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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國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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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國國制 ( 대한국 국제 ),是1899年朝鮮王朝末期的大韓帝國時期所使用的憲法

1899年6月,大韓國國制制定,8月發佈,其內容如下:

  1. 大韓國乃世界萬國公認、自主獨立之帝國。
  2. 大韓帝國之政治,乃由前則五百年傳來,由後則亙萬世不變之專制政治。
  3. 大韓國大皇帝享有無限之君權,乃公法謂之自立政體。
  4. 大韓國臣民若有侵損大皇帝所享有君權之行爲,勿論其已行未行,皆認作失去臣民之道理者。
  5. 大韓國大皇帝統率國內陸海軍,定編制,命戒嚴解嚴。
  6. 大韓國大皇帝制定法律,命其頒佈執行,効倣萬國之公共法律改正國內法律,命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乃公法謂之自定律例。
  7. 大韓國大皇帝制定或改正行政各府部之官制及文武官之俸給,發佈行政上必要之各項勅令,乃公法謂之自行治理。
  8. 大韓國大皇帝行文武官之黜陟任免,授與或遞奪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乃公法謂之自選臣工。
  9. 大韓國大皇帝派送駐紮使臣至各有約國,宣戰講和及締結諸般約條,乃公法謂之自遣使臣。

(原文見於《高宗太皇帝實錄》卷三十九光武三年八月十七日條)。

參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