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贓物,又稱賊贓,俗稱為老鼠貨,指的是侵佔、偷竊、搶劫、貪污、走私等不法行動中所得到的財物,若為金錢則通常稱為贓款。
在大部份國家的刑事法律明定買賣、運輸、收受及藏匿贓物等(俗稱「接贓」)為犯罪。根據世界各地的商品售賣法,買贓者得到該物時並不合法,因此原物主可以透過訴訟,不必付出代價,合法地向贓物買家取回該物件,但是必須証明其為贓物,所謂「捉賊在贓,捉姦在床」。
在香港,「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一經定罪,可處14年監禁[1]。
參考資料
相關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學: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學: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50條
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