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贩运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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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贩运防制法 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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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09年6月1日[1] |
修正次数 | 2 |
最新修正 | 2023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内政部 |
目 | 移民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人口贩运防制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人口贩运防制法》,是中华民国有关人口贩卖的法规,主要是“为防制人口贩运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而制定(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民国98年(2009年)年1月公布,同年6月1日实施[2],现行修正版本2023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参考资料
-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 ^ 美國2009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2009年6月16日公佈. 美国在台协会. 2009-06-17 [2021-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7).
外部链接
- 中华民国《人口贩运防制法》(繁体中文)(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全国法规数据库 - 中华民国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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