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汪精卫国民政府)
汪精卫国民政府政府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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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 |
机构概要 | |
成立时间 | 1940年3月30日 |
前身机构 | 司法院 |
解散时间 | 1945年8月16日 |
后继机构 | 司法院 |
机构驻地 | 汪精卫国民政府 南京市 |
机构首长 | 院长:温宗尧(1940年-1945年) 副院长:朱履龢(1940年-1945年) |
上级机构 | 汪精卫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委员会 |
司法院是汪精卫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1940年3月30日设立。
概况
设立时温宗尧出任司法院长,朱履龢任副院长。司法院是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下辖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
主要官员
主要官员包括:[2]
- 院长:温宗尧(1940年3月31日任)
- 副院长:朱履龢(1940年3月31日任)、张国元(1945年5月30日任)
- 秘书长:姚顺伯(1944年5月在职)
- 简任秘书(1944年5月在职):黄福明、温永长、江浩然、温庆球
最高法院
- 院长:张韬(1940年3月31日任)
- 推事兼庭长(1944年5月在职):赵钲镗、林大文、钱声教、黎冕
- 推事(1944年5月在职):柴宗𤪤、王凤球、沈必达、朱宗周、陈瑞臻、蒋廷华、孔昭垚、边毓芬
- 检察长:陈恩普(1944年5月在职)
- 检察官(1944年5月在职):刘哲、林廷琛、朱隽、高维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