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瑞典王國憲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瑞典王國憲法瑞典語Sveriges grundlagar)是指由四個基本法律組成的對瑞典王國政治系統進行規範的憲法體系。這些法律包括政府統治法、新聞自由法、言論自由法和王位繼承法。這些基本法律構成了瑞典憲法的基本框架,此外還規定了國際條約高於瑞典法律,但要服從於瑞典憲法,如歐洲人權公約,以及其他聯合國歐盟的公約和條約。

議會法通常被認為是介於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之間,某些主要章節的修改與基本法相同,而其他部分僅需簡單多數通過即可。[1]

要修改或修訂基本法律,議會需要連續兩次合格多數投票通過,兩次投票之間還必須舉行一次大選,此外還可以用公民投票代替第一次投票。[1]

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瑞典在176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新聞自由的法令,該法令取消了審查制度。但在1772年古斯塔夫三世政變上台後,法案被修正以限制新聞自由,1809年古斯塔夫四世因政變下台後,新國王接受了自由憲法後得以恢復。

憲法體系

  • 政府統治法(瑞典語Regeringsformen
  • 王位繼承法(瑞典語Successionsordningen),1810年制定
  • 新聞自由法(瑞典語Tryckfrihetsförordningen
  • 言論自由法(瑞典語Yttrandefrihetsgrundlagen

參考文獻

  1. ^ 1.0 1.1 de Meij, Jan. Prakke, Lucas; Kortmann, Constantijn , 編. Constitutional Law of 15 EU Member States. Kluwer. 2004: 808 [2019-12-02]. ISBN 901301255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5-14).  引用錯誤:帶有name屬性「fifteen_p808」的<ref>標籤用不同內容定義了多次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