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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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官員,是在投票站負責投票能夠合法有序地進行的官員,包括法官、書記員或投票站其他工作人員。這些官員可以是政黨成員或非黨派成員,通常是志願者或者只是領取少量津貼。每個投票站都有多名這樣的官員,他們的職責包括選民註冊、解釋投票程序、使用投票設備、提供選票以及監督選舉等。在美國,選民需要登記,所以這些官員還要負責幫助未註冊的選民進行登記。但是在大多數其他國家或地區,選民不需要登記,所有公民都會自動被包括在合格選民名單中。選舉官員通常由選舉委員會、縣官員(例如縣書記員或縣審計員)、城市或鄉鎮官員(例如市書記員)、州或全國委員會選拔。
在加利福尼亞州,只要在選舉前至少兩個月提出申請的公民,就可以有機會成為投票站工作人員。相關人員要參加培訓,這些課程涵蓋了廣泛的主題,包括如何投票,在紙上使用哪種彩色筆,如何與憤怒的選民打交道,以及怎樣質詢有問題的選民(雖然這樣的情形很少發生)。
在美國50個州中有41個州的高中生就可以擔任學生選舉法官。每個州對學生擔任投票工作者都有自己的一套要求,但通常要求成績優良並符合特定的年齡或年級條件。
參看
外部連結
- Elections Office of Minneapolis, Minnesota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描述選舉法官職責的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