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诏
罪己诏是中国古代君主下发的反省诏书,旨在承认自己的过失,改变政策。
《左传》古称“禹、汤罪己”[1]。中国古籍中记载的第一份“罪己诏”是《尚书》中记载的《汤诰》,《诗经》中的《周颂·小毖》是周成王的罪己诗,《尚书》中的《秦誓》是秦穆公偷袭郑国导致秦晋殽之战,惨败后所做的自我反省。汉文帝则是第一位正式发下罪己诏的皇帝。最后一份罪己诏是清朝宣统帝在辛亥革命爆发后下发的(另袁世凯在取消帝制后亦曾发过类似“罪己诏”的文书)。
中国学者萧瀚根据《二十五史》进行的统计显示,共有79位皇帝下过罪己诏:汉朝15位、三国3位(曹魏1位、孙吴2位)、晋朝7位、南朝14位、北朝1位、隋朝1位、唐朝8位、五代6位、宋代7位、辽代1位、金代1位、元朝4位、明朝3位、清朝8位[2]。加上民国时期袁世凯也写过认错书,总共有270份左右。
历代罪己诏
汉朝
- 汉文帝后元年(前163年)诏曰:“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所过与?……将百官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 汉武帝征和四年(前89年),所下轮台罪己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份内容丰富、保存完整的罪己诏。
- 汉明帝永平八年(65年)冬十月,出现日蚀。诏曰:“……永思厥咎,在予一人。群司勉修职事,极言无讳。”
唐朝
宋朝
宋宁宗嘉定六年(1213年),闰九月,有大雷。丙申,以雷发非时,下“罪己诏”。
明朝
- 建文帝于燕王兵临城下之时下罪己诏,其文不存。
- 明成祖于新建北京紫禁城遭雷击大火后,到宗庙去修省下罪己诏。
- 正统八年,雷震奉天殿鸱吻,英宗亦曾下罪己诏:实自祁镇不德所致,祁镇内怀祗惧,兢兢弗胜,继自今戒谨修省,不敢怠荒。
- 景泰二年十月,代宗下罪己诏:君失其德,臣失其职。
- 正德九年正月十六,乾清宫大火,武宗下罪己诏,并敕谕群臣同加修省。[3]
- 嘉靖三十六年四月,三大殿大火,世宗下罪己诏:仰惟仁爱之昭临,皆是朕躬之咎重。兹下罪己之文,用示臣民之众。
- 万历二十四年,乾清坤宁两宫大火,神宗下罪己诏书:永怀谴告之殷,实由凉德所致。拊躬自责,震悖弗宁。已痛加悔惩,吁祷郊庙,嘉与海内,勉于维新。兹下罪己之言,共图交儆之实。夫万方之有疾苦,如在朕躬,一人之省咎愆,宜令众喻尚恪恭,以承天戒,成濯祓以分主忧,大法小廉,益谨奉公之节。内宁外谧,期臻至治之庥。[4]
- 天启六年五月初六,北京西南隅的工部王恭厂火药库发生王恭厂大爆炸,造成2万多人死伤[5]。事发时的明朝正值内外交困、风雨飘摇之际,国家政治腐败,宦官专权,善恶不分。灾难的消息迅速传遍全国后,朝野震惊,中外骇然,人心惶惶。天启年间各种天灾人祸都比不上王恭厂的破坏程度,故沈国元于《两朝从信录》中称此灾变“乃古今未有之变也”[6]。很多大臣认为这场大爆炸是上天对皇帝的警告,纷纷上书,要求熹宗皇帝匡正时弊,熹宗不得不下了一道罪己诏,表示要痛加省醒,告诫大小臣工“务要竭虑洗心办事,痛加反省”,希望借此能使大明江山长治久安,万事消弭,且下旨发府库万两黄金赈灾。此事后来亦被御笔太监载入明朝正史。
- 明思宗六下罪己诏,自缢前下诏“罪己”:“朕自登极十七年,逆贼直逼京师,虽朕凉德藐躬,上干天咎;然皆诸臣误朕。朕死无面目见祖宗于地下,去朕冠冕,以发覆面,任贼分裂朕尸,勿死伤百姓一人。”
明朝皇帝多有修省活动如避正殿,减常膳,致斋积诚,祗告天地、宗庙、社稷,痛自省循。下诏罪己以成化年后较为频繁。[7]
清朝
- 清朝顺治帝生前六[8]下罪己诏,临终之际,又有罪己遗诏列举了十四条罪状。
- 康熙十八年七月因三河・平谷地震下罪己诏。
- 康熙二十年十二月(1682年)下罪己诏。
- 嘉庆十八年(1813年)九月、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四月罪己诏。
-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1901年2月)因庚子拳乱下罪己诏。
- 宣统三年(1911年)九月时为缓和革命,摄政王载沣曾代为下诏罪己。
注释
- ^ 《左传·庄公十一年》
- ^ 萧瀚:“罪己诏”与中国古代政道-法律史学网. archive.ph. 2022-03-29 [2022-03-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9.
- ^ 《明书˙卷五十四》傅维麟纂,华正书局,民63,页 1044
- ^ 《明书˙卷五十五》傅维麟纂,华正书局,民63,页 1070
- ^ 381年前北京王恭厂大爆炸之谜 僵尸都"裸体". 中国网. 2007-07-30 [2014-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中文).
- ^ 明未王恭厂灾异事件分析. 中国地学期刊门户网. [2020-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中国大陆)).
- ^ 《明史〃本纪卷二十四 庄烈帝一》许嘉璐编,汉语大辞典出版社,民93,页 251
- ^ 顺治十年闰六月、顺治十一年六月、顺治十三年三月、顺治十四年九月、顺治十七年正月、顺治十八年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