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应祯
萧应祯(16世纪—16世纪),字以贤,北直隶河间府静海县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萧应祯十四岁充弟子员,十八岁成廪生,是隆庆四年(1570年)的举人,个性耿直不入官署,但待人谦和,多次参加会试落榜,晚年参与铨选,授常州通判,判案务实、不受常例,有廉明声誉,改任开封通判,严定地方税额,分毫不多取,得商民爱戴,后患病不能愈,家徒四壁,死后由同僚和朋友代为殓葬,子孙接连带着金钱奔丧,才让他的棺木归葬,年七十七岁,入祀乡贤祠[1][2][3]。
引用
- ^ 1.0 1.1 同治《静海县志·卷十六·人物志》:萧应祯,字以贤,年十四充弟子员,十八食饩,隆庆庚午以麟经中顺天乡试,性鲠介不入县署,而接人谦和,屡踬春闱,晚年就铨任常州别驾,推鞠务得其平,常例却而不受,廉声远著,后改开封府,严定税额,分毫不妄取,商民爱戴焉,疾不起,四壁萧然,僚友为舍殓,子孙挟赀踵至,榇始得归,享年七十有七,公举入乡贤祠。
- ^ 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四十二·人物》:萧应祯,字以贤,静海人,隆庆庚午举人,公车屡弗售,授常州别驾,推鞫务得其平,廉声藉甚,改开封府,严定税额,示于商曰:“吾不以御暴而为暴也。”年七十七卒,祀乡贤。 前志
- ^ 民国《河北通志稿·卷三十三·明列传一》:萧应祯,字以贤,隆庆四年举人,授常州通判,推鞫务得其平,廉声甚著,升开封知府,严定税额,分毫不妄取,商民感戴,祀乡贤祠。
参考文献
- 同治《静海县志》·卷六·人物志
- 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四十二·人物
- 民国《河北通志稿》·卷三十三·明列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