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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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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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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技術(英文:Prior art)也被稱為已有技術在先技術先存技術,在大多數的專利法律系統中[1]包括所有在某個特定日期之前已經為公眾所知的,而且可能與一項專利的權利要求的原創性有關的信息。如果一項發明已經在現有技術中有描述過,那麼包括這項發明的專利就是無效的。

對於保密信息,例如商業秘密來說,只要那些能接觸到它們的僱員以及其他人處於保密協議的約束下,那麼它們就通常不被當成現有技術。如果沒有這種約束存在,那麼它們就是現有技術。通常來說,這意味着一件專利被授予而不管是否有其他人知道這項發明。一個秘密使用一項發明的人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域是可以要求「在先使用權利」的,因此也可以繼續使用這項發明。作為一種特別例外,在先申請和未公佈的專利申請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當成它們的申請日時的現有技術的。

在大多數專利制度中,為了實現對權利要求的佔先,現有技術被期望能夠提供充分的描述以使該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得知落入該權利要求範圍內的某些主題。現有技術應該能夠被公眾所得到,而許多國家要求這些信息以某種固定形式記錄下來。而且,在大多數專利制度中,現有技術是不包括未公開的作品或者只透過口頭交談的信息的(雖然在歐洲專利公約中,口頭披露也構成現有技術 —請參見歐洲專利公約第五十四條第二款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而傳統知識(例如某種植物的藥用價值)是否構成現有技術還處於爭論中。

專利披露給全社會一件發明是如何實踐的,以此換來(在有限的時期內)排斥其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獲得這項專利的發明的可能。專利局在專利授予的過程中會進行現有技術的檢索。要檢查一件專利申請的有效性,專利局會尋找在發明日期之前的現有技術(美國的做法)或者是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世界上其它地區)。

先發明原則與先申請原則

專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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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1年通過的《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簡稱AIA)之前,美國採用的是先發明制度。發明通常被定義為由兩個步驟組成:構思(conception of idea)和實施(reduction into practice)。當一個發明人構思了一項發明並且努力地將其實施(通過申請專利、實踐該發明,等等)後,那麼其發明日就是發明人構思的日期。因此,如果一個發明人很努力地將一項發明實施,即使有其他人在他之前遞交專利申請(實施該發明),他仍會是先發明人,也是能夠獲得專利的發明人。[2]

目前所有國家使用的都是先申請制度。也就是說,不管誰是先發明人,只要他(自然人或法人)是第一個提交專利申請的人,那麼他就有權獲得這項發明的專利。

其它考慮

雖然在先申請原則下專利通常屬於先發明人,但是如果一個發明人將發明信息作為秘密或者不公開,那麼就會喪失專利權,也不構成現有技術。沒有了現有技術,一個後發明人就可以獲得相同發明的專利,並用來對付先發明人。所有這一切都可以通過認識該發明並申請專利,或者將如何實踐該發明的信息公開,從而構成現有技術。

披露責任

在美國,發明人和他們的代理人被法律要求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任何他們知道,且可能對他們提交的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有實質影響的參考資料。然後,專利審查員會決定這些參考資料是否能算作「現有技術」,並在專利申請的審查中考慮它們。如果代理人或者發明人沒能適當的披露他們所知的可能有關的參考資料,那麼他們的專利可能會因為不公正行為而被宣告無效。

中國的專利法中也有類似的關於披露責任的規定[3]。不過,與美國專利法的規定不同的是,中國專利法不要求在整個專利申請階段發明人/代理人如果知道任何相關的參考資料都要隨時提交。中國專利法的規定只在提出實質審查的時候需要提交參考資料。而且,中國專利法中對於發明人/代理人沒能履行披露責任並沒有寫明任何後果。

而在歐洲或者日本的專利法中,都沒有規定類似的披露責任。

專利審查中的公眾參與

隨着互聯網的出現,人們進行了相當數量的創舉以建立能夠讓大部分公眾參與現有技術檢索的論壇。這些論壇通常都同時包括已授予的專利和未決專利申請。

未決專利申請

最近,採用維基方式以鼓勵公眾參與對未決美國專利申請的評論的嘗試已經展開。它們包括:

維基本身經常被專利審查員用來作為某個特定主題的整體了解的參考。然而,引用維基作為現有技術卻存在疑問,因為其編輯方式是流動和開放的。[4]

參考資料

參見

著名的現有技術數據庫

其它閱讀

外部連結

官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