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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富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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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富條約
類型和平條約
簽署日1266年7月2日
簽署地點蘇格蘭巴富
締約方 蘇格蘭王國
 挪威
語言拉丁語
英國的構成國
君主上或立法上的聯合
相關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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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富條約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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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茲蘭法令英語Statute of Rhuddlan1284
愛丁堡-北安普頓條約1328
伯立克條約英語Treaty of Berwick (1357)1357
波伊寧斯法英語Poynings' Law1495
威爾斯法律法令英語Laws in Wales Acts 1535–15421535–1542
愛爾蘭王位法令英語Crown of Ireland Act 15421542
愛丁堡條約英語Treaty of Edinburgh1560
聯合法令1603
嗣位法令1701
安全法令1704
外籍人士法令英語Alien Act 17051705
聯合條約英語Treaty of Union1706
聯合法令1707
威爾斯與伯立克法令英語Wales and Berwick Act 17461746
愛爾蘭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17821782
聯合法令1800
愛爾蘭政府法令1920
英愛條約1921
王室及議會頭銜法令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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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愛爾蘭立法會議英語Northern Ireland Assembly (1973)1973
北愛爾蘭憲法法令英語Northern Ireland Constitution Act 19731973
北愛爾蘭法令1998
威爾斯政府法令英語Government of Wales Act 19981998
蘇格蘭法令1998
威爾斯政府法令英語Government of Wales Act 20062006
蘇格蘭法令英語Scotland Act 20122012
愛丁堡協議英語Edinburgh Agreement (2012)2012
威爾斯法令英語Wales Act 20142014
蘇格蘭法令英語Scotland Act 20162016
威爾斯法令英語Wales Act 20172017

巴富條約》(英語:Treaty of Perth)由蘇格蘭王國挪威王國於1266年7月2日在蘇格蘭巴富訂立,該條約規定挪威將赫布里底群島萌島移交予蘇格蘭。

背景

自8世紀末起,挪威殖民者逐步在赫布里底群島、萌島、奧克尼以及泄蘭等地定居[1],這些島嶼組成群島王國挪威國王馬格努斯三世曾於1098年至1099年、1102年至1103年間兩次跨海遠征以確立對群島王國的統治,蘇格蘭國王埃德加於1098年正式承認赫布里底群島和萌島為挪威領土。然而,挪威對這些領土的控制並不穩固;馬格努斯三世於1103年在愛爾蘭戰死,群島陷入權力鬥爭之中。[2]

在隨後的一個世紀間,群島上的領主向挪威不定期朝貢,挪威國王則鮮有對群島進行干涉。至1260年代,蘇格蘭國王亞歷山大三世開始計劃征服群島,挪威國王哈康四世則於1263年遠征蘇格蘭以應對[3]。雙方在拉格斯戰役英語Battle of Largs中陷入僵持,哈康四世乘船返回奧克尼過冬,於1263年12月16日在柯克沃爾病逝,其部下隨後尋求和談。[4]

簽訂

條約於1266年7月2日在巴富簽訂。締約雙方包括亞歷山大三世,以及哈康四世之子馬格努斯六世。條約規定赫布里底群島和萌島成為蘇格蘭領土,奧克尼和泄蘭則繼續歸屬挪威[5]。蘇格蘭約定每年向挪威支付100蘇格蘭馬克英語Merk (coin),並在條約簽訂後四年間額外支付4,000馬克,但這一債務在數百年間都未有完全支付,直至1468年蘇格蘭國王占士三世和丹麥公主瑪嘉烈成婚。作為婚姻協定的一部分,奧克尼和泄蘭亦移交予蘇格蘭,巴富條約中規定的債務也被免除。[3][6]

註釋

  1. ^ Helle 2003,第105–120頁.
  2. ^ Helle 2003,第203–208頁.
  3. ^ 3.0 3.1 Helle 2003,第385–388頁.
  4. ^ Duncan & Brown 1959.
  5. ^ Lustig 1979.
  6. ^ Crawford 1969.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