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與紅新月常設委員會
成立時間 | 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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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Deliberative body |
法律地位 | 活躍 |
總部 | 日內瓦 |
領域 | 人道主義 |
主席 | Mercedes Babé |
網站 | www |
紅十字與紅新月常設委員會(兼稱「常設委員會」)是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常設領導機構,系間隔四年舉行的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兩屆期間的大會代表機構,執行《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能。在日內瓦有常設委員會的常駐行政秘書處[1]。常設委員會是國際大會的受託人[2]。
歷史
1928年在荷蘭海牙舉行的第13屆紅十字大會通過的《章程》規定組建「常設委員會」[3][4]
成員
常設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包括:
- 5名來自不同國家紅會的成員,每名成員均由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按第十條第4節以個人身份選舉產生,任職至下屆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閉幕或至下屆常設委員會正式成立時為止。
- 2名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代表,其中1名應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
- 2名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代表,其中1名應為國際聯合會主席。
職能
常設委員會應為下屆國際大會做出以下安排:
- 選定國際大會地址並確定日期,如果前屆大會未就此做出決定或者根據第十一條第2節規定由於特殊情況需要;
- 制定大會日程;
- 準備大會暫定議程,以便提交代表會議;
- 全體一致確定第十一條第5節提及的觀察員名單;
- 召集大會,爭取多數人參加。
在國際大會休會期間,在最後由大會裁定的條件下,常設委員會應解決:
- 有關本章程和議事規則的解釋與實施所引起的意見分歧;
- 國際委員會或國際聯合會可能向該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兩機構間分歧的問題。
常設委員會應:
- 促進本運動工作的和諧,並就此在各成員間進行協調;
- 鼓勵並敦促貫徹國際大會的決議;
- 根據上述目的,審查涉及本運動整體的所有問題。
常設委員會應為下次代表會議做出安排:
- 選定代表會議的會址和會期;
- 準備代表會議的暫定議程;
- 全體一致地確定第十五條第4節提到的觀察員名單。
- 常設委員會頒發亨利·杜南獎章與和平與人道紅十字紅新月獎。
- 常設委員會可向代表會議提出任何有關本運動的問題。
- 常設委員會可一致同意設立必要的專門機構並指定這類機構的成員。
- 在行使職能時並在國際大會最後裁定條件下,常設委員會應視情況需要採取任何措施,但本章程規定的本運動各個成員的獨立性與主動性,應經常得到嚴格的保證。
工作程序
- 常設委員會至少每年應召開兩次會議。主席可主動地或應委員會3名成員的要求,召開非常會議。
- 常設委員會總部設在日內瓦。由主席選定並經多數成員同意,常設委員會可異地舉行會議。
- 常設委員會應與國際大會同時同地召開。
- 所有決議均須由出席成員的多數表決通過,除非本章程或議事規則另有規定。
- 常設委員會應從成員中選舉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歷任委員
歷任與現任選出的執行委員
參見
-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名單
-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標誌
- 世界紅十字和紅新月日
- First Aid Convention Europe
- 世界紅卍字會
- 生命之星
- ^ 1.0 1.1 ICRC archives, Geneva Headquarters, Switzerland
- ^ 4. 「Red Cross-Red Crescent Statutory Meetings-What’s What」, Pamphlet produced by the Secretariat of the Standing Commission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ICRC and the IFRC.
- ^ 2. Résolutions et Vœux votés par la XIII’ Conférence Internationale de la Croix Rouge, La Haye, 27/28 Octobre 1928
- ^ 3. Reid, Daphne A. and Patrick F. Gilbo. 「Beyond Conflict.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1919-1994」,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Geneva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