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是香港歷史建築評級制度的一部分,適用於未成為香港法定古蹟(因而不獲法定保護)但急需法定保護的歷史建築。
當政府認為歷史建築需要即時的法定保護(例如拆卸或改建工程),發展局局長可在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後將有關建築列為暫定古蹟,為期12個月。除非暫定古蹟並非位於私人土地,否則期限不得延展[1]。《古物及古蹟條例》對法定古蹟的管制均適用於暫定古蹟。行政上,政府通常會利用一年期限與業主商討可行的保育方案[2]。
除宣佈歷史建築為暫定古蹟外,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署長)亦有權按照《建築物條例》第23條命令停止建築工程。[2]
現時的暫定古蹟
現時並無暫定古蹟。
過去的暫定古蹟
參考
- ^ 香港法例第53章 《古物及古蹟條例》
- ^ 2.0 2.1 紅樓將列為暫定古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7-03-09 [2024-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01).
- ^ 香港法例第53E章 《古物及古蹟(暫定古蹟的宣佈)(薄扶林道128號)公告》
- ^ 香港法例第53F章 《古物及古蹟(暫定古蹟的宣佈)(司徒拔道45號)公告》
- ^ 香港法例第53G章 《古物及古蹟(暫定古蹟的宣佈)(何東花園)公告》
- ^ 香港法例第53H章 《古物及古蹟(暫定古蹟的宣佈)(紅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