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改革
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是中國針對國有企業改革提出的兩項改革措施之一(另一項為廠長負責制)。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改革目的在於提高企業的生產和管理效率,推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進入市場,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1]
經營自主權的含義
根據1992年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第六條,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1]在中國,經營自主權的主體較為廣泛,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所有類型的企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專業戶等。而且,不同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主體的經營自主權內容有所不同。
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歷史
在中國,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歸屬國家,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經濟命脈地位,在收入再分配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因此對於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限定具有重要意義。這關係到中國經濟的整體運行,大量國企工人生活狀況,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
改革開放之後,中共中央決定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在經過一定時間的調查研究之後,國務院在1984年頒佈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拉開了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序幕。在此基礎之上,隨着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越來越多不同類型的企業開始出現,市場經濟體制逐步確立,競爭機制開始發展。1992年,國務院頒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對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做了進一步的確定。
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內容
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二章關於企業經營權的規定,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包括:
- 生產經營決策權。企業根據國家的宏觀計劃指導和市場需要,有權自主作出生產經營決策,對於國家做出的指令性計劃,企業有權要求與需方簽訂合同。
- 產品、勞務定價權。企業生產所需要的大部分日用工業消費品、生產資料,產品、勞務定價等均由企業決定。
- 產品銷售權。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指令性計劃以外的產品,任何部門和地方政府不得對其採取封鎖、限制和其他歧視性措施。
- 物資採購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企業有權自主選擇購進物資的種類和數量。
- 進出口權。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自行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並有權參與同外商的談判。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企業可以自主進行涉外貿易,包括人員派出、設備進出口等。
- 投資決策權。企業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有權以留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向國內各地區、各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企業可以向境外投資或者在境外開辦企業。
- 留用資金支配權。企業在保證實現企業財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權自主確定稅後留用利潤中各項基金的比例和用途,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 資產處置權。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可以出租,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勞動用工權。企業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的招工範圍,法律和國務院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從所在城鎮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鎮內行政區劃的限制。
- 人事管理權。企業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和責任與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
- 工資、獎金分配權。企業的工資總額依照政府規定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確定,企業在相應提取的工資總額內,有權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資和獎金。
- 內部機構設置權。企業有權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決定企業的人員編制。
- 拒絕攤派權。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企業可以向審計部門或者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控告、檢舉、揭發攤派行為,要求作出處理。
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改革的影響
對勞動生產率的影響
國企改革對於社會中所有勞動力的生產率提高有着很明顯的促進作用。 在92年大幅度的國有企業改革之後,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的全國年度統計報告,在1992年國企改革深化之後,工業部門全員勞動生產率取得明顯提高。1991年相對於前一年增長6.1%,而到了1992年這一數據變成了19.5%,1993年數據為19.8%,1994年數據變為21.5%,這表明國企改革對全社會勞動力生產率都有了明顯的提高,國企改革對於工人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具有極為明顯的促進作用。[2]
對國有企業發展的影響
從統計局的年度統計報告來看,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企發展。以年度產值增加的百分比為觀測目標,1989年,全民所有制工業產值相對上一年度增加3.7%,1990年為2.9%,1991年為 8.4%, 1992年為14.4%,1993年為6.4%,1994年為5.5%,其中國有控股企業增長率為6.8%,1995年為7.2%,1996年為6.4%。這表明企業經營自主化之後,國有企業的產值增加明顯升高。說明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之後,國有工業部門的資源配置效率有一定的升高。[2]
對企業管理和職工生活狀況的影響
擴大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廠長承包責任制改革推進之後,廠長在工廠和企業之中確立起絕對的權威,這樣確實帶來了企業效益的提高,但是與此同時也給企業造成很多負面影響,比如內部管理混亂,資金管理混亂,腐敗現象嚴重。很多國有企業因此破產。生產經營自主權的擴大與價格雙軌制的存在,一併使得尋租行為日益普遍,最終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會矛盾的激化。不少工人對工廠的管理現狀表示不滿,並最終導致了一些罷工等事件的發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