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骚扰防制法
跟踪骚扰防制法 Stalking and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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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22年6月1日[1] |
修正次数 | 0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内政部 |
目 | 警政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跟踪骚扰防制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跟踪骚扰防制法》,是中华民国为了预防跟踪骚扰而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为保护个人身心安全、行动自由、生活私密领域及资讯隐私,免于受到跟踪骚扰行为侵扰,维护个人人格尊严”而制定(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民国111年(2022年)6月1日公布实施[2]。
大事记
跟踪骚扰行为防制相关法制立法公听会报告
讨论必要性
依照警政署统计,每年约发生八千件跟踪骚扰案件,现代妇女基金会曾在2014 年针对16至24岁的女学生调查,发现每8位就有1位曾有被跟踪骚扰经验,其中30%为陌生人,24%为追求者,皆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规范的家庭成员。对于跟踪骚扰行为,非以达侵害他人法益为其标准,相关行为应有区别性处理,且立法之概念与刑法犯罪有别,其目的乃在于犯罪的提前防制,而非单以刑罚作为威吓的手段。[3]
学者分析
跟踪骚扰防制法之评析与展望
黄翠纹认为的缺点和待改进
跟骚案件证据收集不易,警察通常需要透过被害人提供有关他们与加害人关系的资料,以及加害人施加于被害人的具体危害行为,但被害人则可能涉及隐私原因而不愿意提供,使得警察找到跟骚行为的证据会有困难,因为通常发生在两个人之间的 跟骚往往没有其他人在场,得以见证所发生的事件。因此,将可能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加害人的罪行。[4]
对部分跟骚者难以发挥法律的威吓效果
根据 Stewart(2001)的研究显示,法院(或执法机关)核发的限制令对 严重犯行跟骚者无法发挥效果,最痴迷的跟骚行为者不会因为收到这些命令 而停止骚扰行为,甚且部分跟骚者可能具有精神疾病或有物质滥用行为, 使得刑事起诉和惩罚对其吓阻效果相当有限。[5]
被害人遭受跟骚的结构性问题之 一,是处于持续恐惧情境中,因为许多被害人无法确定跟骚者是否以及何时能停止其行为(van der Aa & Römkens, 2013)。 因此,从强制力介入和社会心理的角度来看,仅仅让跟骚者受到惩罚是 不够的。被害人还应获得其他保护和支持服务。[6]
参考资料
-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 ^ 陈冠勋、陈立峰. 跟騷防制法6/1上路 符合跟蹤、盯哨等8大樣態恐觸法. 公视. 2022-05-31 [2022-06-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0).
- ^ 跟蹤騷擾防治法大事記 (PDF). [2022-08-2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8-23).
- ^ Malsch. Do criminalization and punishment help, Punishment & Society. 2007: 201–209.
- ^ Routledge, Routledge. Can police prevent domestic violence?, in Farrington, D.P., Hollin, C.R. & MacMurran, M.(Eds) Sex and violence: The psychology of crime and risk assessment. : 210–228.
- ^ van der Aa, S., & Römkens, R. The state of the art in stalking legislation: Reflections on European developments. European Criminal Law Review, 3(2). 2013: 232–256.
外部链接
- 中华民国《跟踪骚扰防制法》(繁体中文)(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全国法规数据库 - 中华民国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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