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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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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維珍尼亞州皮茨爾瓦尼亞縣查塔姆的煙草種植場

煙草種植是世界農業的其中一種主要作業。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在公元2000年的統計數字,全世界現時約有420萬公頃的土地用於煙草種植,年產量達7百萬公噸[1]

煙草栽培和加工過程

煙草乾燥

煙草是一種一年生植物,生長於溫暖的環境。雖然煙草可以在貧瘠的土地上生長,但現時種植煙草的土地大多數都是土肥沃而且疏水的土壤。煙草的種植比較耗費勞動力:在春季播種,幼株長到一定高度需要移栽,為保持煙草的生長環境穩定,幼株會在保溫箱內生長,以防止被凍傷,直至開始成熟。另外,種植者亦需要不斷地打杈和摘花芽,以防止其消耗養分。煙草的葉片每成熟一片收穫一片,不是全株統一收穫,收穫的葉片要及時進行處理。

收穫後的煙草葉需要曬乾,乾燥約需3至4週。煙草葉可以有3種不同的方法乾燥:

  1. 躺在陽光下,
  2. 在微波爐
  3. 掛在屋頂。

曬乾後的煙草葉會捆綁成一堆 ,讓熱量使煙草發酵。這個過程約需10個星期。發酵後的煙草的味道苦澀,為了改善煙草的口味,生產商會按不同產品的類型而把煙草跟不同口味的改良劑補充混和。這些口味的例子包括:糖漿、蜂蜜、巧克力、薄荷等等。之後,煙草會根據由其尺寸、厚度和顏色決定的品質分類,再送交捲煙廠製成捲煙。

世界煙草種植概說

世界主要的煙草生產地

現時世界主要的煙草生產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土耳其日本印尼。在歐洲北美洲亦有煙草生產,歐洲的煙草生產集中於的法國西佛蘭德韋爾菲克哈塞爾貝克,而美洲以美國為最大生產國,其次是巴西加拿大阿根廷墨西哥

中國的煙草種植

中國是現時世界最大煙草出產國,年產量達到1.7萬億根煙。雖然吸煙已對中國國民的健康及中國人在外國的評價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但由於經濟上的效益,中國到現在依然積極推廣煙草種植,並於有關發展提出了所謂「一基四化」的基本思路,即:

  • 加強煙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
  1. 規模化種植、
  2. 集約化經營、
  3. 專業化分工、
  4. 信息化管理

危害

童工

國際的勞工報告說,大多數童工從事農業勞動,而這是最危險的工作種類之一。[2]煙草業也有使用童工。在阿根廷、巴西、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馬拉維和津巴布韋,有許多童工在農場工作。[3]有些童工在自家農場工作,有些則是在大型農場工作。

總部在倫敦的人權組織國際計劃在2009釋出一份報告指出,在馬拉維(世界煙草1.8%生產者[4])的煙田、童工是常見的。在2007~2008年的產季,該組織訪問了44名青少年全職童工,這些童工表示遭遇低薪、長工時,以及僱主的虐待及性虐[5]。他們也反應得到一種稱為「green tobacco sickness」的疾病,這是尼古丁中毒的一種表現:當他們用手處理濕潤的煙葉、尼古丁從煙葉進入他們的皮膚,他們感到噁心、嘔吐和頭暈。孩子們由直接接觸煙葉、暴露於相當於50根香煙的尼古丁;如此多的尼古丁會造成他們腦部的永久改變。[2]

煙農家庭常需要做出困難的決定:他們的孩子到底要種田還是上學。不幸的是,發展國家的煙農家庭多選擇讓孩子工作而非教育,因為他們需要便宜的童工才能賺夠錢。

經濟問題

種植煙草的資源會排擠種植糧食的資源,製造煙草也會消耗大量木柴做為燃料。煙草商及一些國家對煙草業的補貼也是問題,造成生產過剩及小農消失。

環境問題

煙草種植使用大量農藥,這傷害了環境及煙農,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煙農缺乏相關知識,童工受害最大。

煙草對於氮磷鉀的需求也高於主要作物,造成了大量的化肥使用,一些化肥含有放射性物質,煙草會把這些放射性物質移至吸煙者及二手煙接觸者的肺部。

香煙製作時也需要大量燃料,一些公司會使用化石燃料,但很多發展中國家的森林因此消失。

參考資料

  1. ^ FAO projections of tobacco production, consumption, and trade to the year 2010 (2003) http://www.fao.org/DOCREP/006/Y4956E/Y4956E00.HT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 ^ 2.0 2.1 ILO. International Hazard Datasheets on Occupations: Field Crop Worker
  3. ^ UNICEF, The State of the World’s Children 1997 (Oxford, 1997); 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By the Sweat and Toil of Children Volume II: The Use of Child Labor in US Agricultural Imports & Forced and Bonded Child Labor (Washington, 1995); ILO Bitter Harvest: Child Labour in Agriculture (Geneva, 1997); ILO Child Labour on Commercial Agriculture in Africa (Geneva 1997)
  4.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United Nations 2010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5. ^ 存档副本. [2014-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08).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