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南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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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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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 第16號法案 |
地域範圍 | 大韓民國(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制定機關 | 大韓民國國會 |
制定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生效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主管機關 | 法務部 |
修訂 | |
1997年12月3日(修訂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訂) | |
現狀:獲修訂 |
《國籍法》(韓語: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南韓關於國籍的法律。
年滿19歲的外國人在南韓居住至少五年並表現出韓語能力後可以申請入籍,另外還有需通過「入籍綜合評價考試」,遵守法律和紀律、品行端正並獲得法務部長官的認可。因為南韓並不承認雙重國籍,一旦加入南韓國籍就不得持有外國國籍。
所有年齡在18至35歲之間的南韓男性公民都必須服至少18個月的義務兵役。由於南韓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控制的地區的持續主張,包括脫北者在內的北韓公民也被視為南韓國民。
歷史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韓語維基文庫中與本條目相關的原始文獻:國籍法 (大韓民國)
亞洲各國家和地區國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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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觀察員 | ||
未受國際普遍承認國家 | ||
屬地和其他特殊政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