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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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制亦称为合议制、最高议会制,是共和制的一种,融合议会制和联邦制两者的优点,其最大特征是不存在只由一个人担任的最高领袖、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整个委员会被视为一个整体”来统治国家。最高委员会能对全国实行绝对的权威,但内部又可以达成和谐的民主,国家的大小事务都能够透过最高委员会,迅速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在这种委员会制的运作下,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都会变得异常有效率,但同时也非常考验每个委员自身的道德标准,如果能如实按照最初的理念不变(例如现在的瑞士)则会成为全民民主以及社会福利国家的典范[1]。
历史
近代最著名的委员会制国家,是法国督政府时期(1795年-1799年)。法国大革命战争期间,被法国征服的欧洲国家,如西班牙第一共和国,在推翻王室后,也各自组成地区委员会来进行统治。
俄国十月革命后,由俄国共产党建立苏维埃政权,也是一种委员会形式。受到苏联影响,中华民国在国民政府时期也是采取委员会制运作,一直到1946年行宪后改为内阁制。
过去许多共产主义国家受到苏联的影响,许多都采用类似苏维埃的委员会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家代表的中国国家主席,根据立法精神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派出来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共同决议,实际上没有单独权力,在形式上属于委员会制;此外,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的常设机关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及中央全会闭幕期间作为党的最高决策机构,也相应成为了国家的实际最高决策机构,其在中央委员会的负责人总书记主持下召开会议商讨重大国是,此亦具有委员会制的特征。
其他在历史上的例子,还有乌拉圭、南斯拉夫联邦(在狄托死后)、乌克兰等。
现代世界各国中,瑞士是委员会制的典型代表。
特征
- 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全国最高的行政权力是由一个委员会来履行。
- 委员会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委员选出,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长官,并无特殊权限。
- 委员会是以集体领导的形式来行使其最高行政权。
优点及缺点
委员会制的优点是能集思广益,对问题能有较周全的考虑。同时,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在委员会内反映出来。更加重要的是,权力在委员会内受到制约而至平衡,能够防止个人专政等现象出现。
另一方面,委员会制缺乏一位号召的领袖,因此容易引致议行合一的权责不清晰,甚至可能会出现委员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使得委员会在决策上及行动上变得缓慢,导致议行合一失当。故此一般只适用于瑞士这一类国家规模较小、政务相对简单的国家。但也有例外,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采委员会制,而共产国家中的民主集中制被视为委员会制的变形。
瑞士委员会制度
- 瑞士的联邦委员会制本质上是代议制及议会制的混合民主政体,瑞士联邦委员会按照联邦议会选举结果产生,听命于议会,各委员不能兼任议员,并采合议多数决。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各委员权力均等,除非委员自己辞职,否则任何机关均无权对其罢免或将其免职。议会不能对委员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
- 瑞士的国家元首为联邦委员会主席(又译联邦总统)由委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不能连任。联邦委员会主席没有特殊权力,仅负责主持会议,各委员均具有相同的权限。同时各委员同时的担任政府各部门的首长,主管所属部门的行政职能。
示例
参考文献
- ^ Switzerland | History, Flag, Map, Capital, Population, & Facts.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2021-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