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简称 | 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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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05年10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05年10月25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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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5年10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5年10月25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的第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1][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
本法律已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未在当地公布实施也未立法实施[3][4]。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10-25, Wikidata Q18838150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10月25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6月10日).
- ^ 在香港實施有關外國中央銀行財產豁免的全國性法律. [2021-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19).
- ^ 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 立法会. [2021-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