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思瑾杀刘梦莹案
陶思瑾杀刘梦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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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中华民国浙江杭州石塔儿头莲花凉亭二号许钦文宅 |
日期 | 1932年2月11日(UTC+8) |
目标 | 刘梦莹 |
武器 | 菜刀 |
死亡 | 1 |
受害者 | 刘梦莹 |
疑犯 | 陶思瑾 |
动机 | 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斗殴 |
陶思瑾杀刘梦莹案,又称陶刘情杀案,陶刘惨案,刘陶惨案,刘梦莹惨杀案,是1932年2月11日发生在浙江杭州的一起杀人案。此案由于杀人者和死者均为大学在校生,又涉及文艺界知名人士,案情离奇,审理过程曲折,轰动全国。
人物介绍
杀人者陶思瑾,又名陶煜煊,别字铁浪,又字夫诺,浙江绍兴人,22岁,已故画家陶元庆之妹,住绍兴大云桥辛弄28号。曾求学于上海立达学园,1928年9月随兄转入国立艺术院绘画系。[1]一八艺社成员。[2]
死者刘梦莹,又名刘雪帆,别字斯卜,湖南醴陵人,年龄比陶思瑾小[注 1],军政部驻湘陆军医院院长刘贲予(已于1930年夏红军攻打长沙时被杀)次女,[4]生前住长沙小道巷吊马庄二号。[5]毕业于湖南省立第一女子师范学校初中部,在湖南省立第一中学就读一年后,1928年3月入国立艺术院西画系,后转入雕塑系,[1]师从李金发。[6]一八艺社骨干,[2]共青团员。[7][注 2]
案发地屋主许钦文,浙江绍兴人,36岁,时任高中教员,系陶元庆好友,陶元庆去世后为其修建坟墓元庆园,并于1930年秋,在石塔儿头莲花凉亭建成元庆纪念堂,以保存陈列陶元庆画作。许从陶思瑾儿时即认识陶,经陶介绍认识刘梦莹,1931年10月后帮助刘梦莹在《杭州民国日报》副刊《沙发》上发表文章数篇。[1]陶思瑾与刘梦莹平时住在学校宿舍。因许宅距离学校不远,两人有时一起去元庆纪念堂,并暂住过几次。[10]
死者姐姐刘庆荇,湖南醴陵人,23岁,留学日本,九一八事变后归国居上海。[1]
案件经过
案发前
陶思瑾与刘梦莹1928年冬结识,[11]1929年春到1931年夏同宿舍,发生同性恋爱。陶元庆去世后不久,1929年冬,许钦文曾向陶思瑾求婚,引起陶思瑾反感。在刘梦莹提议下,陶刘二人遂结成永久盟约,“为永久保持情爱,决不与男性结婚,如有男性向其求婚,即以盟约关系拒绝”。[1]
陶刘虽相爱,却经常怀疑彼此别有所爱,又因性情、思想不同,常起冲突,时闹时好。1931年秋开学后,两人关系恶化。刘梦莹曾扣押别的同学寄给陶思瑾的信件,并打破陶的唱片和花瓶。[12]陶曾作血书试图挽回。[13]陶思瑾因向艺专绘画系女助教刘文如请教,钦慕刘文如的人品和学问,引发刘梦莹怀疑,要求陶思瑾与刘文如绝交,并放话要杀死刘文如或陶思瑾,公布两人三年来感情经历。[1]
1932年寒假,刘梦莹到上海江湾投奔姐姐刘庆荇。陶思瑾回绍兴家中,离开前把留声机寄存在刘文如处。刘梦莹在上海时又写信一封,交由许钦文转致陶思瑾,要她和一切人断绝关系,不得再恋别人,嘱其必须书面答复。见陶思瑾没有回信,刘梦莹1月25日又发明信片一张,宣称“我要实践在西湖时曾对你说过的”。[1]
一·二八事变爆发,江湾告急,刘梦莹躲入法租界,刘庆荇则赴南京。因流弹时落租界,2月3日,刘梦莹乘上海到杭州的火车回到杭州。到杭州已是3日夜,于是投奔许钦文,宿许宅。[1]
2月2日,在绍兴家中的陶思瑾致函许钦文,询问艺专是否开学,许钦文2月3日回函说尚未开学,现不必来。当时刘文如因时局关系,急着回四川老家,亦于2月2日致函陶思瑾,问陶自己若返乡,留声机转寄何处。陶思瑾接到刘文如的信后,于2月6日携带土产一篮从绍兴赶到杭州为刘文如送行。[1]
陶思瑾到杭州后,路过许宅,见到刘梦莹,打过招呼,未多谈就去了艺专。6日傍晚到刘文如处告别。2月6日和2月7日晚上与同学姚剑昭[注 3]同住。2月8日中午,打算回绍兴,路过许宅,被许钦文和刘梦莹留住。刘说如果可以稍缓三四天,可和陶同去绍兴游玩。陶遂留下。案发前几天二人同住,相安无事。2月8日与2月9日晚,许钦文和陶刘二人下棋。2月10日白天二人一起外出购物。晚上和许钦文讨论毕业出路问题。[1][16]
案发当日
1932年2月11日,陶思瑾一大早起床,因刘还在等姐姐回信,打算先回绍兴。后来因为刘梦莹挽留,及要许钦文送不方便等原因再次暂缓。[16]
下午,许钦文送友人外出。2时左右,家中只剩刘梦莹与陶思瑾及女佣陈竹姑三人。刘梦莹命陈竹姑烧水洗浴,因雪花膏用完,由陶思瑾给陈竹姑六角钱,命其就近购买。陈竹姑未在昭庆寺附近找到卖化妆品商店,去了较远的新市场购买[1][注 4]
陈竹姑离开后,刘梦莹和陶思瑾再次口角,并起激烈搏斗。[1][注 5]
一小时左右后,在许宅寄宿的裘女士与女佣陈竹姑回到许宅,叫门无人答应。许钦文及其八妹亦同回,钥匙无法开门,[注 6]绕墙狂呼,仍无人应。许涉水绕到后门进入许宅,见到门前草地上刘梦莹浴血而卧,已经气绝,陶思瑾亦倒地。问陶,陶手按肚子呼痛。许扶陶进屋,在屋中陶说刘要她吃毒药。许即送陶到附近的西湖医院洗胃,又去警署报案,警署将许扣押。[1]
勘验
许宅位置偏僻,四面是旷野。门在西北角,向北开,有住室一座,另有陶元庆绘画陈列室。血迹起于靠近回廊门内,[19]绕陈列室,点点滴滴,直至西北角大门旁。死者卧于门西侧,头朝南脚朝北,陶卧于门正中。浴血菜刀一把,在尸体右脚旁,刀柄向外,另有带刀痕、染有血迹木棍一根。[5][1]
刘梦莹尸体,偏左部位,脑后,额头,下巴有深抵骨刀伤多处。咽喉有刀伤16处,创口复杂,气管切断。面部,肩部,左食指,右手背,右无名指,有刀伤多处。[1]
陶思瑾手上血迹斑斑,左右手背,各有碰伤一处,左手心外侧,有木器伤一处,右手中指及无名指中节,有划伤。送医时,所穿黑色旗袍,及所裹棉被,均染血迹。[22]陶在西湖医院的吐出物经浙江省卫生化验所检验,未检出毒物。[23]
没有发现任何遗书或遗言。在刘梦莹箱中检出撕破照片一张,原本写着“谨呈至友思瑾,梦莹,一九二九.九.一三,于西子湖”,旁边添加了“往事何堪回想,月明中,情感?良心?狗肺?热情?”。[24][25]:134
审理经过
本案从案发到审结历经两年,多次改判,并带出案中案。
陶思瑾案的焦点包括,陶杀人是否出于预谋,是否有残忍情节,是否属正当防卫,陶的精神状况是否支持减刑。许钦文案的焦点包括,刘梦莹的年龄,刘梦莹在许宅居住刘家人是否知晓,许钦文是否有诱惑刘梦莹情节。
杭县地方法院一审
1932年2月12日初步勘查现场后,陶思瑾、许钦文、陈竹姑被一起移送法院。[26]
2月12日刘庆荇到杭州,本准备和妹妹一起返回湖南,却在友人家从《杭州民国日报》上看到了艺专学生自杀的报道。刘庆荇认为刘梦莹绝无自杀可能,随即着手起诉陶思瑾与许钦文。起初诉陶预谋杀人,许同谋杀人,陶许侵占财物,[27]后地方法院认定许钦文未侵占财物,无共同杀人行为,不予起诉交保,[28]改以妨害家庭罪起诉许钦文。[29]刘庆荇不服许钦文同谋杀人与侵占不予起诉,申请再议,后于7月16日被驳回。[30]刘庆荇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陶思瑾赔偿三千元,许钦文赔偿一千元。[31]
一审于4月2日,[32][33]4月8日,[34]4月23日,[13]5月14日[35]四次开庭。
一审判决前,陶思瑾对案情的说法多次改变。案发次日在西湖医院时,陶对记者说刘令其服毒后自杀。[注 7]后因自杀说与证据矛盾,[22]改称刘是被叫杨信之的人所杀。[注 8]到了4月2日开审,又改称杨信之不存在,当初说了谎,承认刘是自己杀的,但是系正当防卫。[32]问第三者是谁,4月8日说是黄启衡,[34]5月后始称是刘文如。[37]
一审于5月20日宣判。陶思瑾犯杀人罪,但系“一时情感冲动”,酌情减刑三分之一,处无期徒刑,剥夺公权无期。许钦文意图奸淫和诱未满二十岁之女子脱离享有亲权之人,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法院认定陶思瑾非预谋杀人,当日冲突由重提刘文如之事而起,认为陶思瑾先持刀杀刘,不承认陶夺刀还砍正当防卫之说,并因鉴定手续繁重,专门人才欠缺,且陶案发前精神状态与常人无异,否认对陶实行精神鉴定的必要。刘庆荇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民事法院。[38][3]
得知一审判决后,刘文如致信校长林风眠与同事,否认与陶有“特殊情感”。[39]
浙江高等法院二审
一审判决后,陶思瑾、许钦文以及认为量刑过轻的地方法院检察官韦希芬均上诉浙江高等法院。[12][40]刘庆荇为附带民事部分亦上诉,要求民诉与公诉合并判决。[41]
二审于1932年7月26日开审,浙高院以有关风化禁止旁听。[41]7月30日宣判。二审认定陶思瑾预谋杀人,有残忍情节,处死刑,许钦文意图奸淫和诱未满二十岁之女子脱离享有亲权之人,处有期徒刑二年。刘庆荇附带民事诉讼上诉驳回。[42]
上诉最高法院
二审宣判后,陶思瑾、许钦文、刘庆荇均上诉最高法院。[43][44][45]
1933年4月14日,最高法院刑三庭判决,刑事部分,认为侦查不足,疑点尚多。最高法院指出,即使陶思瑾精神正常且预谋杀人,由于刘梦莹屡次威胁,量刑时也应该斟酌。于是以原判不当,撤销二审判决,发回浙江高等法院更为审判。附带民事诉讼,上诉驳回。[21]
浙江高等法院更审
1933年8月8日,浙高院刑二庭重新开庭审理,因关注者过多,禁止旁听。[46]
8月11日宣判,原判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外撤销。更审认定陶思瑾杀人在1932年3月5日大赦以前,应减刑三分之一,处无期徒刑,剥夺公权无期。刘梦莹投宿不能证明为许钦文诱惑,刘姊亦知许宅通信地址,许钦文不构成妨害家庭,无罪。[18][47]
再次上诉最高法院
更审后,浙高院检察官季赓扬不服对陶思瑾量刑过轻,再次上诉。[48]
1934年,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更审判决。[19]
许钦文陶思瑾危害民国案
1933年8月31日浙高院检察官季赓扬以涉嫌危害民国罪,依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另案起诉陶许。起诉书称陶与刘结识后即入共党,加入一八艺社,参与叛国宣传,又因刘的遗物中有和共产党人的通信,称许寄存共党信件,必入共党无疑。[49]
1933年9月18日一审后,9月25日,许钦文陶思瑾危害民国罪判决。许钦文明知叛徒而窝藏不报,处有期徒刑五年。陶思瑾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一罪,处有期徒刑五年。许钦文被诉组织危害民国为目的之团体部分无罪,陶思瑾被诉为叛国宣传部分无罪。许钦文当庭不服提出上诉,陶“无表示”。[50]1933年11月18日,陶思瑾由看守所提出,送浙江第一监狱执行。[51]
1933年11月13日,许钦文向最高法院上诉。[52]最高法院认为有疑点,1934年3月7日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来源请求]1934年6月14日浙高院更审判决处许钦文徒刑三年四月。[53]经鲁迅托人营救,[54]1934年7月10日许钦文交保出狱。许再次上诉,1935年最高法院撤销第一次更审发回二次更审。[55]1935年7月22日,浙高法院宣判许钦文危害民国案处徒刑二年,准缓刑三年。许不再上诉。[56]
社会影响
有学者认为,本案让同性爱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使中国社会对同性爱,尤其是女同性爱的态度变得更加负面。同性爱被认为是好发于青年女性的心理疾病,关于同性爱的疾病化论述渐成主流。[57]
相关作品
王礼锡《战时日记》记载了案发后不久赵景深、陈子展等上海文艺界人士一起议论本案的情形。[58]
许钦文在案件审理期间读过陶思瑾日记并看过陶刘之间信件若干。[59]以此为基础,许钦文1932年6月到7月在《时报》连载心理小说《爱的突变》。后又于1932年11月完成书信日记体恋爱小说《两条裙子》,由北新书局出版单行本。[60]
樊迪民汇集本案相关报道,由时事新闻社出版《陶思瑾与刘梦莹》一书,由陶思瑾本人作序,畅销一时。[61]
以入狱经历为素材,许钦文在《天地人》连载《小桃源日记》,在《十日谈》连载《狱中记》,在《人言周刊》连载《不浪舟日记》。许钦文在《宇宙风》上发表的相关系列文章,1937年集结为单行本《无妻之累》,由宇宙风社发行。[25]
琦君案发时在杭州弘道女中上学,曾在学校组织参观监所时见过陶思瑾,晚年在联合报发表《友情与爱情》一文回忆本案。[62]
丰子恺晚年在《往事琐记》(即《缘缘堂续笔》)中的《陶刘惨案》一文中回忆本案。[来源请求]
崔万秋1933年出版的小说《新路》中,有一个出场人物是东京女留学生柳庆荇,而柳庆荇有一个妹妹叫柳梦莹。[来源请求]
后续
陶思瑾入狱后,仍受关注。在狱中发表多篇诗文[63][64][65][66][67],并向女性刊物投稿,[68][69]后信仰佛教。[70]1937年冬杭州沦陷前,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被予保释。[71]1938年3月赴仙居,改用别名,在湖山小学、仙居县立初级中学教书。与县政府秘书,湖南桂阳人李在和恋爱,[72]于1939年6月28日在天台县结婚。[73]抗战胜利后,李在和仍在浙江任职,有了外遇,与陶不和。国共内战后期李在和携外遇回湖南赴任,留陶思瑾在浙江。李回湖南后,曾任第十七绥靖区司令部政工处副处长,常德县县长等职,1949年7月被迫交出县长印后西逃,[74]陶思瑾后经多方打听,不得其下落。陶从此一直独身,无子女。回绍兴,任教于东关樟塘小学等校,1980年代初去世。[75]
许钦文和本案证人之一裘女士育有子女三人。[76][注 9]许抗战胜利后回到杭州,元庆纪念堂内所藏陶元庆画作已全部丢失,陶元庆墓亦荒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陶元庆墓被埋于地下。[54]案发地许宅于1980年代初被拆。[来源请求]
注释
- ^ 刘梦莹死亡时的实岁是否满20岁是许钦文妨害家庭案审理争议点之一。1928年春入学时,刘梦莹在国立艺术院学生生活状况调查表上记录的年龄是17岁。又在1929年5月日记中,写自己生于18年前。许钦文主张根据小学毕业文凭刘梦莹应为22岁。[3]
- ^ 卢鸿基称刘梦莹为中共党员。[2]邱玺称刘梦莹为中共地下党员。[8] 陶思瑾1931年11月7日的日记记载,刘梦莹曾叫她加入共产党和互济会。[9]
- ^ 姚馥,别号剑照,[14]即夏朋。[15]
- ^ 此为审理中关涉陶思瑾是否预谋杀人的细节之一。二审检方认为陶思瑾故意让陈竹姑出门制造作案机会,但陶思瑾上诉最高法院上诉状称,陈竹姑供述说明,当日买雪花膏用时较长属于意外,事先无法预料。[17]更审时经过丈量,许宅离昭庆寺距离700步,约10分钟路程,往返新市场需要1小时左右。[18]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认定,陶思瑾遣陈竹姑买雪花膏情节不能证明预谋杀人。[19]
- ^ 陶刘如何开始搏斗是审理争议点之一。案发时现场没有其他人,只有陶自己的口供。陶最终持正当防卫说,称当日在大屋看书报,刘浴毕,至室内重提刘文如之事,再三解释终不见听,以致争闹,陶即避入他室,在电炉上煮茶,刘持刀入室向陶头上砍杀,陶用手遮头导致右手无名指中指砍伤,当时害怕被杀,遂夺刀,刘出外找到木棍,用木棍殴打陶,陶始用刀抵抗。[20]最高法院发回更审时认为侦查不足,验证该口供需要的关键证据缺失。[21]
- ^ 此为审理中关涉陶思瑾是否预谋杀人的细节之一。陶思瑾二审后上诉书中称,许宅大门上锁是平时习惯,且无法证明是陶在案发前上的锁。[17]浙高院更审判决及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认可这一说法。[18][19]
- ^ 陶称,“当日下午,许家诸人均已外出,惟余与刘在室。刘浴罢即以开水一杯持予余饮,余一饮即觉味苦,即将余水泼地。刘立即发怒,执剪刀戳于桌上,随即以剪剪其喉,余往夺取,刘乃往厨房觅得菜刀出院,且奔且自砍其头,余尾追夺刀不及,绕院一周,刘倒于门侧,余亦自觉腹痛晕绝。”[26]
- ^ 陶在地方法院侦查庭称,“杨系刘之恋人,是日访刘,责刘另有新恋,逼其说出恋人姓名,刘坚拒,因口角而动武,致下此毒手。当时余虽劝阻,反为杨威吓,杨见刘死,遂逾后面短垣而遁,余则因惊惶而失知觉。”[36]
- ^ 裘女士原在许家做女佣。刘梦莹曾劝说许钦文和裘女士结婚。[1]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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