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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一世 (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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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一世
Charles I
查理一世肖像(17世紀30年代)
英格蘭國王愛爾蘭國王
統治1625年3月27日-1649年1月30日(23年309天)
加冕1626年2月2日
前任占士一世
繼任英格蘭共和國成立
蘇格蘭國王
統治1625年3月27日-1649年1月30日
加冕1633年6月18日
前任占士六世
繼任查理二世
出生(1600-11-19)1600年11月19日
 蘇格蘭王國鄧弗姆林鄧弗姆林宮
逝世1649年1月30日(1649歲—01—30)(48歲)
 英格蘭王國倫敦懷特霍爾宮
安葬1649年2月7日
配偶法蘭西的亨利埃塔·瑪麗亞公主
子嗣查理二世
瑪麗長公主
占士二世和七世
伊利沙伯公主英語Elizabeth Stuart (1635–1650)
安妮公主
告羅士打公爵亨利
奧爾良公爵夫人亨利埃塔
王朝斯圖亞特王朝
父親占士六世及一世
母親丹麥的安娜
宗教信仰聖公宗

查理一世 (英語:Charles I,1600年11月19日—1649年1月30日[注 1])是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的國王,自1625年3月27日登基,直至1649年1月30日被處決(他是唯一被以國王身分處決的英格蘭君主)。

查理出生於斯圖亞特王朝,是蘇格蘭國王占士六世的次子。1603年,他的父親繼承英格蘭皇位後,他遷居英格蘭並在此度過大部分人生。1612年,查理的哥哥、威爾斯親王亨利·費德歷去世,查理成為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的皇位繼承人。

1623年,查理前往西班牙,試圖與西班牙的瑪麗亞·安娜公主聯姻,但最終未果。1625年繼位後不久,查理迎娶了法蘭西的亨利埃塔·瑪麗亞公主。

繼位後,查理與英格蘭議會頻繁發生衝突,議會試圖限制他的皇權,而查理堅持「君權神授」,決意按自己的意願執政。許多臣民反對他的政策,尤其是他未經議會同意而徵收稅款的做法,被認為是專制君主的暴政[1]。他的宗教政策和迎娶羅馬天主教公主的決定[2][3],進一步激起了英格蘭清教徒和蘇格蘭誓約派新教團體的反感與不信任,他們認為查理的立場過於偏向天主教。查理支持聖公會高教會派,未能有效支持三十年戰爭中的大陸新教勢力。他試圖迫使蘇格蘭教會採用高教會派的禮儀,導致主教戰爭,間接增強了議會的地位,為他的垮台埋下伏筆。

1642年起,查理試圖推翻英格蘭和蘇格蘭議會的權威,引發英國內戰。1645年,他在議會新模範軍手下戰敗,從牛津逃往北方,向蘇格蘭軍隊投降。經過英蘇議會的漫長談判,查理被移交給倫敦的長期議會。查理拒絕接受君主立憲制的條件,並在1647年11月短暫逃離監禁。再次被囚於懷特島後,他與蘇格蘭結盟,但在1648年底再次戰敗,新模範軍鞏固了對英格蘭的控制。1649年1月,查理因叛國罪被審判、定罪並處決。英格蘭的君主制隨之被廢除,英格蘭共和國成立,由克倫威爾執政,此時期稱為「克倫威爾空位期英語Interregnum (England)」。1660年,君主制恢復,查理的兒子查理二世繼位為王。[1]

早年經歷

施蒙·德帕斯英語Van de Passe family約在1612年所刻制的的查理斯與其父母的雕刻畫

查理於1600年11月19日夜間出生在蘇格蘭快富郡鄧弗姆林宮,是蘇格蘭國王占士六世丹麥安娜皇后的次子[4]。同年12月23日,查理在愛丁堡荷里路德宮王家禮拜堂接受了由羅斯主教英語Bishop of Ross (Scotland)大衛·林賽英語David Lindsay (d. 1613)主持的洗禮,並被封為奧爾巴尼公爵(蘇格蘭國王次子的傳統頭銜),以及奧蒙德侯爵英語Earl of Ormond (Scottish)羅斯伯爵英語Earl of Ross和阿德蒙諾赫勳爵(Lord Ardmannoch)等附屬頭銜[5]

占士六世是英格蘭女皇伊利沙伯一世的遠房表弟。1603年3月,英女皇去世,沒有子嗣,占士六世即位為英格蘭國王,稱占士一世。查理自幼體弱多病病,由於身體羸弱[6],無法隨父母和兄姊在當年4月至6月初遷往英格蘭,只得留在蘇格蘭,由其父好友費維勳爵英語Alexander Seton, 1st Earl of Dunfermline擔任監護人[7]

在占士國王準備前往英格蘭繼承皇位時,一位年邁的蘇格蘭老人前來告別,給予國王許多忠告和祝福。老人走到兩歲的小查理面前,鞠躬並吻他的手,無視了旁邊的亨利王子。占士糾正他,解釋那是他的二兒子,皇儲是另一個男孩。老人說:​「我沒有錯。我知道我在和誰說話。襁褓中的那個孩子未來會比他的哥哥更偉大,他會將他父親的皇位傳承好幾代。​」

到1604年,三歲半的查理已經能在鄧弗姆林宮的大殿內獨自行走。鑑於他體質逐漸增強,家人決定將他接往英格蘭與親人團聚,此後他的大部分人生也因此在英格蘭度過[8]。抵達英格蘭時查理已經4歲了,由宮廷官員羅拔·凱里爵士英語Robert Carey, 1st Earl of Monmouth的妻子伊利沙伯·凱里夫人負責撫養,凱里夫人讓他穿上西班牙皮革和黃銅製成的靴子,以幫助強化其虛弱的腳踝[9]。查理的語言發育較慢,終生帶有輕微口吃[10]

1605年1月,查理被冊封為約克公爵(英格蘭君主次子的傳統頭銜),並被授予巴芙騎士勛位[11]湯馬士·穆雷英語Thomas Murray (provost of Eton)(蘇格蘭長老宗信徒)被任命為他的導師[12],教授他經典、語言、數學和宗教等課程[13]。經過鍛煉,查理的身體變得更加結實​。到1609年,兄長亨利就任威爾斯親王的慶典上,查理已經可以跳舞。1611年,查理獲授嘉德勳章[14]

羅拔·皮克英語Robert Peake the elder約在1610年所繪的約克及奧爾巴尼公爵查理斯肖像

隨着年齡增長,查理似乎克服了因佝僂病[9]引起的體質弱點[14]。他成為了一名出色的騎手和射手,並學習了劍擊[13]。然而,與體格高大健壯的兄長威爾斯親王亨利·費德歷相比,查理的公眾形象依然較為低調[注 2]。他深深崇拜亨利,並努力模仿他的言行[15]。1612年11月6日,年僅18歲的亨利疑似因傷寒(或可能是卟啉症)去世[16]。差2周滿12歲的查理成為皇位繼承人,作為國王唯一的存活長子,他自動獲得康和公爵羅斯西公爵等頭銜。四年後,他被冊封為威爾斯親王車士打伯爵[17]

皇位繼承人

在1613年,查理的姐姐伊利沙伯嫁給普法爾茨選侯腓特烈五世,並搬至海德堡居住[18]

1617年,天主教徒斐迪南二世當選為波希米亞國王。翌年,波希米亞反叛者將其信仰天主教的兩名大臣及一位書記官扔出窗外,引發政治動盪。

1619年,查理的母親安妮去世。查理和升任海軍大臣的佐治·維利爾斯建立了友誼。

1619年8月,斐迪南二世獲得御選英語imperial election,波希米亞議會隨即推舉新教聯盟領袖腓特烈五世為波希米亞國王,並獲其本人同意。這一事件成為三十年戰爭的導火索,衝突迅速蔓延,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在歐洲大陸展開激烈對抗,這令英格蘭國會與民眾震驚[19]

1620年11月,查理的姐夫腓特烈五世在布拉格附近的白山戰役中被擊敗,其普法爾茨領地遭哈布斯堡軍隊入侵[20]。伊利沙伯與腓特烈五世被放逐至海牙。

然而,占士國王卻希望通過查理與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的瑪麗亞公主神聖羅馬皇帝斐迪南二世的侄女)聯姻來解決這一危機[21]。此舉遭到英國國會和公眾的強烈反對[22]上議院還以受賄為名彈劾了占士的寵臣、主張和平的首席大法官弗蘭西斯·培根。這是自1459年以來首次由議會獨立發起的彈劾案,不經國王批准便以剝奪公民權的形式對高官進行審判,開創了重要的彈劾先例。此後,這一機制被用以對付查理及其支持者白金漢公爵大主教勞德以及史特拉福伯爵。占士堅持認為,下議院只能專注於國內事務,但議員們則宣稱他們享有言論自由的特權,並強烈要求對西班牙宣戰,同時推動查理娶一位新教王妃[23][24]。查理和父親一樣,認為議會對其婚姻的討論越權,侵犯了皇室特權[25]。占士對議員們的魯莽和不妥協深感憤怒,並於1622年1月解散了國會[26][27]

丹尼爾·邁騰斯英語Daniel Mytens約在1623年為威爾斯親王查理斯所作畫像

1623年,查理在白金漢公爵的影響下[28]前往西班牙,試圖促成婚約[29],但未能成功[30]。公主要求查理改信天主教[31],英格蘭也需信仰天主教,並廢除刑法。此外,公主婚後要在西班牙滯留一年,以確保英格蘭履行條約中所有的條款[32]。這些條件使談判陷入僵局。白金漢公爵和西班牙首相奧利瓦雷斯伯爵之間還因為誤解發生了私人爭吵,最終使協商無果而終[33]。查理於10月返回倫敦,因未帶回新娘而受到熱烈歡迎[34],隨即與白金漢公爵敦促厭戰的占士國王向西班牙宣戰[35]

在新教顧問的鼓動下,占士國王於1624年召集國會以獲取戰爭經費。查理以威爾斯親王的身份入主國會。反戰的財務大臣米德爾塞伯爵萊昂內爾·克蘭菲爾德英語Lionel Cranfield, 1st Earl of Middlesex被查理斯和白金漢公爵策劃彈劾[36],占士對此表示不滿,並警告查理要為此後果負責[37]。同時,恩斯特·馮·曼斯菲特組建的一支資金不足的臨時軍隊,試圖收復普法爾茨,但未能越過荷蘭海岸線[38]。1625年2月中旬,占士一世呼籲停戰。白金漢公爵下令解救被困布雷達的尼德蘭駐軍,但占士一世反對,他禁止曼斯費爾德與西班牙軍隊交戰。曼斯費爾德的軍隊待命期間因濕冷的天氣而受到疾病的侵襲,供給也日漸縮減。

1625年3月初,體重超標和過量飲酒的占士一世染上了「間日瘧」​,隨後病情加重,查理陪着彌留的父親身邊。1625年3月27日,蘇格蘭和英格蘭國王占士六世及一世去世,幾天後查理繼位[39]。查理便解除了占士一世限制曼斯費爾德將軍的命令,批准繼續開戰。軍隊前往解救困在布雷達的駐軍。

占士一世留下了一個艱難的遺產:財政揮霍無度,與議會對立,未能與西班牙達成聯姻,引發新教徒的憤怒,導致國民和議會的不信任。此外,依賴的稅收逐漸減少,皇室財政岌岌可危。占士未能整合不同的信仰,愛爾蘭依舊是天主教主導,而蘇格蘭則堅持獨特的蘇格蘭教會。他認為,宗教上與他不一致的臣民無法完全忠誠。如果查理希望獲得民眾支持,以應對未來的衝突和戰爭,他必須與各地重修舊好,加強溝通。生前,占士雖然優柔寡斷,但多數時候仍按照白金漢公爵佐治·維利爾斯的建議行事,而新國王查理一世對這位公爵則更加依賴。

初期統治

1625年5月11日,查理在缺席的情況下與亨利埃塔·瑪麗亞巴黎聖母院的門外舉行了婚禮[40],他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避免他的第一屆國會可能在婚禮上提出結婚啟事[40]。國會中的大多數人都反對國王娶一個羅馬天主教的皇后,害怕他因此而放鬆對羅馬天主教的限制從而削弱辛苦建立的英國國教教會。雖然查理信誓旦旦的向國會宣佈對拒不參加英國國教的天主教徒英語recusants(recusants)不會放鬆限制,但實際上在他與路易十三秘密婚約中[41],英格蘭將會協助法國壓制在拉羅歇爾地區活動的雨格諾新教派,於是英格蘭在法國宗教戰爭中長期堅持的支持新教的立場被徹底改變了。1625年6月13日,這對新人於根德伯里完婚。1626年2月2日,查理在西敏寺正式加冕,成為查理一世,其時對於皇后信仰的爭論甚囂塵上,因此皇后並沒有出席加冕典禮。查理與亨利埃塔共生有7個孩子,其中有3個兒子和3個女兒長大成人[42]

安東尼·范·戴克: 查理一世,作於1634年,儘管查理一世自詡為藝術贊助人,但實際上他只付給這位首席宮廷畫師半薪。

人們對查理一世的宗教政策的不信任感與日俱增,因為他支持一位具有爭議的牧師——李察·蒙塔古英語Richard Montagu。在他的一本回應《A New Gag for the new Gospel》的小冊子《A New Gag for an Old Goose》中,他自詡為離上帝最近的人。他與喀爾文教派發生激烈的爭論,從而使他在清教徒中聲名狼籍[43]。在下院的辯論中,在一個清教徒——約翰·皮姆——攻擊蒙塔古的小冊子之後,他要求國王支持他的另一本冊子《Appello Caesarem英語Richard Montagu#The Appello》(1625年),一本聖徒保羅所作的針對迫害猶太人上訴的參考書[注 3]。查理一世任命他為隨軍牧師,使得清教徒們不得不相信,作為教會領袖的查理,他這種對於阿民念主義的支持有在英國國教教會復興天主教的秘密企圖了[44]

在查理一世的初期統治中,他首要關心的問題就是外交政策。本來只限制在波西米亞的三十年戰爭,正在如火如荼的蔓延到整個歐洲大陸。1620年,查理一世的姊夫腓特烈五世白山之戰中被擊敗[45],到了1622年,儘管有英格蘭志願軍的幫助,腓特烈五世普法爾茨的世襲領地還是被神聖羅馬帝國斐迪南二世佔領[46]。查理一世答應姊夫重奪普法爾茨,因此當天主教西班牙國王腓力四世出兵普法爾茨的時候,查理一世向西班牙宣戰了。[47]

國會本來計劃用一種廉價的作戰方案,藉助海軍攻擊西班牙的殖民地,希望能夠捕獲西班牙運輸財物的船隊,藉以補充軍費。而查理一世則決定直接在歐洲大陸直接採取更激進的行動(也更加昂貴)[48]。國會通過決議批准了總額為14萬英鎊的戰爭經費,對於查理的方案這些錢是不夠的[49]。儘管自1414年以來[49],王家徵收噸稅和磅稅英語Tonnage and Poundage是終身的,但此次下院提出議案,限定查理一世的期限為一年,查理一世需要每年向國會申請以獲得新的許可。但在上院中,以白金漢公爵為首的,查理一世的死黨們則拒絕通過這個議案。查理一世對國會的決議置之不理,繼續徵收噸稅和磅稅[50]

對西班牙的作戰由白金漢公爵指揮,戰局很快就變得越來越糟了。下院開始議程準備對公爵展開彈劾[51],查理一世則任命公爵為劍橋大學校長作為回應[52],1626年6月12日,下院發動了直接抗議「我們於吾王陛下和整個世界面前進行抗議,直到這位偉大的人不再干涉我們偉大國家的國家事務;我們對所有的成功都失去了希望,我們也非常非常擔心,由於他的無能,我們應該或者能夠負擔的金錢已經將變得對您的王國有害了。」[注 4][52]。不管國會如何抗議,查理一世始終拒絕摒棄他這位朋友,相反的他解散了國會。

沒有了國會的約束,查理一世變得更加肆無忌憚。為了獲取更多的戰爭經費,他決定進行「強制借款」,這是一種可以不經國會同意就可以肆意徵收的稅。1627年11月,一個觸及基本底線的案例擺上了國王的台面——「五騎士事件英語Darnell's Case」(Five Knights' Case),在該案中,國王利用君主特權,將不肯執行「強制借款」的人不經審判就投進了監獄[53]。1628年,查理一世重新召開國會,5月26日國會提出了權利請願書,呼籲國王改過自新,不能未經國會同意就隨便徵稅;不能對公民強制戒嚴;不能未經正常程序就將公民投入監獄或者在公民的家中駐紮軍隊[54];查理一世批准了請願書[55] ,可實際上他仍是我行我素不經過國會同意就繼續徵稅。

儘管查理一世在與亨利埃塔·瑪麗亞的婚約中規定他會協助壓制雨格諾派拉羅歇爾,但他還是背棄了自己的承諾,取而代之的是1628年,由他一手炮製,白金漢公爵指揮的聖馬丹德雷圍攻戰[56],於是英格蘭和法國之間就無可避免的產生了隔閡[57]聖馬丹德雷圍攻戰直接刺激了路易十三,他發動了拉羅歇爾圍攻戰[58]。然而白金漢公爵命中注定要與失敗打交道,聖馬丹德雷圍攻戰以失敗告終,間接導致新教的雨格諾派被鎮壓。從此以後,國會對公爵和國王這對搭檔一唱一和的表演的厭惡感已經達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注 5]

1628年8月23日,白金漢公爵遇刺[59],舉國歡慶。這充分暴露了宮廷與國家,國王與下院之間的矛盾[60]。雖然白金漢公爵的死立即就結束了與西班牙之間的戰爭,但是,查理一世與國會之間關於稅收和宗教的鬥爭還遠遠沒有結束[61][62]

十一年暴政期

查理一世,三位一體

解散國會

1629年1月,查理一世重新召開了1628年解散的國會,會議剛一開始,他就發表了關於噸稅和磅稅英語Tonnage and Poundage問題的演講,下院的議員們開始提出反對的呼聲,並且以羅爾地區的事情為例。在那裏,有些議員由於付不起噸稅和磅稅而被沒收了貨物。很多議員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權利請願書[63],議員們認為請願書中「不得隨意逮捕公民」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公民的貨物。當查理一世在3月10日宣佈休會的時候,議員們把院長(英國下議院院長)——約翰·芬奇爵士英語John Finch, 1st Baron Finch——按到椅子上,他們擔心國會會被無限期拖延,而那些關於天主教阿民念主義以及噸稅和磅稅等長期懸而未決的問題還是得不到解決,於是議員們大聲讀出了這些議案[64]。最後的決議認為如果任何人在未經國會同意的情況下交噸稅和磅稅就「會被認為是對英格蘭自由的背叛,也是英格蘭的敵人」[注 6]。儘管最後這一決議沒有通過,但是還是有很多議員投了贊成票。不管怎樣,查理一世被徹底激怒了,他在當天就解散了國會[65],並且逮捕了8個國會領袖,其中包括約翰·埃利奧特[66]

在解散國會後不久,由於查理一世覺得在沒有國會的幫助下無法有效的獲得用於歐洲戰事的經費[67],或者是由於白金漢公爵的死,他與法國和西班牙媾和了[68]。之後的11年間,查理一世再未召開過國會,歷史上這一時期被稱為「個人統治期英語Personal rule of Charles I, 1629–1640」(Personal Rule)或「十一年暴政期」(Eleven Years' Tyranny)。

財政問題

查理一世發行的先令

伊利沙伯一世占士一世的統治時期,王國就已經產生了龐大的財政赤字[69]。儘管與西班牙和法國有兩次短暫的戰爭,但實際上查理一世是根本沒有經濟實力能夠負擔得起在歐洲大陸作戰的。在查理的整個統治期間,他都依靠僱傭軍以及外交影響力來支持他的妹妹——伊利沙伯——以及保證普法爾茨的安全[70]。沒有了國會,就沒有了官方的課稅,也沒有法律規定的課稅,在當時英格蘭實際上是全歐洲收稅最低的國家,以查理一世的能力想要以一己之力合理合法的收稅理論上說是不可能的。為了能夠獲得財政收入,而又不用召集國會,查理一世翻出了1279年的一部已經被人遺忘了的法律,名為「騎士扣押法」(Distraint of Knighthood)。法律中規定任何年收入為40或高於40英鎊的人,每年都必須參加騎士加冕典禮並加入王家軍隊成為騎士[71]。根據這個法律,1626年,查理一世對所有沒參加騎士加冕典禮的人都進行了罰款。

其後,查理一世又引入了被廢止已久的封建稅種,例如供應稅(purveyance),監護稅(wardship)以及森林稅(forest laws)等等。[72] 其中最重要的要屬船稅英語Ship money[72],這也是在噸稅和磅稅英語Tonnage and Poundage之前最不受人歡迎,也是獲利最豐的一個稅種。根據愛德華一世愛德華三世的法令,船稅英語Ship money只能在戰爭時期徵收,並且只能在沿海地區徵收。然而,查理一世認為並沒有法律規定和平時期不能徵收船稅英語Ship money。在1634年到1638年間,船稅英語Ship money提供了每年15萬到20萬英鎊的財政收入,在那以後收入就急劇下降了[73]。這些收入直接作為海軍開支,這樣諾森伯蘭郡伯爵英語Algernon Percy, 10th Earl of Northumberland就成了稅收的直接受益人[74]。反對船稅英語Ship money的呼聲與日俱增,1637年,約翰·咸頓英語John Hampden進行了法律質詢,從而為大眾提供了一個公開抗議的平台[73]。然而,王家法庭已經把這個稅種定義在了國王特權的範圍內了。

查理一世還通過專利許可獲取財富,儘管這種行為在1624年的一個法案(The Monopolies Act)中已經被明確禁止了。雖然效率不是很高,但是在1630年代還是帶來了每年10萬英鎊的收入[75]。查理一世還利用蘇格蘭貴族賺錢,1625年,他收回了那些貴族所有的皇室或者是教會授予的土地,那些蘇格蘭貴族必須每年付租金去繼續擁有本屬於他們自己的土地[76]

宗教衝突

威廉·勞德[注 7]

在查理一世整個的統治過程中,英格蘭宗教改革總是不停的成為爭論的焦點。阿民念教派強調神人合作,反對神恩獨作,更認為神愛世人,不是上帝選擇人來救助,被清教徒攻擊為異端,並認為阿民念教派是羅馬天主教復興的潛在力量。查理一世贊同阿民念教派的學說,尤其是他希望英國教會遠離喀爾文主義,向一個更加傳統和聖禮的方向(sacramental direction)發展。這使清教徒們一致相信,國王有反對新教趨勢的猜疑並不是空穴來風。從宗教改革時期開始清教徒們就對壓制新教的這位暴君進行了長期的反抗,尤其是在法國發生宗教戰爭[77][78],以及後來的'第二次布拉格拋窗事件和三十年戰爭開始後[79]。這些在歐洲大陸發生的事情引起了英格蘭人民的強烈共鳴,他們密切關注局勢的發展,而查理一世在國外支持新教的措施屢遭失敗,使得人們的失望情緒與日俱增[80] 。隨着查理一世和他大主教(威廉·勞德)的行為越來越不可理喻,對他們的指責也變得越來越多。

1633年,威廉·勞德被任命為根德伯里大主教[81][82],他實施了一系列不得人心的改革。例如為了確保宗教的一致性而解除那些不循規蹈矩的牧師的神職,以及取締清教徒組織等[83]。他的政策是與喀爾文主義背道而馳的,他還堅持所有英國教會禮拜儀式都要符合公禱書的規定,於是英格蘭所有教堂的內部結構都進行了重新佈局,以便強調聖餐的祭壇[84]。勞德啟用了兩個最恐怖,最專制的宗教法庭來懲罰那些敢於拒絕執行改革的人——最高刑事法庭英語Court of High Commission(Court of High Commission)和星室法庭[83]。前者可以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而後者,基本上就是樞密院的擴充,除了不能把人直接處死外,可以用任意方法懲罰任何人,包括刑求的肢體折磨。

在十一年暴政期的頭一年英格蘭的局勢還是相對穩定的,部分原因是比較嚴的中央集權。而且很多反對查理一世稅收政策和勞德宗教政策的人在1634年都隨格里芬號英語Griffin (ship)(Griffin)被流放到了美洲,例如湯馬士·虎克兒英語Thomas Hooker(Thomas Hooker)。1633年,星室法庭完全取代了最高刑事法庭英語Court of High Commission(Court of High Commission)的地位,成為了實際上的用來對付宗教異端的最高法庭[85]。在這一時期,犯人們經常是未經起訴就被法庭審判,而且一般來講供詞都是通過肢體折磨獲得的。

查理一世在蘇格蘭加冕(1633年)

然而當查理一世試圖在蘇格蘭推行他的宗教政策時卻遇到了重重阻力。雖然出生於蘇格蘭,但他與蘇格蘭的關係相當疏遠,實際上自從他幼時離開那裏,直到他1633年加冕為蘇格蘭國王,這期間他從沒去過蘇格蘭[86]。1637年,查理一世在未與蘇格蘭國會和蘇格蘭教會協商的前提下,命令在蘇格蘭啟用新的祈禱書,內容幾乎和英格蘭用的公禱書一模一樣[86]。雖然這一舉動獲得了蘇格蘭主教的支持[87],但卻招致了蘇格蘭長老會的牴觸。長老會認為,啟用新的祈禱書是要把英國國教引入蘇格蘭[88]。1637年,當蘇格蘭教會第一次根據新的祈禱書進行聖禮的時候,民眾的牴觸情緒開始滋生,他們以《民族誓約》的形式動員那些心懷不滿的貴族[87]。1638年,在蘇格蘭教會公投大會(General Assembly of the Scottish Church)上,決定廢黜由蘇格蘭大主教領導的政府,取而代之的是由長老會建立的新政府[89],查理一世則認為這是對他權威的公開挑釁和背叛。

查理一世時期打造的「海上君王號英語HMS Sovereign of the Seas」戰艦模型,該艦於1637年落成後旋即投入皇家海軍服役。

1639年,第一次主教戰爭開始了,[注 8]查理一世並沒有通過國會籌措戰爭經費,而是動用了自己的私人武裝[74]。但實際上,查理的軍隊並沒有真正和蘇格蘭軍交鋒,因為查理認為他的部隊寡不敵眾,會被輕易擊潰[90]。1639年,貝里克條約簽訂[注 9],在條約中查理一世重新獲得了蘇格蘭,並且取消了長老會的臨時政府,但他也做出了足以改變局勢的讓步——蘇格蘭國會和蘇格蘭教會公投大會(General Assembly of the Scottish Church)都得以保留[91]

雖然在第一次主教戰爭中查理一世通過簽署條約重新獲得了蘇格蘭,但在軍事層面上就只能算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失敗了,這導致了國內經濟和軍事的雙重危機。於是查理一世決定從西班牙獲得經濟支援,然而荷蘭艦隊在離根德郡海岸外不遠的地方摧毀了西班牙和英格蘭的運輸船隊,這使得公眾蒙上了前所未有的恥辱感[92]

查理一世與蘇格蘭的和平談判只不過再次發動軍事行動之前的緩兵之計。然而,由於經濟實力不足,查理一世不得不在1640年再次召開國會,期望國會能夠幫助他籌集戰爭經費。在1628年就反對過戰爭籌款的國會,這一次也不例外,仍然極力反對查理一世的冒險行為。

1640年1月,第一代史特拉福伯爵湯馬士·溫特沃斯升任愛爾蘭總督[93],他與勞德一起漸漸成為了查理一世的得力助手。他推行「一攬子英語Thorough」(Thorough)政策來支持絕對君主制[94]。雖然一開始史特拉福伯爵並不支持國王,甚至是國王的主要的批評者,但是1628年他還是背叛到了皇室陣營(部分原因是白金漢公爵的遊說)[95],並且負責查理一世的大部分國家事務。湯馬士手中有一隻強大的愛爾蘭軍隊來支持國王和日漸衰弱的愛爾蘭國會,特別是來自舊英格蘭英語Old English (Ireland)的國會議員們[96] 。湯馬士有他自己的一套方法,可以獨立的從3個王國(英格蘭,愛爾蘭和蘇格蘭)獲得收入和組織軍隊[74]。1640年9月,蘇格蘭國會宣佈自治,並且在占士·格雷姆英語James Graham, 1st Marquis of Montrose的率領下轉移到了諾森伯蘭郡[97],湯馬士遂被派往北部指揮英格蘭軍隊平叛[98]。在蘇格蘭的軍隊中,有很多都是三十年戰爭中的退伍老兵[99],與他們的對手相比可謂作戰經驗豐富的多了。 湯馬士揮軍北上,一路上未遇任何正式的抵抗,兩軍最終決戰於紐伯恩,史上成為紐伯恩之戰英語Battle of Newburn。蘇格蘭軍陷落了紐卡素,從而切斷了英格蘭軍隊的煤炭補給[100]。在這種關鍵的時刻,史特拉福卻患了痛風和痢疾,於是英格蘭的大部分軍隊只能停滯在約克,進不能進,又不能退,更無法組織起有效的反擊[98]

9月24日,查理一世不同尋常地召開了貴族大理事會英語magnum concilium,這是一種王國里的每個貴族都要參加的古老議會,他通常被認為是國王的世襲顧問,貴族大理事會建議國王與蘇格蘭議和並重新召開國會[101]。查理一世遂於1640年10月與蘇格蘭簽署了恥辱的瑞彭條約英語Treaty of Ripon(Treaty of Ripon)[102],這是個臨時停戰條約,條約規定蘇格蘭繼續佔領諾森伯蘭和杜倫,在恢復和平以及英格蘭國會重新召開前,國王每天付給蘇格蘭軍850英鎊(英格蘭國會重新召開以後所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如何籌款支付給蘇格蘭)[101]

長期國會

劍拔弩張

長期國會於1640年11月召開,事實證明其與查理一世的關係和短期國會一樣緊張。新國會伊始,第一件事就是以叛國罪起訴勞德,並於12月18日成功。接下來是掌璽大臣芬奇,12月21日芬奇在查理一世的默許下逃往海牙。為了防止國王隨意解散國會,國會通過了《三年法案英語Triennial Act》,法案規定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國會會議,如果國王因故無法召集國會,議員們可以自己召開會議,該法案於1641年通過皇室認可。

1641年3月22日,早已成為國會議員(尤其是約翰·皮姆)下一個目標的第一代史特拉福伯爵湯馬士·溫特沃斯被以叛國罪進行審判[103]。在審判中愛爾蘭的舊英格蘭人,蓋爾人和新英格蘭移民史無前例的聯合起來,提供對湯馬士不利的證據[104]。然而,由亨利·范恩爵士英語Henry Vane the Elder提供的,關於湯馬士利用愛爾蘭軍隊威脅英格蘭的證詞未被採信,4月10日皮姆對湯馬士的起訴以失敗告終[105]。皮姆隨即提出針對湯馬士的剝奪公民權議案英語Bill of Attainder,簡單地就宣佈湯馬士有罪並判處死刑[106]

然而,查理一世向史特拉福伯爵保證他不會簽署議案,沒有他的簽署議案是無法通過的[107]。此外,上院也反對對史特拉福伯爵的判決,認為過於嚴厲。然而,由於時局越來越緊張,再加上支持湯馬士的軍隊企圖發動政變,使得問題開始變得對伯爵不利了[107]。4月21日,在下院的表決中,議案實際上獲得了通過(204票贊成,59票反對,250票棄權)[108]上院表示默許,查理一世則出於對他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的考慮,於5月10日簽署了議案[108],兩天後史特拉福伯爵被斬首。

1641年,查理一世簽署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法案,該法案禁止未經國會同意就解散國會[109]船稅英語Ship money,「騎士扣押法」的罰款還有強制借款都被定義為非法行為,專利被大量的取消,星室法庭最高刑事法庭英語Court of High Commission在1640年的《人身保護法案英語Habeas Corpus Act 1640》和1641年的《三年法案英語Triennial Act》(Triennial Act)中被取締[110]。所有其他的稅收形勢都通過《噸稅和磅稅法》進行了法律化和常態化[111]。5月3日,國會發動了一個全國性的簽名運動英語Protestation of 1641(The Protestation),任何簽名的人都要保證捍衛『真正的革新的宗教』,國會,國王個人的榮耀和自己的家園。整個5月間,下院還提出了好幾個試圖攻擊主教和主教制度本身的議案,但每一次都被上院否決[112]

實際上,查理一世對於向國會做出的這些讓步是很不滿意的,於是他承諾蘇格蘭可以建立的長老會政府,從而提升自己在蘇格蘭的軍事地位,作為交換條件,他可以在蘇格蘭招募抵抗國會的足夠力量[113]。然而,由於在蘇格蘭偶然發生的一次政變事件英語The Incident (conspiracy),查理一世在那裏的信譽被完全摧毀了[114]

愛爾蘭叛亂

像英國國會對付白金漢公爵一樣,愛爾蘭國會中的舊英格蘭議員對史特拉福伯爵的窮追猛打,雖然顯得矯揉造作,但也充分肯定了他們對查理一世的忠誠。他們聲稱查理一世是被伯爵領進了歧途[115],而且,根據模凌兩可的波伊寧斯法案英語Poynings' Law,英格蘭國王應該直接參與愛爾蘭政府的運作,但是像史特拉福伯爵這樣的人,以總督的身份在愛爾蘭專橫跋扈,並沒有將國王放在眼中[116] 。然而,不像仍然信奉天主教的舊英格蘭人[117],愛爾蘭的新英格蘭移民是親英格蘭教會的清教徒移民,根據英格蘭國內的局勢發展,他們實際上是從根本上反對查理一世的。

由於很多天主教的土地轉給了新教徒,於是當地人和移民之間爆發了各種各樣的爭端[117],尤其是一牽扯到烏爾斯特種植園英語plantation of Ulster問題[118],再加上英格蘭國會的影響力逐漸蓋過了愛爾蘭國會[119],這一切都在愛爾蘭播下了暴亂的火種,儘管在一開始只是一些局部的騷亂,但已經為英格蘭的保王勢力與清教徒勢力之間的直接武裝衝突埋下了伏筆。對史特拉福伯爵的成功審判,削弱了查理一世在愛爾蘭的影響力,也自然的促成了愛爾蘭國內一直以來互相敵對的[120]蓋爾人和舊英格蘭人的合作[121]。於是,在其後1641年的愛爾蘭暴亂中,舊英格蘭人在忠於國王的同時也支持蓋爾人,對抗新英格蘭移民[122]

1641年,下院通過了一個大抗議書,這是一份冗長的,對所有自查理一世執政以來政府不當行為(這些行為也被稱為大天主教陰謀的一部分,而查理一世則是被迫參與者)的控狀列表[123],在很多方面被皮姆渲染的相當過分,最終下院以微弱優勢通過了該議案(159票贊成,148票反對,200票棄權)[124]。此外,抗議書還攻擊上院阻撓改革,當然上院是不會通過這種法案的[125]。愛爾蘭暴亂的消息傳到國會,再加上有傳言說查理一世也參與其中,國會的緊張情緒達到了頂點[126]。史特拉福伯爵建立的愛爾蘭天主教軍隊,曾3次被下院要求解散,現在他們公開宣誓效忠於國王[109],與此同時,失去了控制的愛爾蘭蓋爾人開始大量屠殺英格蘭清教徒移民,最終證實了實際上是英格蘭國會與查理一世皇權之間存在着難以調和的矛盾[127]。整個11月間,公眾擔心的愛爾蘭問題,還有關於『天主教陰謀』已經遍佈整個英格蘭的傳聞,如陰雲般籠罩着整個王國,最終變成了一系列聳人聽聞的小宣傳冊發到了民眾手裏[128]

亨利埃塔·瑪麗亞,安東尼·范·戴克作於1633年

查理一世準備徵集軍隊平息愛爾蘭叛亂,國會則根本不相信,許多下院議員都害怕查理一世會用這隻軍隊反過來對付國會。下院遂提出了國民軍法案英語Militia Bill用來從國王手中獲取軍隊的控制權,但是就連上院也不支持這個法案,更別提國王了[129]。值得確信的是,正是國民軍法案的出現,刺激了上院開始與查理一世分道揚鑣[130]。為了鞏固自己的地位,查理一世將倫敦塔守備換成了湯馬士·倫斯福德英語Thomas Lunsford上校,一個臭名昭著且效率奇高的職業軍人[131],幾乎所有倫敦的居民都憎惡這個任命,很快的憎惡就演變成了無政府狀態,倫敦陷入了一片混亂。當有傳言說國會將要彈劾他的天主教皇后亨利埃塔·瑪麗亞[132],查理一世決定採取激進措施,這一措施不僅徹底結束了他與國會之間的僵局,而且也標誌着英國內戰開始了。

查理一世懷疑(實際上也是事實),有些國會議員串通入侵的蘇格蘭軍隊[123]。1月3日,他強迫國會解除6名議員的職位,罪名是叛國罪,議會拒絕執行,查理一世(也有可能是受了亨利埃塔的唆使)要強行逮捕其中的5人[123]。然而,消息泄露了,當查理一世在1642年1月4日帶着全副武裝的衛隊氣勢洶洶地闖入國會下院時,他要逮捕的這5個人——約翰·皮姆,約翰·衡州登英語John Hampden(John Hampden),登齊爾·霍利斯英語Denzil Holles, 1st Baron Holles(Denzil Holles),威廉·斯特羅德英語William Strode(William Strode)和亞瑟·黑塞爾瑞格英語Arthur Haselrig(Arthur Haselrig)——已經悄悄溜走了[133]。新的下院院長,威廉·倫索爾英語William Lenthall就坐在他自己的椅子上,查理一世問他議員們逃到哪裏去了?他回答出了那句著名的話:「請尊敬的陛下原諒,作為下院的僕人,我僅為下院服務,對於您所問的問題我只能說,我沒看到,即使看到了也不會說的」[注 10][134]。查理一世於是惡毒地說道:「我的鳥兒都飛走了」然後雙手空空的離開了下院。[133]

查理一世在下院拙劣的表演對於他自己而言是個政治災難,因為沒有任何一個英國國王(或者說在他之前)敢於武裝闖入下院[135]。本來,他的支持者還認為他是唯一能夠抵抗革新的力量,然而,一瞬間,他們的幻想都破滅了[136]。於是國會迅速封鎖了倫敦,查理一世於1642年1月10日被迫離開了倫敦,逃往北方。在那裏,他將組織一支軍隊對抗國會。[137]

英國內戰

1642年的夏天,對戰雙方都在緊鑼密鼓地武裝自己的部隊,而真正的戰鬥還沒有開始。隨後雙方進行了一些毫無意義的談判,查理一世遂於1642年8月22日在諾定咸豎起皇旗[138],然後他在牛津建立了新的政府,當時他的勢力範圍大體上涵蓋中部地區,威爾斯,西部鄉村和英格蘭北部地區。國會方面則仍然佔領倫敦,東南部地區和東英吉利[139]。查理用一種非常古老的方式組織他的軍隊(Commission of Array)。

1642年10月26日,第一次英國內戰開始於刀鋒山之戰英語Battle of Edgehill,隨後不緊不慢的從1643年持續到1644年,在內斯比戰役中,國會軍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隨後查理一世的軍隊又遭遇了一連串的失敗,國會軍最終攻克英語Siege of Oxford牛津。查理一世於1646年4月從牛津逃脫[140]後,在紐瓦克被蘇格蘭長老會的軍隊俘獲,他被送到位於諾定咸郡索斯韋爾,現在查理一世的命運完全掌握在蘇格蘭長老會手中了,他們最終在1647年與國會達成了協議,將查理一世交給了國會。

他被囚禁在諾定咸郡霍爾姆比城堡英語Holdenby House,直到佐治·喬伊斯英語George Joyce新模範軍的名義將其押送到沙福郡的紐馬克特。此時,國會軍與新模範軍之間已經相互產生了猜忌,而查理一世審時度勢,積極的利用了這一弱點。他先被押送到奧特蘭茲英語Oatlands,然後又被押送到咸頓法院,在那裏國會軍與新模範軍又進行了多次毫無結果的磋商。此時,查理一世窺透時局,認為逃跑的最佳時機來到了——也許可以到國外去,到法國,或者讓羅拔·哈蒙德英語Robert Hammond (Governor)上校羈押也可以,他現在是國會任命的懷特島郡總督。[141]。他決定採取最後一個方案,認為哈蒙德上校一定會同情他,11月11日他逃往懷特島郡[142]。然而哈蒙德實際上是反對查理一世的,他剛到懷特島郡就被哈蒙德軟禁在了卡里斯布魯克城堡[143]

卡斯布魯克,查理一世繼續與不同的黨派進行着討價還價。雖然上一次他與蘇格蘭教會有很大衝突,但是1647年12月26日,他還是與蘇格蘭簽署了秘密協定。在協定英語Engagers中,蘇格蘭承諾幫助查理一世入侵英格蘭,並且恢復他的皇位,作為回報,查理一世將會同意長老會建立為期3年的政府。[135]

1648年7月,保王黨軍隊點燃了第二次英國內戰的戰火,與此同時,蘇格蘭軍隊按照協定開始入侵英格蘭。在英格蘭,小規模的武裝起義已經被忠於奧利弗·克倫威爾的勢力鎮壓了;但是根德郡雅息士郡金巴倫郡的起義,威爾斯的暴亂以及蘇格蘭的入侵使英國徹底陷入了長期的混戰狀態。然而,蘇格蘭軍在普雷斯頓之戰英語Battle of Preston (1648)中被徹底擊潰,使得保王黨再也沒有任何機會取得戰爭的勝利了。

最初長期議會並不想與國王本人公開決裂。在小亨利·范恩爵士,「一個針對國王的所有罪行的參與者」,的回憶錄中描寫道:「在一次與國王的談判中,他明顯的表現出了想把事情做好的決心,能夠讓國家有最好的發展機會,並且希望國家能夠永遠自由」[注 11][144]。1648年12月1日,下院最終以129票贊成,83票反對,通過了國會提出的關於改造國王查理一世政府的議案。這一決議使得國王可以復位,而且可以解決國會與國王之間長期的僵局。奧利華·克倫威爾和亨利·范恩爵士實際上投了反對票。看似一切已經結束,國王可以復位,只是被限制了皇權。然而,湯馬士·普萊德上校逮捕了41名贊成國王復位的國會議員,並將其他的贊成者趕出了議會,還有很多其他議員都自動離開了。剩下的這個長期議會歷史上被稱為殘缺議會。亨利·范恩爵士暫時辭去了國會議員和海軍大臣的公職,他直言自己無論是對國王還是對聯邦政府都持批評態度。范恩爵士雖然退出了歷史舞台,但他為後世擁護共和的人和制憲運動都樹立了榜樣,在後來的美國革命中有很多人都以范恩爵士的行動作為自己的座右銘[145]

審判

1649年1月4日審判查理一世的版畫

1648年底查理一世先被押送到赫斯特城堡然後是溫莎城堡。鑑於查理一世在第一次被戰敗後還公然挑釁國會,並且在羈押期間挑起第二次內戰,1649年1月,英國下議院通過法案建立特別法庭對查理一世進行審判。在第一次英國內戰後,很多議員達成共識(雖然是錯誤的),可以寬恕查理一世的戰爭行為,並且同意讓他在限制皇權的前提下,在新的憲政體制下恢復皇位。然而,現在他們感覺到,查理一世第一次被戰敗,並且在羈押期間挑起第二次內戰,他要對所有戰爭和流血負責。與蘇格蘭的秘密協議更是不可原諒,用奧利華·克倫威爾的話說:「這是一個比任何前人的叛國行為都要使人吃驚的叛國行為;因為無論如何以前都是英國人統治外族,而這一次是想讓外族統治我們」[注 12][135]

對國王進行審判是一個比較大膽的想法。以前的君主(例如愛德華二世李察二世亨利六世)都是被他們的繼承人推翻或者謀殺的,但無論如何都沒有被以國王的身份公開審判過。雖然珍·格蕾被以叛國罪進行過審判,但是她是以篡位者的身份而不是國王。查理一世被控叛國,將個人私慾置於英格蘭利益之上[146]。對查理一世的起訴書中寫道:「為了滿足私慾,袒護他自己和他的追隨者,袒護他們所犯的累累罪行,他向現任國會以及國會所代表的人民背叛地,惡意地發動了戰爭......」[注 13],「他邪惡的目的,邪惡的行為以及戰爭,都是為了滿足他——查理·史超域——個人以及他家人的私慾和權欲,而對公眾利益,公眾權益,自由,正義和這個國家的和平置之不理」[注 14][146]

據估計在一開始的兩次英格蘭內戰中共戰死84,830人,隨後又有10萬人死於疾病[147]。這是在1650年,人口只有510萬,其中有3.6%死於戰亂[148]。於是對於國王的起訴書包括「叛國,戰爭造成的謀殺,掠奪,焚毀,破壞,廢棄,毀壞以及對國家的損害」。[146]

根據法案,最高法院的審判團應該由135位法官組成,但最後只有68人列席,他們都是立場堅定的國會議員。檢察官法律政策專員約翰·庫克英語John Cooke (prosecutor)。1649年1月20日對查理一世叛國和其他罪行的審判正式開始,但是他拒絕認罪,宣稱沒有任何法庭有權力審判國王[149]。他堅信從他加冕時起,上帝,歷史和英國法律就賦予了他用武力統治英格蘭的權力。查理一世堅持認為這種審判是非法的,他解釋道:「看在祖國神聖法律份上,我相信沒有任何一個律師會認為審判國王是合法行為。因為他們都以國王的名義行事,他們的格言是國王不會犯任何錯誤。」[注 15][150]法庭敦促查理一世認罪,他反對道:「我不知道你們有什麼權力,依據什麼樣的法律把我帶到這裏......」[注 16][149] 法庭於是提出了反駁意見,審判是完全合法的

「......正是根據英格蘭的基本法律,國王並不是單獨的行為個體,他是受託於所有國民的,並且行使有限權力的國家管理者」[注 17][151]

經過一周時間,法庭再三敦促查理一世認罪,但他仍然拒絕。在審判中拒絕認罪是比較常見的:認罪意味着不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然而這一次,法庭需要聆訊證人了。

1649年1月27日,星期六,法庭公開宣佈查理一世全部罪名成立並判處死刑。有59人英語List of regicides of Charles I在查理一世的死刑判決書上簽字。

法庭宣判後,查理一世被從軟禁的聖占士宮帶往懷特霍爾宮,在那裏,就在國宴廳大門外,刑場已經為他準備好了。

執行死刑

查理一世被斬首

1649年1月30日[152],星期二,查理一世被斬首。據說,由於天氣很冷,在上刑場時他穿了很多衣服,他不想讓公眾看到他由於寒冷而發抖,並且誤以為他很膽怯和軟弱。[1]

「天氣太冷了,我可能會發抖的,觀刑的人會認為我是由於害怕而發抖,我可不想給他們留下這種印象。」[注 18][1]

查理一世的死刑在懷特霍爾宮國宴廳大門前的行刑台上執行,大量的軍隊把他和圍觀的人群分開,他的臨終遺言只有行刑台上的人聽到。他聲稱他渴望自由,渴望獲得和其他人一樣的自由,「但是我不得不告訴你,他們的自由是在政府管轄下的......,他們不可能和政府共享任何東西,沒有任何東西屬於他們。平民和國王絕對是兩碼事。」[注 19][135]

查理一世做了短暫的祈禱,然後把頭放在刑台上,示意劊子手他準備好了,斬首乾淨利落。他最後一句話是:「朕將從肉身轉變為不朽,不復蒙塵。」[注 20][1]

菲臘·亨利英語Philip Henry (clergyman)記錄下了行刑後的瞬間,圍觀的人噓聲陣陣,有很多人用手帕沾了他的血,從此開始了一個叫作國王烈士英語Society of King Charles the Martyr的邪教組織。然而,沒有任何其他人,包括森姆·皮普斯,記得此事。亨利當時只有19歲,他的敘述是在12年後,皇室復辟時寫下的,而且他和他的家人都是忠實的保王派。

審判委員會本來指定李察·布蘭登英語Richard Brandon,他是倫敦的一名普通劊子手,但是被他拒絕了,和他同一時期的人也沒有任何人明確指認他就是當時的劊子手。然而,根據《埃利斯的歷史調查》一書,布蘭登在他的臨終遺言中承認他的確是當時的劊子手。有可能是他當時對法庭做出了讓步,接受了這個任務。當然還有很多其他人被認為是當時的劊子手,一個被廣泛接受的觀點是一個名叫干寧(Gunning)的愛爾蘭人,在愛爾蘭,戈爾韋的一個名為「王之首級」的酒吧中,展出着一個鐫刻着「劊子手干寧」的名牌。在查理二世復辟英語Restoration (England)後,威廉·休利特英語William Hewlett (regicide)被判弒君罪[153] 。1661年,德伯恩和弼兒斯塔夫被捕,隨即被釋放。亨利·沃克爾和他的兄弟威廉都是嫌疑人,但是從沒有被起訴過。還有很多傳說,都認為他們本地的一些名人是劊子手。1813年,在溫莎城堡的一次屍檢中所得結論是,這個劊子手絕對是個經驗老道的人。

一般來講,被判叛國的人都會被處以絞刑,然後示眾,身上都寫着諸如「叛國者鑒!」之類的話。雖然查理一世的首級被當眾展示過,但是沒有寫任何東西。奧利華·克倫威爾還同意將他的首級縫回到屍體上,以示尊重。

1649年2月7日,查理一世被下葬於溫莎城堡聖佐治禮拜堂亨利八世的墓穴中。送葬的人大多是他的家臣,湯馬士·赫爾伯特英語Sir Thomas Herbert, 1st Baronet(Thomas Herbert)爵士,安東尼·邁爾德梅英語Anthony Mildmay (courtier)(Anthony Mildmay)上尉,亨利·費爾布雷斯英語Sir Henry Firebrace(Henry Firebrace)爵士,威廉·萊韋特英語William Levett (courtier)(William Levett)和阿伯汗·道森特(Abraham Dowcett)[154][155]。後來,查理二世計劃給他父親修建一個精美的王家陵寢,但從未付諸實施。

在查理一世被斬首10天後,一本據說是國王自己作的傳記開始在市面上出售。這本書名叫《聖容英語Eikon Basilike》(希臘文,意思是皇室肖像),書中包含一個王家辯護書,這是保王黨非常有效的宣傳手段。查理一世的王家臥室侍從,威廉·萊韋特英語William Levett (courtier)(William Levett),在查理一世行刑當天他一直陪伴在他身邊,他發誓說《聖容》確實是查理親手所作[156]約翰·庫克英語John Cooke (prosecutor)發表聲明指出,國會委託約翰·彌爾頓撰寫抗辯書反駁《聖容》,抗辯書名為《毀容》(希臘文,即破壞肖像),但實際上沒有起到任何作用。[157]

在查理一世被處決後,有一些文學作品描述了人們對這一暴行的憤怒,作品認為國王是上帝的發言人,處決國王是令整個國家震驚的。有些詩作,例如嘉芙蓮·菲臘斯的《對查理國王的雙重謀殺英語Upon the Double Murder of King Charles》,表達了他們的深深的憤恨。在詩中,菲臘斯解釋了「雙重謀殺」——既「謀殺」了國王的生命又「謀殺」了國王的尊嚴。通過處決國王這件事,菲臘斯在作品中質問全人類——他們到底還能幹什麼?他們到底還要沉淪到什麼程度?[158]

影響

政治影響

查理一世被克倫威爾的士兵嘲諷
查理一世5個最年長的孩子,中間撫摸狗的就是查理二世

隨着君主政體的煙消雲散,英格蘭建立了共和國,權利全部集中在了國務委員會手中。該委員會包括費爾法克斯勳爵,國會軍總司令和奧利華·克倫威爾。最後的衝突發生在圓顱黨與保王黨之間的第三次英國內戰和克倫威爾征服愛爾蘭的戰爭中。其後,國內所有反對國會和新模範軍的軍事力量都被消除了。1640年由查理一世召集的長期國會(也就是眾所周知的殘缺議會)一直繼續存在,直到1653年克倫威爾強迫將其解散,英格蘭進入了護國公時期,克倫威爾變成了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的護國公,這其實也是一位君主,只是名字不同罷了。1658年,奧利華·克倫威爾去世,李察·克倫威爾繼承了他的職位。李察並不是一個合格的繼承人,1659年長期議會重新掌權,1660年解散,並開始了20年來的第一次選舉,於是全新一屆國會英語Convention Parliament (England)#Convention Parliament of 1660誕生了。新國會伊始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恢復查理一世的最年長的兒子的皇位,既查理二世。緊接着英格蘭復辟了,奧利華·克倫威爾的屍體被刨出墳墓,並被死後斬首。

查理一世被處決,英格蘭經歷了短暫的共和期,緊接着克倫威爾篡權成為護國公(實際上的國王)。但無論如何,英格蘭君主都再未獲得過像都鐸王朝或者早期斯圖亞特王朝時期那樣強大的權利,但也不是一個純粹的共和制政權。此外,由於害怕再次出現天主教的繼承人,以及國外新教勢力的干涉,其後的繼承人的權利都被嚴格限制。最終,天主教的國王占士二世被新教忠實的守護者威廉三世罷黜。在以後的幾個世紀中,新教勢力逐漸擴大對英格蘭政府的影響力,通過出任國王的首相而實際上控制了整個聯合王國。

大眾文化

在北美洲的卡羅來納殖民地——後來分成了北卡羅來納和南卡羅來納,其最大的城市查理斯頓便是以查理一世的名字命名的。在維吉尼亞殖民地開普查理斯英語Cape Charles, Virginia查理斯河郡英語Charles River Shire以及查理斯城郡英語Charles City Shire也都是以查理一世命名的。弗吉尼亞的查理斯河(後改名為約克河)則是由查理一世生前親自命名的[159]查理斯城郡英語Charles City Shire的名字一直沿用了400年,後來改為了查理斯城縣維吉尼亞殖民地現已變成了弗吉尼亞州,但仍然保有一個官方暱稱「老自治領」,這個名字是查理二世賜予的,目的是為了表彰在第一次英國內戰期間弗吉尼亞始終忠於查理一世。

在查理一世統治時期,英國家具製造具有獨特的風格,通常被成為「查理一世期風格」。

評價

大主教威廉·勞德形容查理一世是:「他是一個和藹可親的王子,只是不知道該怎麼做,或者說該怎樣成為一位偉人。」[160]

拉爾夫·達頓說:「且不說查理一世的智慧和教養,他在待人接物方面表現的相當無能。在社交方面,他表現的非常不得體並且怯弱,他的口吃和濃重的蘇格蘭口音使得人們覺得他的禮貌很差,在公眾場合他很少能給人留下愉快的印象。」[161]

頭銜、稱號、榮譽和紋章

頭銜和稱號

  • 1600年12月23日-1605年1月6日:奧爾巴尼公爵、奧蒙德侯爵、羅斯伯爵及阿德蒙諾赫勳爵[162]
  • 1605年1月6日-1625年3月27日:約克公爵、奧爾巴尼公爵、奧蒙德侯爵、羅斯伯爵及阿德蒙諾赫勳爵[162]
  • 1612年11月6日-1625年3月27日:康和及羅西斯公爵[162]
  • 1616年11月4日-1625年3月27日:威爾斯親王及車士打伯爵[162]
  • 1625年3月27日-1649年1月30日:國王陛下

查理一世作為國王的官方頭銜英語style (manner of address)是「查理斯,藉上帝恩典英格蘭蘇格蘭法蘭西愛爾蘭國王,信仰的守衛者英語Fidei defensor,等[163]。」其中「法蘭西國王」只是名義上的稱號,從愛德華三世時始到佐治三世時止,每一位英格蘭君主無論實際上對法蘭西領土有着怎樣的控制,都會在自己的正式稱號中宣稱自己是法蘭西國王[164]。然而,判處他斬首的那些人不想在稱號中使用和信仰相關的部分,他們只稱呼他為:「查理斯·斯圖亞特,英格蘭國王[165]」。

榮譽

紋章

作為約克公爵,查理斯的英國皇家徽章以一條有三間的銀白色橫條英語Label (heraldry)區分英語Cadency,而每間橫條都繪上了紅色小圓盤英語torteau[167]。威爾斯親王的皇室紋章以一條共三間無特別之處的純銀白色橫條作區分[168]。作為國王,查理斯的皇室紋章式樣未有太大變化。他的紋章盾面可以縱橫地分成四部份英語Quartering (heraldry)。位於左上的第一部份和位於右下的第四部份再被等分成四部份,第一部份和第四部份的左上和右下邊繪上天藍色背景英語Azure (heraldry),並代表法蘭西的三個金色鳶尾花圖案,而左下和右上邊則繪上紅色背景,並代表英格蘭縱向排列英語Pale (heraldry)的三隻面向其左並向前直走英語Attitude (heraldry)的金色獅子;位於右上的第二部份繪上飾有鳶尾形花紋之雙邊帶英語tressure的金色背景,並代表蘇格蘭的一隻後腿站立英語Attitude (heraldry)的紅色獅子;而位於左下的第三部分繪上天藍色背景,並代表愛爾蘭的一把有三根銀弦的金色豎琴。至於蘇格蘭紋章,位於左上的第一部份和右下第四部份繪上代表蘇格蘭的圖樣,位於右上的第二部份被細分成四部份,並繪上代表英格蘭和法蘭西的圖樣[169]

子嗣

查理一世在1637年時的五個最年長的孩子,從左至右為:瑪麗長公主占士二世查理二世伊利沙伯英語Elizabeth Stuart (1635–1650)安妮

查理一世有九個孩子,其中有兩個最終當了國王,亦有兩個在出生不久後夭折[170]

姓名 生日 卒日 備註
康和及羅斯西公爵查理斯·占士 1629年5月13日 1629年5月13日 出生當天即去世,以「威爾斯親王查理斯」的名義下葬[171]
查理二世 1630年5月29日 1685年2月6日 1663年與布拉甘扎的嘉芙蓮(1638年-1705年)結婚,沒有合法子嗣。
瑪麗長公主 1631年11月4日 1660年12月24日 1641年與奧蘭治親王威廉二世(1626年-1650年)結婚。她有一個孩子,即日後的奧蘭治親王威廉三世
占士二世 1633年10月14日 1701年9月16日 第一次和安妮·海德(1637年-1671年)在1659年結婚,子嗣包括日後的瑪麗二世大不列顛女皇安妮
第二次和摩德納的瑪麗(1658年-1718年)在1673年結婚。有子嗣。
伊利沙伯英語Elizabeth Stuart (1635–1650) 1635年12月29日 1650年9月8日 無子嗣。
安妮公主 1637年3月17日 1640年11月5日 夭折。
嘉芙蓮公主 1639年6月29日 1639年6月29日 出生當日夭折。
告羅士打公爵亨利 1640年7月8日 1660年9月13日 無子嗣。
亨莉雅妲公主 1644年6月16日 1670年6月30日 1661年與奧爾良公爵菲臘一世(1640年-1701年)結婚,有子嗣。

祖先

先祖
 
 
 
 
 
 
 
 
 
 
 
 
 
 
 
 
 
 
高祖父:第三代論諾克斯伯爵約翰·史超域英語John Stewart, 3rd Earl of Lennox
 
 
 
 
 
 
 
曾祖父:第四代倫諾克斯伯爵英語Earl of Lennox馬菲·史超域[172]
 
 
 
 
 
 
 
 
 
 
 
高祖母:伯爵夫人伊利沙伯·史超域英語Elizabeth Stewart, Countess of Lennox
 
 
 
 
 
 
 
祖父:蘇格蘭配王亨利·史超域英語Henry Stuart, Lord Darnley
 
 
 
 
 
 
 
 
 
 
 
 
 
 
外高祖父:第六代安格斯伯爵英語Earl of Angus雅池博·道格拉斯英語Archibald Douglas, 6th Earl of Angus
 
 
 
 
 
 
 
曾祖母:伯爵夫人瑪嘉烈·道格拉斯[172][注 21]
 
 
 
 
 
 
 
 
 
 
 
外高祖母:蘇格蘭皇后瑪嘉烈·都鐸
 
 
 
 
 
 
 
父:英格蘭及蘇格蘭國王占士一世及六世
 
 
 
 
 
 
 
 
 
 
 
 
 
 
 
 
 
外高祖父:蘇格蘭國王占士四世
 
 
 
 
 
 
 
外曾祖父:蘇格蘭國王占士五世[172][注 21]
 
 
 
 
 
 
 
 
 
 
 
外高祖母:蘇格蘭皇后瑪嘉烈·都鐸(同上)
 
 
 
 
 
 
 
祖母:蘇格蘭女皇瑪麗一世
 
 
 
 
 
 
 
 
 
 
 
 
 
 
外高祖父:第一代吉斯公爵克洛德·德·洛林
 
 
 
 
 
 
 
外曾祖母:蘇格蘭皇后瑪麗·德吉斯[172]
 
 
 
 
 
 
 
 
 
 
 
外高祖母:公爵夫人安東娃妮特·波旁英語Antoinette de Bourbon
 
 
 
 
 
 
 
英格蘭及蘇格蘭國王查理一世
 
 
 
 
 
 
 
 
 
 
 
 
 
 
 
 
 
 
 
 
外高祖父:丹麥國王費德歷一世
 
 
 
 
 
 
 
外曾祖父:丹麥國王基斯頓三世[172][注 22]
 
 
 
 
 
 
 
 
 
 
 
外高祖母:丹麥皇后安娜英語Anna of Brandenburg
 
 
 
 
 
 
 
外祖父:丹麥國王費德歷二世
 
 
 
 
 
 
 
 
 
 
 
 
 
 
外高祖父:薩克森-勞恩堡公爵馬格努斯一世英語Magnus I, Duke of Saxe-Lauenburg
 
 
 
 
 
 
 
外曾祖母:丹麥皇后多蘿西婭英語Dorothea of Saxe-Lauenburg[172]
 
 
 
 
 
 
 
 
 
 
 
外高祖母:公爵夫人嘉芙蓮郡主英語Catherine of Brunswick-Wolfenbüttel, Duchess of Saxe-Lauenburg
 
 
 
 
 
 
 
母:英格蘭及蘇格蘭皇后安娜
 
 
 
 
 
 
 
 
 
 
 
 
 
 
 
 
 
外高祖父:梅克倫堡公爵阿爾布雷希特七世英語Albert VII, Duke of Mecklenburg-Güstrow
 
 
 
 
 
 
 
外曾祖父:梅克倫堡公爵烏爾里希英語Ulrich, Duke of Mecklenburg[172]
 
 
 
 
 
 
 
 
 
 
 
外高祖母:公爵夫人安娜英語Anna of Brandenburg, Duchess of Mecklenburg
 
 
 
 
 
 
 
外祖母:丹麥皇后索菲英語Sophie of Mecklenburg-Güstrow
 
 
 
 
 
 
 
 
 
 
 
 
 
 
外高祖父:丹麥國王費德歷一世(同上)
 
 
 
 
 
 
 
外曾祖母:公爵夫人伊利沙伯公主英語Elizabeth of Denmark, Duchess of Mecklenburg[172][注 22]
 
 
 
 
 
 
 
 
 
 
 
外高祖母:丹麥皇后索菲亞
 
 
 
 
 
 

參見

註釋

  1. ^ 所有本文中的日期,除了特殊指明的,都取自儒略曆
  2. ^ 查理斯最終長到了5英尺4英寸(163厘米)。
  3. ^ See Acts 25:10–12 (NRSV translation): "Paul said, 'I am appealing to the emperor's tribunal; this is where I should be tried. I have done no wrong to the Jews, as you very well know.11Now if I am in the wrong and have committed something for which I deserve to die, I am not trying to escape death; but if there is nothing to their charges against me, no one can turn me over to them. I appeal to the emperor.' 12Then Festus, after he had conferred with his council, replied, 'You have appealed to the emperor; to the emperor you will go.'"
  4. ^ 原文:'We protest before your Majesty and the whole world that until this great person be removed from intermeddling with the great affairs of state, we are out of hope of any good success; and we do fear that any money we shall or can give will, through his misemployment, be turned rather to the hurt and prejudice of your kingdom.'
  5. ^ 原文以eminence grise英語eminence grise來形容公爵和查理
  6. ^ 原文:"be reputed a betrayer of the liberties of England, and an enemy to the same"
  7. ^ 威廉·勞德:William Laud
  8. ^ 這裏沒有用「爆發」,而是用「開始」是因為第一次主教戰爭實際上並沒有真的爆發,而是以貝里克條約的簽訂而告終
  9. ^ 雖然蘇格蘭軍有數量上的優勢,應該可以戰勝查理一世,但自己的傷亡也必慘重,而且還會有很多戰爭遺留問題,在權衡利弊後,蘇格蘭決定與查理一世簽署了貝里克條約
  10. ^ 原文:"May it please your Majesty, I have neither eyes to see nor tongue to speak in this place but as the House is pleased to direct me, whose servant I am here."
  11. ^ 原文:"During the negotiations with the King, he manifested a fixed resolution to do all that could be done to make the best of the opportunity the country then enjoyed, of securing to itself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12. ^ 原文:"a more prodigious treason than any that had been perfected before; because the former quarrel was that Englishmen might rule over one another; this to vassalise us to a foreign nation."
  13. ^ 原文:"for accomplishment of such his designs, and for the protecting of himself and his adherents in his and their wicked practices, to the same ends hath traitorously and maliciously levied war against the present Parliament, and the people therein represented..."
  14. ^ 原文:"wicked designs, wars, and evil practices of him, the said Charles Stuart, have been, and are carried on for the advancement and upholding of a personal interest of will, power, and pretended prerogative to himself and his family, against the public interest, common right, liberty, justice, and peace of the people of this nation."
  15. ^ 原文:"Then for the law of this land, I am no less confident, that no learned lawyer will affirm that an impeachment can lie against the King, they all going in his name: and one of their maxims is, that the King can do no wrong."
  16. ^ 原文:"I would know by what power I am called hither, by what lawful authority...?"
  17. ^ 原文:"...the fundamental proposition that the King of England was not a person, but an office whose every occupant was entrusted with a limited power to govern 'by and according to the laws of the land and not otherwise'."
  18. ^ 原文:"the season is so sharp as probably may make me shake, which some observers may imagine proceeds from fear. I would have no such imputation."
  19. ^ 原文:"but I must tell you that their liberty and freedom consists in having government.... It is not their having a share in the government; that is nothing appertaining unto them. A subject and a sovereign are clean different things."
  20. ^ 原文:"I shall go from a corruptible to an incorruptible Crown, where no disturbance can be."
  21. ^ 21.0 21.1 占士五世與瑪嘉烈·道格拉斯均為英格蘭國王亨利七世長女瑪嘉烈·都鐸所生:占士五世為蘇格蘭國王占士四世所出,瑪嘉烈為雅池博·道格拉斯英語Archibald Douglas, 6th Earl of Angus所出。
  22. ^ 22.0 22.1 基斯頓三世與伊利沙伯均為費德歷一世所生:基斯頓為勃蘭登堡的安娜英語Anna of Brandenburg, Duchess of Mecklenburg所出,伊利沙伯為索菲亞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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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引用

  1. ^ 1.0 1.1 1.2 1.3 1.4 Charles I (r. 1625–49). Royal.gov.uk. [2008年4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年2月25日). 
  2. ^ Queen Henrietta Maria, 1609–69. British-civil-wars.co.uk. [2008年4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年7月21日). 
  3. ^ Queen Henrietta Maria, 1609–69. British-civil-wars.co.uk. [2008年4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年5月15日). 
  4. ^ Cust 2005,第2頁; Weir 1996,第252頁.
  5. ^ Gregg 1981,第4–5頁.
  6. ^ Cust 2005,第2頁.
  7. ^ Carlton 1995,第2頁.
  8. ^ Carlton 1995,第3頁; Gregg 1981,第9頁.
  9. ^ 9.0 9.1 Gregg 1981,第11頁.
  10. ^ Gregg 1981,第12頁.
  11. ^ Gregg 1981,第13頁.
  12. ^ Gregg 1981,第16頁; Hibbert 1968,第22頁.
  13. ^ 13.0 13.1 Carlton 1995,第16頁.
  14. ^ 14.0 14.1 Gregg 1981,第22頁.
  15. ^ Gregg 1981,第18–19頁; Hibbert 1968,第21–23頁.
  16. ^ Gregg 1981,第29頁.
  17. ^ Gregg 1981,第47頁.
  18. ^ Hibbert 1968,第24頁.
  19. ^ Hibbert 1968,第49頁; Howat 1974,第26–28頁.
  20. ^ Gregg 1981,第63頁; Howat 1974,第27–28頁; Kenyon 1978,第79頁.
  21. ^ Cust 2005,第5頁; Hibbert 1968,第49–50頁.
  22. ^ Coward 2003,第152頁.
  23. ^ Gregg 1981,第67–68頁; Hibbert 1968,第49–50頁.
  24. ^ Cust 2005,第8頁.
  25. ^ Cust 2005,第5–9頁.
  26. ^ Carlton 1995,第33頁; Gregg 1981,第68頁.
  27. ^ Carlton 1995,第31頁.
  28. ^ Cust 2005,第4頁; Hibbert 1968,第30–32頁.
  29. ^ Carlton 1995,第34–38頁; Cust 2005,第32–34頁; Gregg 1981,第78–82頁; Quintrell 1993,第11頁.
  30. ^ Gregg 1981,第87–89頁; Quintrell 1993,第11頁; Sharpe 1992,第5頁.
  31. ^ Gregg 1981,第84頁.
  32. ^ Gregg 1981,第85–87頁.
  33. ^ Carlton 1995,第42–43頁; Cust 2005,第34–35頁.
  34. ^ Carlton 1995,第46頁; Cust 2005,第31頁; Gregg 1981,第90頁; Hibbert 1968,第63頁; Quintrell 1993,第11頁; Sharpe 1992,第5–6頁.
  35. ^ Carlton 1995,第47頁; Cust 2005,第36–38頁; Gregg 1981,第94頁; Sharpe 1992,第6頁.
  36. ^ Gregg 1981,第97–99頁.
  37. ^ Carlton 1995,第52頁; Gregg 1981,第99頁; Hibbert 1968,第64頁.
  38. ^ Carlton 1995,第56頁; Gregg 1981,第124頁; Kenyon 1978,第92頁; Schama 2001,第65頁.
  39. ^ Trevelyan 1922,第130頁.
  40. ^ 40.0 40.1 Trevelyan,117
  41. ^ Trevelyan, 119
  42. ^ Info Please: Charle I's Early Life. Infoplease.com. [20 April 2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04). 
  43. ^ Gregg, 130,131
  44. ^ Gregg, 131
  45. ^ Sturdy, 38
  46. ^ Reddaway, 129
  47. ^ Sturdy, 108
  48. ^ Loades, 368
  49. ^ 49.0 49.1 Gregg, 129
  50. ^ Gregg, 138
  51. ^ Gregg, 149
  52. ^ 52.0 52.1 Gregg, 150
  53. ^ Coward, 162
  54. ^ Smith 1999,第116頁.
  55. ^ Coward, 163
  56. ^ Sturdy, 128
  57. ^ Trevelyan 119
  58. ^ Quintrell, 32
  59. ^ Coward, 518
  60. ^ Carlton, 111
  61. ^ Kenyon, 96–97, 101–05
  62. ^ Schama, 69–74
  63. ^ Info Please: Charles I's Reign. Infoplease.com. [20 April 2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9). 
  64. ^ Adamson, 16
  65. ^ Kenyon, 105-06
  66. ^ Loades, 375
  67. ^ Carlton, 170
  68. ^ Carlton, 172
  69. ^ Gregg, 40
  70. ^ M.C. Fissel, 'English Warfare 1511–1641' (London and New York, 2001) 78, 90, 256, 270–1; P. H. Wilson, 'Europe's Tragedy: A History of the Thirty Years War (2009), 321–2; K. Sharpe 'The Personal Rule of Charles I' (New Haven and London, 1992), 8, 353–55, 509–26, 549–53, 825–7. A. Grosjean, 'An Unofficial Alliance: Scotland and Sweden 1569–1654' (Leiden and Boston, 2003), 55–62, 88–95.
  71. ^ Quintrell, 460
  72. ^ 72.0 72.1 Quintrell, 62
  73. ^ 73.0 73.1 Adamson, 8
  74. ^ 74.0 74.1 74.2 Adamson, 9
  75. ^ Loades, 385
  76. ^ Gregg, 286
  77. ^ Vindiciae Contra Tyrannos, edited by George Garnett, Cambridge, 1994.
  78. ^ Judson, 10
  79. ^ Sturdy, 35
  80. ^ G. Howat 'Stuart and Cromwellian Foreign Policy', (1974) 40-6; B. Donaghan, Halcyon Days and the Literature of the War: England's Military Education before 1642', Past and Present 147 (1995) 68–78; J. E. E. Boys, 'London's News Press and the Thirty Years War' (Woodbridge and Rochester, NY, 2011), 152–4, 235–7, 273–7
  81. ^ Archbishop William Laud, 1573–1645. British-civil-wars.co.uk. [24 April 2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5-15). 
  82. ^ William Laud. Nndb.com. [24 April 2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6-29). 
  83. ^ 83.0 83.1 Coward, 175
  84. ^ Coward, 174
  85. ^ Loades, 393
  86. ^ 86.0 86.1 MacCulloch, 521
  87. ^ 87.0 87.1 MacCulloch, 522
  88. ^ Trevelyan, 166
  89. ^ Coward, 180
  90. ^ Cust, 246-7
  91. ^ Adamson, 10
  92. ^ C. Hibbard, Charles I and the Popish Plot (Chapel Hill, NC, 1983), 131–5; Sharpe, 953; Boys, 248-25.
  93. ^ Gillespie, 124
  94. ^ Smith 1984,第278頁.
  95. ^ Quintrell, 46
  96. ^ Gillespie, 125
  97. ^ Glover, 171
  98. ^ 98.0 98.1 Gregg, 313
  99. ^ Stevenson, 101
  100. ^ Carlton, 216
  101. ^ 101.0 101.1 Loades, 404
  102. ^ Stevenson, 212
  103. ^ Hibbert, 151
  104. ^ Gillespie, 130.
  105. ^ Hibbert, 154
  106. ^ Carlton, 224
  107. ^ 107.0 107.1 Carlton, 225
  108. ^ 108.0 108.1 Smith 1999,第123頁.
  109. ^ 109.0 109.1 Kenyon, 127
  110. ^ Gregg, 335
  111. ^ Kenyon, 129
  112. ^ Kenyon, 130
  113. ^ Starky, 112
  114. ^ Kenyon, 133
  115. ^ Gillespie, 131
  116. ^ Gillespie, 137
  117. ^ 117.0 117.1 Gillespie, 3
  118. ^ Loades, 413
  119. ^ Ó Siochrú, 108
  120. ^ Lennon, 322
  121. ^ Moody, Martin, 197
  122. ^ Moody, Martin, 200
  123. ^ 123.0 123.1 123.2 Starky, 113
  124. ^ Loades, 415
  125. ^ Kenyon, 135
  126. ^ Loades, 414
  127. ^ Gillespie, 144
  128. ^ D. A. O'Hara, 'English Newsbooks and the Irish Rebellion 1641–49' (Dublin 2006), 27–38; J. Cope, England and the 1641 Irish Rebellion (Woodbridge, 2009), 89–103; Loades, 416
  129. ^ Kenyon, 136
  130. ^ Smith 1999,第129頁.
  131. ^ Kenyon, 137
  132. ^ Loades, 417
  133. ^ 133.0 133.1 Starky, 114
  134. ^ Sparrow, Andrew. Some predecessors kept their nerve, others lost their heads. The Daily Telegraph (UK). 28 October 2000 [3 June 2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5-25). 
  135. ^ 135.0 135.1 135.2 135.3 King Charles I. Luminarium Encyclopedia. [8 April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08). 
  136. ^ Loades, 418
  137. ^ Kenyon, 139
  138. ^ Loades, 422
  139. ^ Loades, 423
  140. ^ Info Please: Charles I's Civil War. Infoplease.com. [20 April 2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04). 
  141. ^ List of Persons Desired by His Majesty to Attend Him the Isle of Wight, The Parliamentary or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1763. 
  142. ^ Journal of the House of Lords 9. London, South East, South West, East, Midlands, North, Scotland, Wales: (History of Parliament Trust): 519–522. 12 November 1647 1802 [2013-0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9-28).  |contribution=被忽略 (幫助);
  143. ^ Journal of the House of Lords 9. London, South East, South West, East, Midlands, North, Scotland, Wales: (History of Parliament Trust): 531–533. 18 November 1647 1802 [2013-0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9-28). Letter from Colonel Hammond, that he has ordered, no Persons shall come in or go out of the Isle of Wight without his Pass;—and desiring the King's former Allowance may be continued to Him.  |contribution-url=被忽略 (幫助);
  144. ^ Sparks, Jared. Lives of Anthony Wayne and Sir Henry Vane. The Library of American Biography 4. Boston: Hilliard, Gray, and Co. 1835 [2013-0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31). 
  145. ^ 查理斯·溫特沃思·阿珀姆, "Life of Sir. Henry Vane, Fourth Governor of Massachusetts" in "The Library of American Biography conducted by Jared Sparks" p.223, 227, 1842
  146. ^ 146.0 146.1 146.2 Samuel Rawson Gardiner (ed.). The Charge against the King. The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of the Puritan Revolution 1625–166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06 [8 April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25). 
  147. ^ Samuel Charles Carlton. Going to the Wars: the experience of the British Civil Wars, 1638–165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8 April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4-10-28). 
  148. ^ David B. Grigg, Population growth and agrarian change: a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84, 1980 [8 April 2010], ISBN 978-0-521-29635-9 
  149. ^ 149.0 149.1 Robertson, Crimes, 5
  150. ^ Samuel Rawson Gardiner (ed.). The King's reasons for declining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The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of the Puritan Revolution 1625–166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06 [8 April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25). 
  151. ^ Robertson, Tyrannicide
  152. ^ 按照公曆應當是1649年2月9日,但是當時英國尚使用舊曆,舊曆為1648年1月30日。為了避免混淆,後世歷史學家通常從這一年1月1日起就按照新曆計算。這樣的查理一世斬首的日子就變成1649年1月30日。參考來源:http://www.thereformation.info/charle2scotland.ht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153. ^ Selections from the Trial and Execution of Col. Daniel Axtell in October 1660. Axtell Family. [27 October 2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23). 
  154. ^ A Narrative by John Ashburnham of His Attendance on King Charles I, 1830, Google Books, 1830 [27 October 2008] 
  155. ^ Memoirs of the two last years of the Reign of King Charles I, Thomas Herbert, 1815, Google Books, 1815 [27 October 2008] 
  156. ^ The Life of Charles the First, the Royal Martyr, Charles Wheeler Coit, Houghton Mifflin, Boston, 1926, Google Books, 2006-07 [27 October 2008], ISBN 978-1-4286-5667-3 
  157. ^ Almack, Edward, The Life of Charles the First, the Royal Martyr, Charles Wheeler Coit, Houghton Mifflin, Boston, 1926, Google Books, 1896 [27 October 2008] 
  158. ^ Broadview Anthology of British Literature, Vol. 2
  159. ^ Stewart, George R., Names on the Land: A Historical Account of Place-Nam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Sentry edition (3rd), Houghton Mifflin: 38, 1967 [1945], ISBN 1-59017-273-6 
  160. ^ Archbishop Laud, quoted by his chaplain Peter Heylin in Cyprianus Angelicus, 1688
  161. ^ Dutton,232
  162. ^ 162.0 162.1 162.2 162.3 Weir 1996,第252頁.
  163. ^ Wallis 1921,第61頁.
  164. ^ Weir 1996,第286頁.
  165. ^ Edwards 1999,第160頁; Gregg 1981,第436, 440頁.
  166. ^ 166.0 166.1 Cokayne, Gibbs & Doubleday 1913,第445頁; Weir 1996,第252頁.
  167. ^ Ashmole 1715,第532頁.
  168. ^ Ashmole 1715,第531, 534頁.
  169. ^ Johnston 1906,第18頁.
  170. ^ Weir 1996,第252–254頁.
  171. ^ Cokayne, Gibbs & Doubleday 1913,第446頁.
  172. ^ 172.0 172.1 172.2 172.3 172.4 172.5 172.6 172.7 Louda & Maclagan 1999,第27, 50頁.

書目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查理一世 (英格蘭)
出生於:1600年11月19日逝世於:1649年1月30日
統治者頭銜
前任者:
占士六世及一世
英格蘭國王
愛爾蘭國王

1625年–1649年
空缺
下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查理二世
蘇格蘭國王
1625年–1649年
英國皇族
前任者:
亨利·費德歷
康和公爵
羅撒西公爵

1612–1625
空缺
下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查理·斯圖亞特
空缺
上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亨利·費德歷
威爾斯親王
1616–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