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少年法庭
香港少年法庭 The Juvenile Court of Hong Ko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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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权 | 香港 |
所在地 | 东区裁判法院、九龙城裁判法院、西九龙裁判法院、粉岭裁判法院及屯门裁判法院 [1] |
设立法源 | 《少年犯条例》 |
网址 | http://www.judiciary.gov.hk |
香港少年法庭是香港专门处理16岁以下少年犯或儿童犯的法庭。除了杀人罪外,如果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而该案件没有年满16岁人士同时被控的话),案件都会交由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亦有权对18岁或以下的青少年发出监管及保护令。另外,根据香港法律,未满10岁的儿童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会受审讯。
香港现有五个少年法庭,分别设于东区裁判法院、九龙城裁判法院、西九龙裁判法院、粉岭裁判法院及屯门裁判法院内。[1]
运作与规定
为了保障少年或儿童被告的利益,少年法庭有些特别程序和规定:
- 除了与案件有关的人士和记者以外,其他人等均不得出席(如果法庭认为有需要时,可以拒绝记者出席)。
- 任何有关少年法庭(及有关上诉案件)的报导,均不得提及有关儿童或少年(不论是被告或证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读学校,不得透露任何足以导致他们身份被识别的资料,亦不得发表任何有关他们的图片。
- 少年法庭可按《少年犯条例》规定,基于被告利益,拒绝让任何新闻机构的代表出席聆讯。
- 少年法庭有责任以浅白的语言向其解释控罪内容、确保被告明白控罪的性质。
- 法庭有权为了被告的利益盘问证人,亦可以让被告的父母或监护人向证人提出问题。(一般而言,普通法地区的法官很少会亲自盘问证人)
- 为了保障被告利益,法庭可以强制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席,亦可以要求他们离开法庭。
- 作出判决之前,法庭必须取得关于该儿童或少年的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学校纪录及病历等资料。
- 未满14岁的儿童,不得被判处监禁。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少年,如果有其他适当的处罚方法,不应被判处监禁。如果必须监禁,监禁时亦不得与成年囚犯交往。
- 而16岁以下的青少年,除了涉及谋杀/误杀的案件外,所有的案件均会来到少年法庭审理。
历史
1933年11月20日,儿童法庭首次开判。[2]
香港主权移交之前,少年法庭称为儿童法庭。
参考文献
- 《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