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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包围香港警察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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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包围香港警察总部,是香港一个示威活动,示威者包围香港警察总部,旨在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议事规则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与释放被捕示威者[1][2][3]

在示威期间,示威者多次高呼“黑警可耻”及“释放卢伟聪”等口号,有部分人士到场后用铁马堵塞侧门、投鸡蛋、在外墙涂鸦、并挂上“释放义士”直幅、拆去警察总部招牌字样、用喷漆遮盖闭路电视和闪光对着用摄影机拍摄的警员。泛民主派立法会议员郭家麒杨岳桥谭文豪以及民主党许智峰均有到场[4]

法庭提堂

  • 1名43岁男子于于6月26日至27日期间,在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东翼侧门外,袭击高级警司麦文禹,损毁两个闭路电视镜头、正门的玻璃门和玻璃屏,以及参与非法集结。被控袭警、刑事毁坏及非法集结共4罪。被告认参与非法集结及刑事损坏罪,后再承认袭警罪;而控方就刑事损坏罪,表示不提证供起诉,逐撤销该控罪。2019年11月26日于东区裁判法院由裁判官香淑娴判刑。

香淑娴判刑时指,被告于事发时与数以千计示威者非法集结冲击警察总部,案情十分严重,暴力程度也不轻,被告与示威者虽然不是要进入警总,但行为直接冲击法治,故必须判阻吓性刑罚以儆效尤,因此,就非法集结罪判他监禁八个月。而被告向高级警司麦文禹吐口水的袭警罪,香淑娴直斥其行为属“卑鄙、污秽、肮脏”及可能传播细菌,行为更是对执法部门的侮辱及挑战,加上被告有袭警前科,显然未吸取教训,故此罪须判监四个月,而刑毁玻璃门的控罪判监两周,由于部分刑期可同期执行,最终3罪总刑期为10个月。另外并须于7天内赔偿警方玻璃门维修费1,670元。[5][6]

  • 2名男子因在2019年6月27日,在湾仔警署外无合法辩解而损坏香港警务处墙壁,意图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会否被损坏。各被控一项刑事损坏罪,2022年6月14日于东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两被告暂毋须答辩。主任裁判官严舜仪批准两被告以5,000元保释,担保条件包括不得离港。待辩方索取文件及申请法律援助,案件押后至8月9日再讯。[7]2022年9月19日,2人认罪,由裁判官温绍明判刑,温绍明表示,警总具有象征意义,二人破坏警总较一般情况严重。但本案事隔3年后才提控,属“不能解释的延误”,提到其中一名被告案发时仅20岁,若控方及早将案件带上庭,或有其他判刑选项。裁判官又指,被告过去每天看到与社会事件相关的案件判刑,相信已承受巨大压力。考虑到案件延误多时,裁判官认为具特殊理由判缓刑,最终33岁纹身师判囚3个月,23岁滑板教练判囚2个月,但二人均获准缓刑24个月和各赔偿警方1670.4元。[8]
  • 1名26岁地盘工人,于2019年6月26日在湾仔警署外参与暴动及殴打便衣警员,被控暴动,及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罪两罪。后来弃保潜逃但被警方抓回,被加控一项不依法庭指定归押罪。被告愿意承认非法集结罪及不依法庭指定归押罪,但否认其他罪名;经审讯后,2020年9月17日在区域法院由法官郭启安裁定被告暴动罪名成立,至于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则不成立,仅交替的普通袭击罪成。2020年9月25日,郭启安判被告入狱4年。

法官郭启安表示,包围警总是严重冲击法治行为,警总作为执法机构,当晚包围警总行动极具挑衅性及侮辱性,法庭须严重谴责,同时要告诫年轻人,切勿为政治主张或表达对社会不满,就使用武力抗争。 对法庭的裁决,警方表示欢迎,认为4年刑期有阻吓作用,重申警方不会纵容暴力。至于一项被法庭裁定不成立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控罪,为何警方以警员口腔痱滋疼痛作理据,警方称是基于证据,会再研究法庭裁定控罪不成立的理据。[9][10]

其后被告上诉,2022年8月25日上诉庭颁下判词,上诉人声称于法律上是合法使用武力,情况包括自卫、保护他人、防止罪行、制止破坏社会安宁或行使公民逮捕权等,上诉人声称看见便衣警员推人、意欲打人及反抗别人尝试把他制服,最后状似冲击警总。但上诉庭指,便衣警员当时身穿浅色衣服,与包围警总的黑衣人截然不同。据上诉人指便衣警员是肆意攻击示威者,上诉庭则指当晚的非法集结旨在针对警方及瘫痪他们的运作,于群情汹涌下已没有守法意识可言,故指上诉人出手是要行使市民逮捕权,实在格格不入。认为原审法官根据案发时的录影片段,经过客观分析作出结论,原审法官裁定上诉人是欲向便衣警员“报复”而非“制服”,说法无可厚非,只是用词略欠严谨。案发当晚的非法集结是以包围警总和针对警方为共同目标,但原审法官却裁定上诉人是因“报复”而袭击便衣警员,报复跟针对警方是不同的,不可能被当成同一共同目的,加上上诉人当时并不知道对方是警员。辩方于原审时承认,在夏悫道与军器厂街一带早已有1个非法集结。当便衣警员被追打时,这个非法集结变成暴动。上诉人出手袭击便衣警员,便加入了这个暴动,并因在闸口所见的情况下袭击便衣警员,因而造成另1个暴动及参与其中。因此上诉人犯法是由他打出第1拳开始,袭击虽然是本案的发端,却与他是否干犯暴动没有必然关系。经考虑后,认为上诉人提出之上诉理据均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

参考文献

  1. ^ 6.26 逾千示威者再包圍警總 警凌晨清場. 立场新闻. 2019-06-26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6). 
  2. ^ 【626圍警總】涉襲擊警員 裝修工被控暴動准保釋. 头条日报. 2019-10-03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9). 
  3. ^ 【逃犯條例】千人再夜圍警總 佔軍器廠街 鎖報案室、向天眼噴漆. 香港01. 2019-06-26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9). 
  4. ^ 【包圍警總】示威者堵塞出入口 掛「釋放義士亅直幡. 2019-06-26 [2019-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7). 
  5. ^ 認向警司吐口水共3罪 警二代判監10個月. [2022-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8). 
  6. ^ 【逃犯条例】无业男向警员吐口水认袭警罪 案押后明天求情及判刑 | 香港01
  7. ^ 涉 2019 年包圍灣仔警署淋紅油 事隔近3年兩男被控刑事損壞. [2022-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8). 
  8. ^ 6.26 警總外|兩男認噴漆獲判緩刑 官:事隔 3 年提控屬「不能解釋的延誤」. [2022-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2). 
  9. ^ 【修例风波】地盘工围警总袭警暴动罪成囚4年
  10. ^ 痱滋警遇襲案 圍警總地盤工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 [2022-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6). 
  11. ^ 【上訴駁回】涉襲警致痱滋破裂 建築工暴動等罪成囚4年上訴被駁回. [2022-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30).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