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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台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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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台加签为过去台湾签证制度的一种。

过去,持有有效中华民国护照及返台加签者才能重新入境台湾;而中华民国政府可以从入出境管理局直接取消任何一个回台加签的字号。而这也造成海外台湾人的黑名单现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只对外国人发出入境签证,回台加签被认为是中华民国政府所创“给自己人民入境签证”的制度。

由于返台加签的作法违反中华民国宪法所保障的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权利。在1998年5月22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公布的释字第454号解释为违宪后,公告返台加签制度在1999年5月23日废止[1]

目前,持中华民国护照之无户籍国民如欲入境台湾停留,必需向中华民国驻外领使馆(国外)或内政部移民署(国内)申请短期停留许可[2]

其他国家类似制度

英国也有对非公民(non British Citizen)的英国护照持有人发出入境签证的制度。参见《英国国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law)。

参考资料

  1. ^ 大法官釋字第 454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 1998-05-22 [2018-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30) (中文(台湾)). 
  2. ^ 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 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短期停留送件須知. 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万维网. [2017-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