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英语:Direct election),简称直选,即政府首脑或立法机关的议员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选民可以直接以“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的方式,投票予他们喜欢的参选人。至于决定当选者则要依据不同的选举方式。一般而言以得到较多数选票者胜或以两局制先行淘汰部分参选者。相对概念为间接选举。现时直接选举主要出现在总统制国家,议会制国家多为间接选举。
- 地方自治: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权力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直接选举产生。另外特别行政区之立法会(省级行政区地方议会)部分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以及上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之地方行政首长及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权力机关)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中国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权力。但实际上在中国大陆,直接选举仅存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之地方组织。直接选举之规范包含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当中。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民可以直接选举县级行政区(包含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和乡级行政区(包含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但需要注意中国国土辽阔,制度多有例外,如在少数行政区层级简化的地区设有不设区的市,其地位虽为地级行政区但是其人民代表大会也由直接选举产生。
-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包含社区之居民委员会与行政村之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 香港立法会现今共设议席90席,地区直选议员占20席,功能界别议员占30席,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占40席。
- 香港的18个区均设有咨询性质的区议会共479名区议员议席中除27个新界乡事委员会主席兼任的当然议员外,其余均为直接选举,由区议会单一选区选民选出。
- 澳门立法会现今共设议席33席,其中14席实行直接选举,12席实行间接选举,7席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
大韩民国(南韩)
- 中央政府:总统及立法院(一院制国会)全部立法委员均由直接选举产生。
- 地方自治:台湾的22个直辖市、县、市,县下各乡、镇、县辖市与直辖市下各山地原住民区等各级行政区之地方行政首长及地方议会之全部议员均由直接选举产生。
早期
20世纪初,台湾在日本统治时期中期的大正民主风潮中进行了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虽然未得到日本帝国政府的同意,但是之后于1935年11月22日举行了第一回市会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的直接选举,选出了市会与街庄协议会之半数议员。此为台湾历史上之首此选举,但在1939年举行第二回选举后因即为大东亚战争爆发不再举行。直接选举仅及于最基层之民意机关。
1945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中华民国代表盟军接受台湾,并成立台湾省。随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布《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1945年12月)与《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办法》(1946年2月)。成立方案中直接选举也仅及于最基层之民意机关如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会等,往上之县、市参议会与省参议会则由下级议会间接选举选出。而行政区之首长方面村里长为直接选举,乡、镇、县辖市、区长由各乡镇市区民代表会间接选举,往上之县、市长则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指派,台湾省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行政院)指派。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依照宪法举行了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及第一届立法委员的直接选举。该二选举在中国大陆以及台湾举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中国大陆最后一次的国会直接选举。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
1949年12月,中华民国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中之不利形势,宣布将政府迁往其甫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代表盟军自日本占领领土台湾的首府台北市。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隔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型成。有鉴于第二次国共内战之结果以及先前二二八事件的经验,中华民国政府于1950年颁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扩大直接选举之举行,将直接选举的范围向上延伸至县市层级,以反应民意。台湾随后并举办了第一届县市议员选举、第一届县市长选举、以及第一届乡镇市区长选举。1954年,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议员由县市议会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1959年,省辖市之区长由直接选举改为由市长指派。直接选举之举行使得吴三连与高玉树等台湾本省非中国国民党的党外运动人士亦可多次当选为具实权之首都台北市市长。
而在中央政府方面,中国国民党控制的政府中华民国政府以维护“法统”为理由,无限延续随政府来台的国会议员之任期,型成“万年国会”。政府迁台20年后,于1969年起,在台湾举办了有限度的增选补选与增加名额选举,但大多数中央民意代表维持不改选。
至1980年代末期台湾民主化前夕,在台湾举行的直接选举仅及于县、市以下之地方首长,省、直辖市以下之地方议会议员,以及少数增额国民大会代表与增额立法委员。而省主席与直辖市长则由中央政府(行政院)指派,中央之国会大多为无须改选之“万年国会”,做为国家元首的总统由万年国会选举。
台湾民主化
1980年代末期,台湾民主化在中华民国政府决定于开放组党结社、组织参加集会游行、从事政治活动、自由办报或出版刊物后有了更全面的进展。1991年5月宪法第一次增修后确立了国会在台湾全面改选,落实于1991年12月的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与1992年12月的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二者均直接选举。1992年5月宪法第二次增修,做为最高层级行政区的省与直辖市之首长由中央政府(行政院)指派改为民选,随后在1994年12月举行了首次省市长选举。1994年8月宪法第三次增修,确立了做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及副总统由台湾公民直接选举并于1996年3月举行了首次总统直接选举。
至此,中华民国中央至地方各层级之行政首长与议会议员完全由台湾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广泛的举行不但让中华民国政府拥有更强的合法性,也让中华民国在台湾成为真正的民主国家,在政治层面落实台湾本土化运动。直接民选的总统与国会更是中华民国在台湾主权独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会开放进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监督政府施政与公仆表现的重要象征与方式。
此外,中华民国于2003年底成为东亚第一个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权的国家,依《公民投票法》进行的公民投票亦属广义选举与直接民权之一环。2005年宪法第七次增修,该次修宪去除国民大会所有职权,停止运作,此让立法院成为中华民国唯一的国会,成为一院制。
- 联邦政府:国会包含参议院与众议院两院的全部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但总统是经由各州普选选出选举人团后,再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
- 地方自治:美国的50个州,州下各郡、市等各级行政区之地方行政首长及地方议会之全部议员均由直接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