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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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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签署日1951年6月29日
签署地点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1953年5月23日
保管方国际劳工局局长
语言法语
英语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英语: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是1951年6月29日第三十四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C100)[1][2]公约于1953年5月23日生效。[3]

内容

公约[4]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应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适用于全体工人。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174个国家批准该公约。[3]中国于1990年9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公约于1990年11月2日对中国生效。[4]

目前仍有13个ILO成员国尚未批准该公约:巴林、汶莱、库克群岛、科威特、马绍尔群岛、缅甸、阿曼、帕劳、卡塔尔、索马里、汤加、图瓦卢、美国。

对于有海外属地的国家,已知法国声明公约适用于法属圭亚那、瓜德罗普、马提尼克和留尼汪,新西兰声明公约适用于托克劳,荷兰则声明公约不适用于阿鲁巴、库拉索、荷属圣马丁或荷兰加勒比区。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2. ^ Convention C100 -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1).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9). 
  4. ^ 4.0 4.1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