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統
《宋刑統》,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是中國宋朝的主要憲制法典。
制定
宋朝的立法活動,始於太祖建隆三年(962年),當時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人奏請朝廷建議修訂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後,由竇儀等人主持其事。次年編成《宋建隆重詳定刑統》,並於同年八月「謨印頒行」,使其成為中國歷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律文
《宋刑統》的體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統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統類》和後周的《顯德刑律統類》而制定。
《宋刑統》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條,與《唐律疏議》條目相同,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議》的翻版,除了建隆三年(962)三月,制定「折杖法」外,其他很少變動,例如,宋代已不實施均田制,可是《宋刑統》竟然還有「口分田」的律文。[1]《宋刑統》收集了唐朝開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間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規範,根據需要選出209條(包括「起請」32條)附於律文之後,與之並行。這是《宋刑統》與《唐律疏議》的重要區別。[2]其篇目,仍與唐律一樣,共12篇、502條,不過在每篇下設有「門」,合計213門。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最重視人權的朝代,[3]例如二十九卷《斷獄律》中《囚應請給衣食》門中規定:「諸獄皆厚鋪席蔫,夏月置漿水,其囚每月一沐」。又規定囚犯在生病時,應給予救治;如果犯人病重,可「脫去枷、鎖、樞,仍聽家內一人入禁看侍」。女囚懷孕犯死罪的「當決者,聽產後一百日乃刑」。
修改
《宋刑統》自頒佈以後,雖於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哲宗紹聖元年(1094年)、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四次修改,但改動很少,正如《宋刑統·序》說「終宋之勢,用之不改。」
但該書原刊本已失傳,現行的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國務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