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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保护,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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