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曰琮
生平
康熙三十年(1691年)辛未科進士。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任河南新鄭縣知縣,興修水利、振興文教,多有善政[1]。升寧羌州知州[2]。康熙四十七年接替周元勲任福州府知府一職,康熙四十九年由王鵬接任[3]。
文學
參考資料
- ^ 《鄭州大辭典》
- ^ 嘉慶《長山縣志·卷七》
- ^ 編纂委員會. 《福建省情资料库》. 福建: 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2001年.
- ^ 《聊齋志異·卷六·新鄭訟》:長山石進士宗玉,為新鄭令。適有遠客張某,經商於外,因病思歸,不能騎步,賃手車一輛,攜貲五千,兩夫挽載以行。至新鄭,兩夫往市飲食,張守貲獨臥車中。有某甲過,睨之,見旁無人,奪貲去。張不能禦,力疾起,遙尾綴之,入一村中;又從之,入一門內。張不敢入,但自短垣窺覘之。甲釋所負,回首見窺者,怒執為賊,縛見石公,因言情狀。問張,備述其冤。公以無質實,叱去之。二人下,皆以官無皂白。公置若不聞。頗憶甲久有逋賦,遣役嚴追之。逾日,即以銀三兩投納。石公問金所自來。甲云:「質衣鬻物。」皆指名以實之。石公遣役令視納稅人,有與甲同村者否。適甲鄰人在,喚入問之:「汝既為某甲近鄰,金所從來。爾當知之。」鄰曰:「不知。」公曰:「鄰家不知,其來曖昧。」甲懼,顧鄰曰:「我質某物、鬻某器,汝豈不知?」鄰急曰:「然,固有之矣。」公怒曰:「爾必與甲同盜,非刑詢不可!」命取梏械。鄰人懼曰:「吾以鄰故,不敢招怨;今刑及己身,何諱乎。彼實劫張某錢所市也。」遂釋之。時張以喪貲未歸,乃責甲押償之。此亦見石之能實心為政也。異史氏曰:「石公為諸生時,恂恂雅飭,意其人翰苑則優,簿書則詘。乃一行作吏,神君之名,譟於河朔。誰謂文章無經濟哉!故志之以風有位者。」
官銜 | ||
---|---|---|
前任: 周元勲 |
福州府知府 康熙四十七-四十九年 (1708-1710年) |
繼任: 王鵬 |
這是一篇關於清朝人物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