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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巡抚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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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巡抚衙门,于清代顺治元年(1644年)在济南设置(今山东省济南市珍珠泉院内),设有山东巡抚一人,为清代山东省最高行政长官。

驻地

均驻济南。

机构设置

山东巡抚为独任制职官,独自处理山东省政务。巡抚衙门内无定制的组织机构,仅有“六房书吏幕友”和一些附属职员。

六房即吏、户、礼、兵、刑、工各房,分掌其事;书吏、幕友掌文书案件。

附属职员有:中军副将,专司仪卫;武巡捕,掌保持衙门秩序,文武官员谒见时执司傧仪;戈什哈(满语),执侍奉之职;文巡捕,巡抚行公务时侍奉左右供其使令;监印委员,管理巡抚印钤;收呈委员,掌一定时候收受管内军民的呈诉。

清末改革地方官制,山东巡抚衙门于光绪33年(1907年)后照章设立幕职,佐理文牍,分科治事。衙门内所设幕职人员,有秘书、助理秘书、参事等,并设会议厅。秘书员掌理机密文电章奏及不属于各科之事,并参与一切要政;参事员掌理各科文牍,主管事宜分设交涉科、民政科、法科、度支科、吏科、学科、礼科、农工商科、邮传科、军政科等10科,各科承接京师各部院所司事项及文牍,遵循办理。在秘书员和参事员之外,各科另设副员若干;又设收发员2人、缮写员数人及书记员数人,承办收发、撰拟及誊写诸事宜。

专职机构

学政衙门

为山东省的专门教育行政机构,设于清雍正年间,驻济南。其主官称“提督学政”,为山东省管理教育事业的最高行政长官,直属清廷。内置书吏等办事人员。学政之下于各府、州、县分级设立儒学教官,府学设教授,州学设学正,县学设教谕。各府、州、县儒学均设有副职训导。晚清时期,山东省历任学政均为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翰林、科道等品级的官吏,凡由部属简任的,均加编修或检讨衔,三年一任,各按原官品级。地位略低于巡抚,列在布、按之前。因清末官制改革,于光绪32年(1906年)四月“罢科举,兴学校”,裁撤学政衙门,改置山东提学使司。

督粮道衙门

为山东省管理漕粮的行政机关,于清顺治五年(1648年)成立,驻德州。其行政长官督粮道(又称粮储道),是漕运总督统辖之下负责管理山东省内漕粮的监察兑收和督押运艘的专职道员,官秩正四品。因清末官制改革,于光绪34年(1908年)二月裁撤。

运河道衙门

为管理山东省河务的专职行政机构,清初设立,驻济宁。其行政长官运河道,是东河河道总督属下分管山东境内河道的挑浚淤浅、导引泉流、沿河堤坝堰闸的岁修、抢修等工程事务的专职道员[a],官秩正四品。山东运河道员有专职,也有兼职,其归属亦经常变化。清末,山东河务官员有二道,即山东运河道[b]和兖沂曹济道[c]归东河河道总督所属。光绪28年(1902年)以前,主要是山东运河道行管河之职,兼掌河币出纳之责。清未官制改革,河务全归地方官兼理。光绪28年(1902年)七月运河道裁撤后,河务全归兖沂曹济道掌管。

都转盐运使司

为掌管山东等处盐务的专职行政机构,清初设立,驻济南,其行政长官称都转盐运使司运使,简称盐运使,是山东省管理盐务的专职道员,官秩从三品,受山东巡抚统属。山东盐运使除管辖山东省盐务外,还兼辖河南商邱等9州县和江南徐、宿等6州县盐务。

清末官制改革,宣统年间改定盐政官制,山东盐运使遂改置为盐务正监督1人,受中央盐政大臣统辖,具体掌管山东省盐务。

税关

为清廷派驻山东省管理关税事务的专门机构[d],其行政长官称“监督”,各税关均设监督1人。关税监督由部臣题请简派,或由京畿差各部司员,或改令地方官兼辖,更变无常。各关监督均为关差,以原官品级差往,按期更代。各关监督均设有衙署办公。

清末,山东省所设税关:临清关、东海关、东海洋关、胶海关。

清末新设机构

清末,清廷实行官制改革,山东地方行政机构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提督学政改为提学使司,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增设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和巡警道、劝业道等新机构。

注释

  1. ^ 清代管河官制更动较大,山东河务在清前期曾先后归总河(河道总督)、副总河、山东巡抚管辖,咸丰以后归东河河道总督管辖,至光绪24年(1989年),山东境内河务归山东巡抚兼理。
  2. ^ 专管河务。
  3. ^ 地方官兼管河务。
  4. ^ 税关亦称钞关,因明代设税关,最初用钞即纸币交税,故民间称之为钞关。清雍正、乾隆年间设于水陆交通要道或商品集散地,初分工关和户关(即分归工部或户部所管),工关以征收竹木税为主,户关则对通过税关的一切货物征税。鸦片战争后,清廷在通商口岸设海关,由于海关多为外籍税务司所把持,所以通常称之为洋关或新关,而称原有税关为常关或旧关。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书籍
  • 山东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山东省志·政权志》

参见

前任:
山东承宣布政使司
清朝 山东省最高行政机构 继任:
中华民国 山东都督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