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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尊女卑之下,男人三妻四妾十分正常,合乎礼教。”通常娶妾侍是因为正室不能生育,害怕因为自己使丈夫绝后,所以才出此下策,但后来却成了男人的欲念”应该不对。 Peterpan 14:42 2006年1月18日 (UTC)

别的概念不敢说,就一个“其合法性止于中华民国建立”就绝对存在问题。原作者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无视基本史实。在大陆地区,在1950年代中共政府出台《婚姻法》之前,一夫多妻,或者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是公开,合法的在大陆地区存在的。一夫多妻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桂系军阀人物黄绍竑的“平妻制”,其有两个同等地位的正妻。 而且国民政府高官由于有一定程度的“新风气”,纳妾程度比较低,但当时的地主士绅可以说根本不存在“一夫一妻”这一概念。鄙人之曾祖当时就有一妻两妾。此条目必须做出更改,因为其基本史实已经出错,可以说条目质量不高。 Pangxiaohang 23:09 2006年8月14日 (UTC)

中华民国的《民法典》里确实规定了一夫一妻,《刑法》也将重婚列为重罪,但显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且不说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有一妻九妾,民国统治大陆时的社会名流、各地的军阀豪强也多有八姨太、九姨太,就连国父孙中山也被考证出有一个叫陈粹芬的妾(网上看来的,不一定可靠)。从我找来的资料看,当时虽然社会舆论已经普遍倾向于反对纳妾,但纳妾的情况仍然是公开和普遍存在的。虽然纳妾并不一定能从民国政府领到合法的“结婚证”,但从习惯法的角度来说“结婚证”并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当时即使迎娶正室的也极少有人会去领证,而都是以中国几千年的习惯法:磕头拜堂为准(纳妾不同于正室的明媒正娶,其实连磕头都不是必需的)。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都不同程度的承认这种习惯法婚姻。

至于“正室不能生育”云云实在是讲不通的,比如宋江纳阎婆惜时,并没有正室,何谈“正室不能生育”?宝玉收袭人也和宝姐姐、林妹妹能不能生育没什么关系。妾只是正室之下的一个等级而已,并不是说一定要先娶妻后纳妾。平民的老婆正式的有妻、妾两等,此外还有像袭人、平儿这样没有正式名分的通房丫头,一共是三个等级。君王的老婆就复杂得多了,周时天子有六夫人,诸侯三夫人,以下又有妃、嫔、媵、嫱等等许多等级,吕雉以后正室改称皇后,再以后的王朝又发明出贵妃、昭仪乃至于“答应”等等许多称谓,但不管哪一代,君王的老婆少说都有六七等。决定等级的是出身,而不是什么先来后到,所以妻或皇后并不一定是元配,而且不但皇帝可以改封皇后,平民理论上只要拜过祖宗也一样可以调整妻妾的次序。

“正室不能生育”我怀疑是来自西洋人的说法,印象里《旧约·创世纪》里有一个故事,大概是说犹太人的某个老祖宗,大老婆不能生育,所以大老婆就让老公纳了自己的陪房丫头做妾,才繁衍出了后来的以色列民族。

说到这里,建议把其他民族纳妾的情况也写一下,犹太人显然是有妾的,基督教不准纳妾,伊斯兰教四个妻是平等的,其他民族不知道还有没有纳妾的? --汉广 15:36 2006年8月21日 (UTC)


以上种种讨论混淆了正统法律地位上的“妾室”以及“侍妾”、“侍婢”、“通房”、以及大家俗称的“小老婆”、“二奶”等等概念之间的区别。从宋至清,纳妾是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在极严格的条件下(无后、一定年龄),并且不允许妾被当做妻室一般,妾室的地位实际是代孕奴婢,因为生子,可以在主人家里被奉养终身(也有被发卖的),其本质还是奴仆,职责是代孕。侍妾、侍婢、通房等,皆是古代的奴仆阶层:侍妾的主要职责是为主人乃至主人的客人提供性服务(至今印度北部诸邦的大家族仍然有这样的女性奴仆,中文意同“家妓”或类似称呼);侍婢主要负责日常侍奉主人、不排除会受到主人的性要求和骚扰(此类并非专职,一般若与主人有染的侍婢,会遭到苛责,视同其他失贞女子;而与侍婢有染的主人,也会被士林所不齿,认为德行不端);通房的主要职责即为男主人婚前、及婚后提供性服务,除此之外与其他侍婢无异。然而明清社会后期,均有“礼崩乐坏”、社会秩序崩溃的状况,于是法律得不到实行,而民间多有买卖女奴为性奴隶的现象,还有重婚、购置外宅蓄养外室的状况;如同现代的“包二奶”现象。然而这些类型全都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式配偶;例如,杀妻犯杀人罪;然而打死奴婢(“妾室”、“侍妾”、“侍婢”、“通房”)则只判滥用私刑。区别在于妻室乃是正式配偶,法律上当做人来处理;而“妾室”、“侍妾”、“侍婢”、“通房”本质是奴仆,全凭契约关系。以上某所言“习惯法婚姻”,于此不然,因为自唐以来,有《唐律》明文立法,则中国古代实际类似西方的“大陆法体系”,即依照国家制定的律法来处理法务纠纷,而非传统的不成文法。之所以“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都不同程度的承认这种习惯法婚姻”,是因为有“民不举、官不究”这样的执法痼疾,于今天美国也实行一夫一妻制,然而如“末世圣徒”等等邪教之流,仍然可以在自己的农庄上维持一夫十几妻乃至几十妻的罪行,难道能说美国是一夫多妻制的国家吗?“末世圣徒”们还宣扬娶十几岁的女孩儿,最低有怀孕记录的孩子只有十一岁,难道能因此说美国是“童婚制”国家吗?民国时期法制混乱,社会制度混乱,世家大族、豪门军阀皆犯法,国不能制而已,并不能够拿来证明“妾室作为一夫多妻制度在中国是得到认可的”这样一个论点。

再讲“平民的老婆正式的有妻、妾两等,宝玉收袭人”、“吕雉以后正室改称皇后,再以后的王朝又发明出贵妃、昭仪乃至于“答应”等等许多称谓,但不管哪一代,君王的老婆少说都有六七等。”等论据。汉以前,实为一夫多妻制,因为夫人、妻、妾之间有等级差异,却没有主从关系,实质为平等的配偶。而自吕雉以后,皇帝的正室称为“皇后”,以至于西汉诸姬、东汉诸贵人、后世之昭仪、妃等,皆为皇帝之妾,这些有明确规定。魏晋之际,世家大族势力胜过国法,因此广纳侍妾生子,以扩大家族,此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纳妾”相关限制,然而妾室自汉以降,皆为奴仆之流,可以转赠他人,甚为风雅,其实质仍然只是一种专属性奴婢。所谓“宝玉收袭人”,其实质是袭人的奴婢工作增添了为宝玉提供性服务这样一项,袭人的身份没有改变,仍然是宝玉家族的奴婢、附宝玉专属的性奴婢。如此亦称“多妻”或“多妾”,则犯罪分子在地下室监禁五女为性奴,难道能说此犯罪分子“娶五妻”、“娶一妻纳四妾”吗?

“正室不能生育”并非来自西洋,乃是明律、清律明文规定,只是后世执法不严罢了。《旧约·创世纪》里的确说了,亚伯拉罕和妻子撒拉多年无子,撒拉就让自己的侍女夏甲和丈夫生育,诞下了一子。这个传说首先是古老;其次是并没有列明是否“夏甲”身份有任何改变,以及权利受到任何保护,所以中亚是否有“纳妾”制度还要两说。

总体而言,法律允许的“纳妾”和俗语所以为的“小妾”、“小老婆”,实则是两回事,不可一概而论。否则今日“包二奶”、“炮友”,岂不是皆为配偶关系?望明晰Han Quedi留言2017年2月1日 (三) 17:51 (UTC)[回复]

关于正室不能生育

  • “正室不能生育”有时候也是关键条件。例如《明会典刑部律例》载“民年四十以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 圣经里不能生育而纳妾的典故我给加上了。不过该妾生的儿子是阿拉伯民族的祖先。后来正室生了一个,繁衍出以色列民族。
  • 另外,《列王纪上》也载所罗门王“有妃七百,都是公主。还有嫔三百”,这显然不是生育的问题了。

--李萧剑 חי (对话) 2007年10月4日 (四) 01:45 (UTC)[回复]


谁能给出毛泽东四个老婆的考证? 另外严格来说妾需要有法律定义,同居的应该不能算为妾。 --over_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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