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年龄
候选人年龄是一个人合法获得某些民选政府机关的参选资格最低年龄。在许多情况下,它也决定了一个人有资格参选或被授予投票权的年龄。
已知的第一个实施候选人年龄先例的是《维利乌斯任职最低年龄法 》Lex Villia Annalis,公元前180年罗马法律设置了政务官的最低年龄限制。[1]
列表
中华民国
- 年满23岁,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4条得于其行使选举权之选举区登记为村(里)长、乡(镇、县辖市)民代表、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民代表、直辖市议员、县市议会议员、立法院立法委员候选人。
- 年满26岁,得登记为乡(镇、县辖市)长、原住民区长候选人。
- 年满30岁,得登记为直辖市长、县(市)长候选人。
- 年满35岁,得为监察委员。
- 年满40岁,依《宪法》、《宪法增修条文》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0条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香港
美国
英国
日本
- 参选众议员(内阁)、市村町长、地方议会议员,得年满25岁。
- 参选参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得年满30岁。[4]
韩国
法国
- 参选国会议员及总统,得年满23岁。
俄罗斯
- 参选州长,得年满30岁。
- 参选联邦总统,得年满35岁。
参见
参考文献
- ^ Broughton, Thomas; Marcia Patterson. The Magistrates of the Roman Republic.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 1951: 388.
- ^ Age of Candidacy Law & Legal Definition. USLegal.com. [11 October 2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5).
- ^ How can I stand in an election?. www.parliament.uk. [23 January 20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7).
- ^ 公職選挙法. Ministry of Justice (Japan). [26 April 2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11 October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