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成功案
張成功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1980年代至2010年代發生的多起與張成功有關的刑事案件。
1985年至1987年期間,張成功先後強姦四名幼女、三名少女,利誘十四名青少年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在經營工程車輛修理中對主要配件以舊充新。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0年6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姦罪、流氓罪、投機倒把罪並罰,對其判處死刑。張成功提出上訴。1991年9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998年5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滿釋放後,張成功又於2017年至2021年期間對七名幼女多次姦淫,並於2016年至2017年期間在項目施工中破壞河南省級文物保護遺址滎陽市陳溝遺址[1]。
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鄭州警方於2021年3月偵辦張成功涉嫌強姦犯罪一案時,發現張成功曾於1990年被判處死刑及經改判、保外就醫、減刑出獄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即對張成功1985年至1987年期間所犯強姦罪、投機倒把罪、流氓罪一案的審判和刑罰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發現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年再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並於2021年9月28日決定對張成功進行再審。再審期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22日對張成功2016年至2021年期間新犯強姦罪、故意損毀文物罪一案作出判決,以強姦罪、故意損毀文物罪並罰,判處張成功死刑。宣判後,張成功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
2021年12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成功1985年至1987年期間所犯強姦罪、投機倒把罪、流氓罪再審案和2016年至2021年期間所犯強姦罪、故意損毀文物罪上訴案作出判決,數罪併罰,決定判處張成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同時張成功案還涉公職人員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等問題,其中18人被採取留置措施,7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46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2]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張成功的上訴和前案合併審理,決定判處張成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本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對張成功判處死刑的刑事判決。2021年12月24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照法定程序對罪犯張成功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3]。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河南高院对张成功案作出死刑判决. 河南高院. [2021-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15).
- ^ 河南严肃查处张成功案件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財新網. [2021-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14).
- ^ 罪犯张成功今日被执行死刑. 新華網,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 2021-12-24 [2022-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26)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