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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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01年12月20日 |
修正次數 | 13 |
最新修正 | 2019年4月10日 |
法規類別 | |
母法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類 | 行政 |
部 | 內政部 |
目 | 移民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重要記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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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母法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佈於2001年12月12日,為臺灣因應兩岸特殊關係所制定的律法。該法規辦法名稱的大陸地區是指中國大陸,主管、發佈、執行機關,涵蓋中華民國交通部、內政部等。
2008年6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4度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幅放寬中國大陸民眾來臺各種資格及限制,並立即自同年6月23日實施,而修正後的辦法條文共31條,涵蓋了大陸觀光事項中的人員數額、組團限制及各項因應措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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