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目介绍的是失踪人口的死亡推定制度。关于医学上的死亡判定标准,请见“
脑死”。
宣告死亡(英语:Presumption of Death),又称死亡宣告、推定死亡,是一种处理长期失踪人口法律制度,用以处理利害关系人间的原住居所地之私法上相关事务(如继承、婚姻、财产等),此种制度并非结束公法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案件)等。[1][2]
各国制度基本上是达法律规定的失踪年限后,法律上之利害关系人或检察机关向法院声请,经过法院审理并公示程序进行催告,公示期满后由法院判决或宣告“死亡”,此种死亡为推定制度,若有事实证明仍可推翻。
各地制度
死亡宣告定义
- 一个人失踪、生死不明,经过法律规定期间,透过法院宣告死亡。
各类型失踪法律规定时间
失踪人状态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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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年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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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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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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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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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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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条第1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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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80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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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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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条第2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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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特别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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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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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条第3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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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大地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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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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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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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第98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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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程序
其程序按照家事事件法第四编第九章[6]声请裁定。
- 向法院提出声请。
- 法院审理。
- 裁定公告催示。
- 公告期满,死亡宣告裁定。
- 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
死亡宣告撤销
德国
根据失踪法(Verschollenheitsgesetz)宣布死亡的条件[7][8][9]:
- 一般失踪:自最后失踪当年年底起10年(80岁以上者为5年),此外失踪者年满25岁当年年底前,不得做死亡宣告。
- 高龄失踪:年纪为80岁以上,则自最后失踪当年年底起5年。
- 航海、船舶沉没:沉没或其他导致失踪的事件后6个月,例如:落水(海上失踪)。
- 飞机失事:坠机后 3 个月(航班失踪)。
- 特别灾害下失踪:自致命危险结束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大陆的法院对于宣告死亡和失踪的处理方式如下[10][11]:
- 对于因意外事件以外的情形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在经过3个月的公示期后如果该人仍然下落不明,则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踪,此后该人的财产可由他人代管,配偶如提出离婚,法院也会支持;
- 对于因意外事件以外的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的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在经过1年的公示期后如果该人仍然下落不明,则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战争不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人,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
- 对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过有关部门证明不可能生存的的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在经过3个月的公示期后如果该人仍然下落不明,则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 对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在经过1年的公示期后如果该人仍然下落不明,则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 如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死亡宣告。当事人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其子女如被他人收养也不得被主张为无效。另外,当事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旧有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