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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加利福尼亞州209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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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209法案(California Proposition 209),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州憲法修正案的公投提案,於1996年11月獲得通過。此法案禁止州政府機構在僱用公務員、簽訂公共服務合同和公共教育中考慮種族性別族群因素。此法案又稱加州民權提案,是由兩位加州學者葛林·卡斯崔德(Glynn Custred)和湯姆·伍德(Tom Wood)根據1964年民權法案起草。此提案使加州成為全美第一個禁止公立大學在錄取時參考種族因素的州。華盛頓州密芝根州內布拉斯加州也先後通過了類似法律。

支持

本法案的支持者認為平權運動實際上有違民權法案的初衷,事實上導致種族歧視。209法案的目的既在於每個人不因為種族或性別而受區別對待,不論是歧視還是優待。因為種族原因而優待某一個體,則侵犯其他個體的公平機會。

自此法案通過以來,加州大學的畢業率升高,包括少數族裔的畢業率[1]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非裔畢業率提高了6.5%,加利福尼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的畢業率增加了一倍,從26%增加到52%。

反對

反對者認為此法案會傷及女性和少數族裔受大學教育和受僱機會。法案通過後,數所大學的學生舉行了抗議活動。反對此法案的著名組織包括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南加州分會。

2011年9月1日,SB 185通過了加利福尼亞州議會的兩個議院,但遭到州長傑里·布朗的否決。SB 185本來會反對209號提案,並授權加州大學和加州州立大學在本科生和研究生錄取時考慮種族,性別,種族和國籍,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這種考慮的程度應該達到《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和《加州憲法》第一條第31節和相關判例法所允許的最大程度。 SB 185得到了加利福尼亞大學學生協會的大力支持。

2013年8月,加利福尼亞州參議院通過了加利福尼亞州參議院憲法第5號修正案,這將有效刪除209號提案中的教育部分。 但是,在亞裔美國人強烈反對後,該法案尚未進行全民投票就被擱置了。

2014年2月24日,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校長吉恩·布洛克(Gene Block)向所有學生和教師致公開信,表達了他強烈反對209法案。

法律挑戰

2011年9月,州參議院法案185號(SB 185)提案允許加州大學和加州州立大學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許可的最大限度內,在錄取時考慮種族、性別、族群等因素。此法案在加州參眾兩院通過,但被州長傑瑞·布朗否決。

2012年,此法案再度受到挑戰。州參議員赫南德茲(Hernandez)提交參議院憲法修正案第5號(Senat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5,縮寫 SCA5[2], 意圖刪除209法案中關於高等教育的內容[3]。2014年1月30日,SCA5在加州參議院投票通過[4]。州參議院由28名民主黨和11名共和黨議員組成,投票結果27票贊成,9票反對,3票棄權。SCA5提案將進入下議院等候票決。2014年下議院也是民主黨佔多數。如果在下議院通過,此法案最快可以進入2014年11月的選民投票,超過半數支持就成為加州憲法。由於亞裔社區的全力反對,該法案最後被擱置。

2019年,加州眾議院第5號憲法修正案企圖全面刪除209法案所有內容。

相關法律和案例

菲舍爾訴德州大學

菲舍爾訴德州大學案是2008年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美國平權法案影響大學錄取政策的一個案例。

德州女生阿比蓋兒·費舍爾(Abigail Fisher)和雷秋·穆爾特·米夏爾維茲(Rachel Multer Michalewicz)於2008年申請德州大學落選,雖然她們的成績優於很多入選學生。她們起訴德州大學,認為大學有種族歧視,違反了憲法第14修正案。地區法院支持大學政策,此判決得到第五巡迴法庭支持。2011年菲舍爾的律師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2012年最高法院將此案發回第五巡迴法庭重審。

古魯特訴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

這是2003年美國最高法院支持在大學錄取中採取平權的一個標誌性案例。涉案的大學是密芝根大學法學院。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錄取中可以對少數群體給予優先,但必須針對每個申請人的個案具體對待,考慮綜合因素,而不是預設名額。

法庭的多數意見由桑德拉·戴·奧康納法官起草。判決表示,美國憲法不禁止法學院出於為教育得益於一個多樣化的學生群體的專門目的,而在錄取中參考種族因素。法庭認為法學院意圖保證足夠數量的少數族裔學生的確是一個專門目的。法庭預期25年之後,大學錄取中平權應該不再必要。

此案被認為是對1978年的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一案意見的支持。

葛雷茲訴布林格案(Gratz v. Bollinger)

這是2003年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大學錄取的另一個案例。相比其他幾個相關案例,此案爭議略少,以6比3判決密芝根大學在本科生錄取中對"代表不足的少數族裔"直接加分是違反憲法的,因為直接加分則不可能對申請人對多樣化的貢獻有個體考量。

這是1978年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平權與大學錄取的一個標誌性案例。在此案中,法庭支持了平權,允許大學在錄取時將種族作為參考因素之一,但是不能夠根據種族預設招生名額。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Peter Arcidiacono,Esteban Aucejo, Patrick Coate,and V. Joseph Hotz. The Effects of Proposition 209 on College Enrollment and Graduation Rates in California
  2. ^ Senat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5. [2014-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5). 
  3. ^ CALIFORNIA LEGISLATURE— 2013–2014 REGULAR SESSION. [2014-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3). 
  4. ^ California legislative information SCA-5 Public education: student recruitment and selection.. [2014-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