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罪化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3年9月12日) |
除罪化,香港稱作非刑事化,指將原本被刑法所處罰的犯罪行為修改成刑法不處罰的行為,也就是修法廢止該行為的刑事處罰。
方式
一般而言,除罪化是經由修改法律、對法律加以解釋或由法院停止適用某一法律而達成,由於刑法對於人民權益的侵害甚鉅,因此部分不涉具體法益侵害的行為也常有除罪化的呼聲。 除罪化往往僅指免於國家施以的刑罰,不等於合法化,不代表免除全部的法律責任。就算除罪化,該行為通常還是必須面對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或改用行政罰,特別在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刑罰通常是被高額的損害賠償取代。
實例
隨着各國法律及文化的不同,被除罪化的行為亦有所不同,例如:
- 誹謗、言語侮辱
- 通姦
- 同性性行為或同性戀
- 性交易
- 賭博
- 色情
- 使用毒品或稱軟性藥物(單純使用大麻、K他命、安非他命等,在部分美洲、歐洲國家,大麻是可合法使用的娛樂性藥物)
- 權宜處理報帳(以假發票核銷經費,以應付僵化的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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