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权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6年4月18日) |
司法管辖权(英语:Jurisdiction[1]),也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法院管辖权或裁判管辖权[2],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大部分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不同的,通常以区域和类别划分。例如区域法院只能聆讯在该地区发生的诉讼,钱债法院只能聆讯和金钱纠纷有关的诉讼,军事法庭只能聆讯和军人有关的诉讼等。司法管辖权亦和法院级别有关,例如上级法院可聆讯不服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反之则不可以。
分类
属人管辖权
凡具有某国国籍或护照的公民,某国对其即有司法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凡在某国的国境之内,该国即有司法管辖权;在此情况,又可将该地称为该国的司法管辖区。
被动人员保护管辖权
凡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为某国公民的,该国即有司法管辖权。实际操作上,在国外对本国公民实施犯罪,而又未能引渡的,则无法对其进行司法管辖。
国家保护管辖权
国家对威胁到其国家安全和行为有司法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对威胁到国际共同利益的重大犯罪有司法管辖权。普遍管辖非常有争议, 历史上,国际习惯法只允许各国对于海盗具有普遍管辖权,但是现在,普遍管辖权扩大到了贩奴、反人类罪和战争罪。
地区事例
中国大陆
猎狐行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执行的追捕逃亡到境外人员的专项行动。2020年,美国对九名在美国参与“猎狐行动”的人提出起诉,另有五人被捕。[3][4][5][6]
香港
在香港,根据《基本法》,法院(包括最高级原讼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和国防等国家行为无司法管辖权。
2015年,铜锣湾书店股东及员工相继失踪,其中书店经营者李波在香港失踪,疑似被公安强行由香港境内带到中国大陆。
台湾
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部分台湾人在第三方境内使用电话诈骗中国大陆居民,导致被当地警方或联合中国大陆警方抓捕,因为司法管辖权问题,或者当地警方遣返至中国大陆或台湾;或被中国大陆警方引渡或押回中国大陆受审;或被台湾警方押回台湾受审或释放。该争议由于2016年肯亚遣送台湾人至中国大陆地区事件而再次受到两岸媒体和行政机构的关注。
参见
参考文献
- ^ 国际信贷.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8年5月7日: 67– [2020年7月27日]. ISBN 978-7-5504-250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8月13日).
- ^ 杜新丽. 国际私法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中信出版社. 2005: 44– [2020-07-27]. ISBN 978-7-5086-04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2).
- ^ Nine Individuals Charged in Superseding Indictment with Conspiring to Act as Illegal Ag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美国司法部. 2021年7月22日 [2022年1月1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年5月25日).
- ^ 汉阳:副检察长凃岚获评全省检察业务专家.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17-01-24 [2021-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23).
- ^ 中國「獵狐行動」栽跟頭!美國起訴武漢反貪先鋒檢察官等9人 最重可判35年. 《信传媒》. 2021年7月23日 [2022年7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年1月14日) –通过Yahoo奇摩新闻.
- ^ 涉幫中國在美「獵狐」再增3名 共9人涉案. 世界新闻网. [2021-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25).
外部链接
- Cornell.edu(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Supreme Court Decision on the Guantánamo Bay jurisdiction
- Jurisdiction As Property – franchise jurisdi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