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現行的軍事司法體系是根據20世紀50年代國會通過的「軍事司法統一法規」建立起來的。該法規統一了各軍種的司法體系,闡述了各種犯罪行為,從違抗軍令,到謀殺等各種由軍事法庭審判的罪行。
軍事法庭沒有常設機構,也就是說沒有固定的法院,軍隊走到哪裏,法庭就設在哪裏,一旦被召集就具有司法權。軍事法庭的法官、律師和其他成員來自負責軍事法庭審訊的武裝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