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大陸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訴訟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權,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實施或者接受訴訟行為,從而維護該當事人利益的訴訟參加人。訴訟代理人並不是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訴訟代理人並不是完全從屬於當事人。他在訴訟活動中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只要是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只要是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獨立的實施或者受領意思表示,決定訴訟行為的內容和方式。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訴訟行為是以訴訟代理權的存在為前提。如果訴訟代理人沒有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限,其代理訴訟活動的法律後果不能歸屬於被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兩種。其中規範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條款中也規定了有關指定訴訟代理人的情況。所以,作為學理上的一種分類,指定訴訟代理人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是存在的。須要注意的是,訴訟代理人是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在刑事訴訟法中與之相對應的概念是辯護人。辯護人不同於訴訟代理人,他具有比訴訟代理人更為獨立的訴訟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