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貴樹木 (臺灣)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4年4月13日) |
珍貴樹木,一般常稱的老樹,在平地和低海拔區域具有相當的樹齡及需要維護和保育的樹木。
標準
各地有自治條例,以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列的審視標準如下: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樹胸高直徑達一點二公尺或樹胸圍達三點八公尺以上。樹胸高以下已分枝者,各分枝胸高直徑合併計算。
二、樹齡八十年以上。
三、樹冠覆蓋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
四、具特殊或區域代表性,經主管機關審查列入保護。
前項第一款所稱樹胸高直徑,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
樹木直徑;樹胸圍,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1][2]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 ^ 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臺南市政府本部. [2014-04-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13).
- ^ 珍貴樹木的定義.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2014-04-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13).
外部連結
珍貴老樹保育,中華民國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