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英语:Outraging public decency),是一项普通法罪名。根据以往判例,行为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即犯“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1][2]

  1. 有关行为是性质猥亵、引起公愤的行为;及
  2. 发生行为的地方是公众能到达或公众能目睹有关行为的地方,及必须能被两名或以上在场人士目睹,即使他们实质上并无目睹。

香港,发生行为的地方(公众地方)不包含互联网,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地方[3]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