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羅馬共和國元老院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羅馬元老院一次會議里,西賽羅攻擊喀提林之景,其為一幅十九世紀的壁畫。
古羅馬

古羅馬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時期
羅馬王國
前753年前509年

羅馬共和國
前509年前27年
羅馬帝國
前27年1453年

時間線
羅馬憲政

王政時代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Kingdom
共和時代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Republic
帝國時代
帝國晚期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Late Roman Empire
羅馬憲政史英語History of the Roman Constitution
元老院
人民大會
政務官

正規長官
特殊長官
頭銜與榮譽
皇帝
皇帝頭銜
法律與先例

其他國家 · 圖集
政治主題

元老院是古羅馬共和國貴族的管理和諮詢機構。它不是一個民選機構,而是一個由執政官任命,後來由監察官任命的機構。羅馬地方裁判官的任期結束後,通常會自動成為元老院成員。根據希臘史家波利比烏斯的說法,羅馬共和國憲法的主要來源是羅馬元老院,它是政府的主要分支。波利比烏斯指出,是執政官(正規政務官中的最高級別)領導了羅馬的軍隊和文官政府,而羅馬人民大會擁有選舉、立法和刑事審判的最終權力。然而,由於元老院控制着資金、行政和外交政策的點滴,它對日常生活的控制力最強。元老院的權力和權威源於先例、元老的才幹和聲望,以及元老院源遠流長的血統,這些血統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09年共和國成立時。它從羅馬王國的元老院發展而來,成為羅馬帝國的元老院。

最初,首席裁判官、執政官任命所有新的元老院議員。他們也有權罷免議員。大約在公元前318年,「奧維尼亞公民投票」將這一權力授予了另一位羅馬裁判官,即監察官,後者將這一權力保留到羅馬共和國結束。這項法律還要求監察官任命任何新當選的地方裁判官進入元老院。因此,在這個時間點之後,裁判官職位的選舉產生了自動元老院成員資格。儘管監察官可以任免任何議員,但一般而言這項任命是終身的。

元老院任命地方裁判官、執政官,主持軍事行動。元老院對羅馬的文官政府也有很大的權力。在國家財政管理方面尤其如此,因為只有它才能授權從財政部支付公共資金。此外,元老院還通過了名為元老院法令的法令,這些法令是元老院向地方官提出的正式 "建議"。雖然從技術上講,這些法令不必遵守,但在實踐中,它們通常是必須遵守的。在緊急情況下,元老院(也只有元老院)可以任命獨裁官。然而,最後一位正規獨裁官是在公元前202年被任命的。公元前202年後,元老院對緊急情況作出反應,通過了「元老院緊急決定」,該法令得以暫停文官政府,並宣佈了類似戒嚴法的措施。

地點和道德要求

羅馬元老院的規則和程序既複雜又古老。這些規則和程序中的許多起源於共和國早期,並在祖宗大法原則下得到了幾個世紀的堅持。雖然元老院會議可以在城市正式邊界(波美倫)的內部或外部舉行,但任何會議都不能在波美倫以外一英里的地方舉行。[1]元老院會議可能在城市正式邊界之外舉行,原因有幾個。例如,元老院可能希望會見一位個人,例如一位外國大使,但他們不希望他進入城市。[2]

年初,第一次元老院會議總是在朱庇特神廟舉行。其他地點可能包括菲德斯神廟或康科德神廟[3],或者,如果會議在城市正式邊界之外,在阿波羅神廟或(如果是戰爭會議)在柏洛娜神廟舉行。此外,元老院在各種宗教限制下運作。例如,在任何會議開始之前,都要向諸神獻祭,並有讀懂神之預兆的神官。主持會議的目的是確定元老院會議是否受到眾神的青睞。[3]元老院只允許在具有宗教意義的建築物內舉行會議,如霍斯提里烏斯神廟。[3]

元老院議員的道德要求很重要。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銀行業務或任何形式的公共合同,不能擁有一艘足以參與對外貿易的船隻[1],他們也不能離開意大利本土。此外,由於沒有工資,個人通常只有在獨立富有時才尋求成為元老。

監察官是執行元老院道德標準的地方法官。每當監察官處罰議員時,他們必須指控某些具體的過失。懲罰成員的可能原因包括腐敗、濫用死刑或無視同事的否決權、憲法先例或支持。不遵守各種法律的議員也可能受到懲罰。雖然懲罰可能包括從元老院彈劾(驅逐),但懲罰通常不如直接驅逐嚴厲。[4]雖然驅逐元老院成員的標準很高,但剝奪公民加入元老院的權利更容易。各種各樣的道德敗壞可能導致一個人不能加入元老院,包括破產、賣淫或有過角鬥士的歷史。一項法律(公元前123年的《關於搜刮錢財罪的尤利亞法》)規定,如果公民被判犯有刑事罪,則成為元老院議員是非法的。[4]這些法律中的許多是在共和國的最後一個世紀頒佈的,因為此時公共腐敗開始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4]

辯論

會議通常在拂曉時開始,儘管有時某些事件(如節日)可能會推遲會議的開始。希望傳喚元老院的地方裁判官必須發佈強制令,如果議員沒有合理理由不出庭,他們可能會受到懲罰。例如,在公元前44年,執政官馬克·安東尼正是出於這個原因威脅要開除前執政官西塞羅的元老席位。[5]元老院會議在技術上是公開的[1],因為門通常是開着的,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旁觀,但只有議員才能發言。元老院由一名首席裁判官領導,該裁判官通常是執政官(最高級別的政務官)[6],或者,如果執政官不在,則是一名裁判官(第二高級別的政務官),通常是城市裁判官。[7]在共和國的某些時期,另一種類型的政務官,平民保民官會主持會議。[5]

在會議期間,元老院有權自行採取行動,如果願意,甚至可以違背第一元老的意願。主持會議的第一元老在每次會議開始時都會發表一篇演講,[8]通常簡短,但有時是冗長的演說。然後,首席裁判官將開始討論,將一個問題提交給議員,元老們將按照資歷順序逐一討論該問題,第一位發言的是最資深的議員,稱為「元老院首席議員」(princeps senatus),隨後是前執政官(執政官),然後是裁判官和前裁判官。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最低級的議員發言為止。[1]擔任過地方長官職務的議員總是在沒有擔任過地方長官職務的議員之前發言,如果貴族與平民具有同等資歷,那麼貴族總是首先發言。[1]

元老院議員可以發表簡短的聲明,詳細討論這件事,或者談論一個無關的話題。所有議員都必須在投票前發言,而且由於所有會議都必須在黃昏前結束,[9]如果一位議員能夠將辯論持續到黃昏,他可以將一項提案拖延表決。[6]例如,眾所周知,年輕議員小加圖曾阻撓元老院授予儒略·凱撒一項法律,該法律本可以授予格奈烏斯·龐培軍隊中的老兵在意大利本土定居的權利。[6][10]

拖延與阻撓策略

議員們有幾種方法可以影響(或中斷)第一元老。例如,當主審治安裁判官提出動議時,議員們可以「諮詢」執政官,這要求治安裁判官徵求議員們的意見。任何一位議員都可以要求召開法定人數會議(通常伴隨着議員們的吶喊),這需要對出席會議的議員進行清點。與現代的法定人數一樣,這通常是一種拖延戰術。議員們也可以要求將一項議案分成幾個較小的議案通過。鼓掌、噓聲或質問等行為通常在辯論中起着重要作用,部分原因是所有議員都有言論自由的絕對權利,任何議員在受到人身攻擊時都可以隨時作出回應。[1]辯論一旦開始,主持會議的治安裁判官通常很難控制這些行為。通常情況下,主審裁判官只有在辯論結束、投票即將進行時才能重新獲得一些控制權。[11]

在共和國後期,貴族試圖限制與一些議員的阻撓傾向和民主衝動有關的日益嚴重的混亂制定了法律,以防止在提交元老院的法案中包含無關內容。[12]其他法律的頒佈是為了取締所謂的綜合法案,這些法案通常是通過一次投票通過的,其中包含大量通常不相關的材料。[12]

此外,還頒佈了法律,強化了從法案提案到法案表決之間必須經過三天的要求。[12]在凱撒擔任獨裁官期間,他頒佈了要求公佈元老院決議的法律。該出版物被稱為《每日行動》,或「每日程序」,旨在提高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減少濫用的可能性。[13]該出版物在羅馬論壇上發佈,然後由信使發送到各省。[13]

投票和論壇報的投票

當需要進行投票時,首席裁判官可以提出他希望的任何提案(以任何順序),每次投票都在贊成提案和反對提案之間。[14]投票必須達到法定人數,而眾所周知,在公元前67年,法定人數為200名議員(根據樞密院法)。在議案通過之前的任何時候,提議的議案都可能被否決。通常,否決權是由平民論壇發表的。如果元老院提出了一項平民論壇(作為人民的首席代表「需要澄清」的裁判官)不同意的法案,他就會動用否決權,並聲明如果元老院不遵守,將「干預其個人的職權」。如果元老院不遵守,他可以實際阻止元老院採取行動,任何抵抗都可能被刑事起訴,構成對他的聖職的侵犯。如果被否決的動議在第二天提出,而前一天否決該動議的平民論壇沒有到場干預,該動議就可以通過。一般來說,平民論壇必須親自出席元老院會議,否則他親自威脅要插手此事毫無意義。最終,《平民論壇報》的否決權建立在承諾使用力量的基礎上。[14]

一旦進行了投票,通過了一項法案,之後就什麼也做不了,因為他承諾親自干預反對議員的行為現在已經毫無意義了。此外,在公元前201年第二次布匿戰爭結束和公元前91年同盟者戰爭開始之間的幾次事件中,儘管他們沒有這樣做的法律權力,但有幾位執政官否決了元老院的法案。最終,如果沒有否決權,而且這個問題無關緊要,可以通過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表決。如果沒有否決權,而且這件事的性質很重要,那麼元老院通常會出現實質性的分裂,議員們在元老院的任何一方進行投票。[1]

任何獲得元老院支持但被否決的議案都被記錄在冊上,作為元老院議員,而任何通過但未被否決的議案都被記錄為元老院書記。表決後,首席裁判官將每一位元老院執政官和每一位元老院監察官抄錄成一份最終文件。這份文件包括主審裁判官的姓名、集會地點、所涉日期、動議通過時在場的議員人數、起草動議的證人姓名以及法案的實質內容。此外,如果該動議是執政官,則在文件上加蓋大寫字母「C」,以驗證該動議已獲得元老院批准。[15]

該文件隨後被存放在財務官所在的廟宇中。[9]雖然被元老院否決的動議沒有法律價值,但它確實表明了元老院的意見。如果元老院執政官與羅馬人民大會通過的法律相衝突,則該法律將推翻元老院執政官,因為元老院執政官的權力基於先例,而非法律。然而,元老院執政官可以用來解釋法律。[16]

腳註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Byrd, 34
  2. ^ Lintott, 73
  3. ^ 3.0 3.1 3.2 Lintott, 72
  4. ^ 4.0 4.1 4.2 Lintott, 70
  5. ^ 5.0 5.1 Ceccarelli, L., in Bell, S., and Carpino, A., A, (Editors) A Companion to the Etruscans (Blackwell Companions to the Ancient Worl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16, p. 33
  6. ^ 6.0 6.1 6.2 Lintott, 78
  7. ^ Byrd, 42
  8. ^ Lintott, 75
  9. ^ 9.0 9.1 Byrd, 44
  10. ^ Cato, the Younger Biography | Encyclopedia of World Biography Biography. Bookrags.com. [2008-09-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7). 
  11. ^ Lintott, 82
  12. ^ 12.0 12.1 12.2 Byrd, 112
  13. ^ 13.0 13.1 Byrd, 133
  14. ^ 14.0 14.1 Lintott, 83
  15. ^ Lintott, 85
  16. ^ Abbott, 233

參考文獻

拓展閱讀

  •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 Volumes 9–13.
  • Cameron, A. The Later Roman Empire, (Fontana Press, 1993).
  • Crawford, M. The Roman Republic, (Fontana Press, 1978).
  • Gruen, E. S. "The Last Generation of the Roman Republic" (U California Press, 1974)
  • Ihne, Wilhelm. Researches Into the History of the Roman Constitution. William Pickering. 1853.
  • Johnston, Harold Whetstone. Orations and Letters of Cicero: With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An Outline of the Roman Constitution, Notes, Vocabulary and Index. Scott, Foresman and Company. 1891.
  • Millar, F. The Emperor in the Roman World, (Duckworth, 1977, 1992).
  • Mommsen, Theodor. Roman Constitutional Law. 1871–1888
  • Polybius. The Histories
  • Tighe, Ambros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oman Constitution. D. Apple & Co. 1886.
  • Von Fritz, Kurt. The Theory of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Antiquit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1975.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