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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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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基案发生于2014年4月16日的台湾高雄,李宏基刺死前妻陈某,造成女儿死亡。2016年12月,死刑定谳[1]。2018年8月31日,执行死刑。

生平

李宏基
出生李志鹏
1977年 (1977)
逝世2018年8月31日(2018岁—08—31)(40—41岁) 处决
 中华民国台湾高雄市法务部矫正署高雄第二监狱
国籍 中华民国
刑事指控杀人罪
刑事处罚死刑无期徒刑
配偶陈女(离婚,遭其杀害)
儿女2女(1女遭其杀害)
动机与前妻争执、情绪失控、畏罪谋为同死

李宏基,原名李志鹏[司 1],生于1977年。曾因家暴入狱,陈姓妻子诉请离婚及行使2个女儿亲权均获准,因此对于前妻怀恨在心,于2014年4月计划换车、换刀、准备安眠药在女儿幼稚园外守候,强虏大女儿并且刺杀陈姓前妻,再开车载大女儿到新竹山区,在喂食长女安眠药之后密封车窗烧炭,其后李宏基送医之后获救,大女儿送医之后伤重不治[2]

李男被起诉求处死刑,然一审认定李男情绪管理不佳,与其他杀子女案件不同,故杀妻部分判处15年有期徒刑,杀长女判处无期徒刑。然而李宏基扬言出狱之后必将报复妻子娘家,法官认为李宏基毫无悔意,二审、更一审均将他杀害前妻与长女的犯行,改判无期徒刑与死刑。最终最高法院以六大理由于2016年12月判处死刑确定[1]

2018年8月31日,法务部长蔡清祥批准执行李宏基的死刑,亦为蔡英文政府上任2年3个月以来首例执行死刑;李宏基于该日下午3点37分一枪毙命,4点零1分确认死亡无误,中华民国法务部于当日下午招开记者会表示李宏基已经确定枪决身亡,死前只喝了一口水,没有吃监狱所准备的饭菜,于法务部矫正署高雄第二监狱枪决身亡,并未交代任何遗言[3]

判决结果

承审机关 承审法官 辩护人

[注 1]

判决结果
起诉罪名
合并应执行
杀人罪
[注 2][注 3]
杀人罪
[注 4][注 3]
一审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map 1]

郑咏仁、王宗羿、王丽芳 蔡明哲律师[注 5] 有期徒刑15年,扣案尖刀一把没收 无期徒刑,扣案安眠药一包(6颗)、烧炭工具没收,褫夺公权终身 无期徒刑,扣案尖刀一把、安眠药一包(6颗)、烧炭工具没收,褫夺公权终身[司 1]
二审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map 2]

李炫德、徐美丽、李嘉兴 孙妙岑公设辩护人 原判决撤销,改判无期徒刑,扣案尖刀一把没收 原判决撤销,改判死刑,扣案安眠药一包(6颗)、烧炭工具没收,褫夺公权终身 死刑,扣案尖刀一把、安眠药一包(6颗)、烧炭工具没收,褫夺公权终身[司 2]
三审 最高法院

[司 3][map 2]

郭毓洲、张祺祥、宋祺、刘兴浪、林英志 蔡明哲律师、尤伯祥律师 原判决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原判决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原判决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参考资料

说明

  1.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一、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李宏基所犯之杀人罪(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罪轻为10年有期徒刑,故审判过程强制需选任辩护人。
  2. ^ 杀害妻子陈芯骅部分。
  3. ^ 3.0 3.1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 ^ 杀害女儿李○宇部分。
  5. ^ 法律扶助律师。

地理说明

  1. ^ 设址于高雄市前金区河东路188号
  2. ^ 2.0 2.1 设址于高雄市鼓山区明诚三路586号

出处

司法案件字号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