中的常设仲裁委员会版本。
组成
- 顾问:由监管员出任,定员1名
- 召集人:由符合召集人资格的用户出任,定员1名
- 仲裁员:由符合仲裁员资格的用户出任,暂定员10名,可不满员
以上三种身份的详细说明与LuciferianThomas的方案相同,见此。
召集人资格
召集人须为现任行政员,且不可兼任仲裁员。现任仲裁员若参选召集人并当选,即自动丧失仲裁员身份,任何人不得同时参选召集人与仲裁员。
仲裁员资格
仲裁员不可兼任召集人,现任召集人在任期结束、请辞或被罢免前不得参选仲裁员,任何人不得同时参选召集人与仲裁员。此规定不妨碍任何不出任召集人的现任行政员参选并出任仲裁员。
其余部分与LuciferianThomas的方案相同,详细说明见此。
权限
与LuciferianThomas的方案相同,详细说明见此。
任免方式
如“召集人资格”部分所言,现任仲裁员若参选召集人并当选,即自动丧失仲裁员身份。
选举仲裁员的方式为CPO-STV。
其余部分与LuciferianThomas的方案相同,详细说明见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