佥事,[1]中国古代职官。相当于副职或助理。
历史沿革
金朝的按察司始置有佥事一职,专司判断官事。元朝的肃政廉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皆置有佥事。明朝沿用,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皆设有佥事。努尔哈赤曾任明朝建州都督佥事。[2]清初沿用佥事一职,乾隆十八年(1753年)废除此职,清末复置。中华民国在北洋政府时期亦设有佥事,1912年鲁迅曾任教育部社会教育司佥事。
注释
- ^ 注音:ㄑㄧㄢ ㄕˋ,拼音:qiān shì
- ^ 《明实录》:“万历十七年,九月,辛未,以建州夷酋童奴儿哈赤为都督佥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