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垦署
抚垦署是台湾日治时期短暂设置过的一个机构,其业务根据〈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的规定,主要是掌管原住民族行政和山林资源开发相关事务[1][2]。该机构是参考清治时期设置的抚垦局,于明治廿九年(1896年)设立,后来在明治卅一年(1898年)裁废并将业务交由辨务署第三课接管[2]。
沿革
日本中央于明治廿九年(1896年)3月31日公布敕令第九十三号〈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并于4月1日施行此制,而抚垦署主要负责的业务是原住民族(敕令原文称“蕃民”)的抚育与辅导生产,以及蕃地开垦与山林、樟脑制造相关的事务[1][2]。同年(1896年)5月23日,台湾总督府发布府令第十二号公布各抚垦署的位置[3]。而根据台湾总督府在同年(1896年)9月1日颁布的府令第三十号,除了得到官府营业许可的人,进出蕃地必须得到各抚垦署长的许可,否则处以25日以下的“轻禁锢”或25圆以内的罚金[4]。
明治三十年(1897年)5月31日,日本政府以敕令第百六十三号修改〈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将原本隶属于台湾总督府的抚垦署改由地方县厅掌管,并允许视情况设置出张所[5][2]。最后在明治卅一年(1898年)6月20日随着修改过的〈台湾总督府地方官官制〉施行,〈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遭到废止[6],抚垦署裁废后将业务交由辨务署第三课接管[2]。
组织
职员
根据1896年公布的〈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台湾的抚垦署共有以下的人员[1]:
职名 | 员额 | 等级 | 职掌 |
---|---|---|---|
主事 | 8 | 奏任 | 担任“抚垦署长”,接受台湾总督府民政局长的指挥监督来处理署内一切事务 |
技手 | 22 | 判任 | 在署长的指挥下承办署务 |
书记 | 22 | 判任 | 在署长的指挥下承办庶务 |
通译生 | 11 | 判任 | 在上级长官的指挥下处理翻译事务 |
后来在1897年〈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进行修改后,台湾的抚垦署共有以下的人员[5]:
职名 | 员额 | 等级 | 职掌 |
---|---|---|---|
主事 | 11 | 奏任 | 担任“抚垦署长”,接受知事、厅长的指挥监督来处理署内一切事务 |
主事补 | 104 | 判任 | 在署长的指挥下承办庶务、技术、翻译相关事务 |
各地抚垦署
根据台湾总督府在1896年发布的府令第十二号,台湾各地成立11个抚垦署[3],1897年修改〈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后,大多数抚垦署底下增设出张所[5],其详情如下:
名称 | 位置(1896年时) | 出张所(1897年改制后增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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叭哩沙抚垦署 | 台北县宜兰支厅 叭哩沙 |
天送埤出张所、白米瓮出张所 |
大嵙崁抚垦署 | 台北县 大嵙崁 |
屈尺出张所 |
五指山抚垦署 | 台北县新竹支厅 五指山 |
十股庄出张所、内湾出张所、上坪出张所、大河底出张所 |
南庄抚垦署 | 台北县新竹支厅 南庄 |
加礼出张所、大东河出张所 |
大湖抚垦署 | 台中县苗栗支厅 大湖 |
狮潭出张所、八角林出张所、水尾出张所、南湖出张所 |
林圯埔抚垦署 | 台中县云林支厅 林圯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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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势角抚垦署 | 台中县 东势角 |
大茅埔出张所 |
埔里社抚垦署 | 台中县埔里社支厅 埔里社 |
蜈蚣仑出张所 |
恒春抚垦署 | 台南县恒春支厅 恒春 |
内埔出张所 |
蕃薯藔抚垦署 | 台南县 蕃薯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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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抚垦署 | 台南县台东支厅 台东 |
花莲港出张所 |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台湾总督府抚垦署官制〉
- 〈蕃地ニ出入スル者ハ官厅ノ许可ヲ得テ营业ニ从事スルモノノ外所辖抚垦署长ノ许可ヲ受クヘキ件〉(1896年台湾总督府府令第三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