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 (殖民地官职)
总督(西班牙语:virrey,葡萄牙语:vice-rei,法语:Vice-roi,英语:viceroy,又译副王)是西方国家君主在殖民地或行省代理人的官职或称号。在构词法中,由拉丁文前缀词“vice-”(副)与法语词“roi”(王)构成,意思为“副王”。在中文和越南文中一般意译为“总督”,但亦直译为“副王”,在日文和韩文中则直接翻译为“副王”。
西班牙
总督头衔最初由阿拉贡王国使用,14世纪时是用来指撒丁尼亚和科西嘉的统治者。
欧洲
在欧洲,哈布斯堡王室任命了阿拉贡、巴伦西亚、加泰罗尼亚、纳瓦拉、葡萄牙、萨丁尼亚、西西里和拿波利等领地的总督。波旁王朝入主西班牙后,阿拉贡总督一职被废止,而短暂地改由指派都督取代。西班牙王位继承战后,西班牙君主不再领有其意大利的属地。而这些意大利领地,在奥地利的哈布斯堡家族入主后,依然保留总督一职直到1848年。
新大陆
发现美洲大陆后,西班牙最初委任征服者进行统治。最初的统治者是如同封建君王般的世袭制度,但是在了解到新大陆的重要性后,西班牙开始逐步夺回征服者的权力,并设立王室直属的统治机构。西班牙先后设置新西班牙总督区与秘鲁总督区,新西班牙首府设在墨西哥城,管辖北美洲、中美洲、加勒比海和菲律宾;秘鲁首府设在利马,管辖南美洲。
从16世纪到17世纪,总督通常从西班牙上流贵族中挑选。到了18世纪,也开始从具有启蒙思想的小贵族和中产阶级中挑选。但原则上还是只任用半岛人,殖民地历史上一百多名的总督中,只有不到5名是克里奥人。[1]。
总督在其辖区内可行使最高权力。在接近首府的地区拥有行政、军事、司法、财政等权力,以及下级官员的任命权。但是在距离首府遥远的地区,只有巡察般的权力。[2]。
新大陆总督区的行政划分
在新大陆的重要官职和机关有:总督、都督(西班牙语:Capitania General)、皇家审问院(西班牙语:Real Audiencia)这三个。都督在组织上是在总督之下,实质上与总督的权力相差不远,都督府统治著总督区中的广大领地。审问院的主席(经常由都督兼任)也有同样的权限,然而一般来说,总督还是保有军事上的最高权力。[3]。
总督区底下有王国(西班牙语:Reino)、都督府两种、而几乎每个这些行政区都会设置一个审问院。这些行政区的底下则是州(西班牙语:Gobierno)和省(西班牙语:Provincia)。再往下是市(西班牙语:Alcaldía Mayor)和区(西班牙语:Corregimiento),最下面则是参事会(西班牙语:Cabildo)。18世纪的波旁改革将代官制导入,区以下的地方自治体被全部废止[4]。
葡萄牙
巴西
1640年,伊比利亚联盟解体之后,巴西殖民地拥有贵族身份的一些总督开始使用此头衔。[5]1763年,当巴西邦(Estado do Brasil)的首都由萨尔瓦多改为里约热内卢时,巴西成为永久的总督区。[6]
英属印度
当印度尚被英国控制时,因名义上是自治领,而非皇家殖民地,英国国王以印度皇帝名义,根据英国政府建议,任命印度副王和总督,代其治理印度,直至1947年印巴分治,职位被废,另立印度联邦总督和巴基斯坦总督,以分别管治两个自治领为止。
现存的总督
- 共和联邦王国:除英国外的各主权国皆设总督,英语为Governor-General
参考文献
引用
- ^ ラテン・アメリカを知る事典、p.337
- ^ ラテン・アメリカを知る事典、p.337-338
- ^ ラテン・アメリカを知る事典、p.475
- ^ ラテン・アメリカを知る事典、p.338
- ^ A. J. R. Russell-Wood,"The Portuguese empire, 1415–1808: a world on the mov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 66, JHU Press, 1998, ISBN 0-8018-5955-7
- ^ Boris Fausto, "A concise history of Brazi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5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ISBN 0-521-56526-X
来源
- 书籍
- 大贯良夫、落合一泰、国本伊代、恒川恵市、福嶋正徳、松下洋. ラテン・アメリカを知る事典. 平凡社. 1987年. ISBN 4582126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