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居閥
吳居閥(1773年—1814年),字勛懋,又字勲懋,號芝圃,又號晴舟。江西高安龍山人,清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生平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中壬子科江西鄉試舉人。次年聯捷癸丑科三甲第三十六名同進士。簡用候選知縣。嘉慶九年(1804年)六月,籤分補授安徽含山縣知縣。到任後隨即代署和州直隸州知州。審訊某武舉人毆斃乞丐一案,發掘隱晦的案情,人民讚其英明。留心民情,不分鉅細必親自體察,使胥吏無法舞弊。曾對「薄俗圖」致婦女輕生感到遺憾,嚴格懲罰提倡者。
流氓王元仲有一族姪小月,王元仲將其出賣給蕪湖縣某氏,一年多後小月逃回,王元仲於是誣告該人家毀屍滅跡,經太平府知府審訊為虛假,王元仲竟殺害小月而堅持控訴;案件上呈之後,以「刁控」罪杖責王元仲。事過一年後,王元仲因其他事件牽連,吳居閥回憶起舊事,於是對王元仲從容審問,查出謀殺的實情,將王元仲正法。
嘉慶十二年(1806年)充任丁卯科江南鄉試分校官。嘉慶十六年(1811年)西北鄉發生荒歉,吳居閥募糧賙濟,使居民安定。嘉慶十八年(1813年)再度充任癸酉科江南鄉試分校官。在任十年,政簡刑清,人民最初心存忌憚,之後視吳居閥如父母。嘉慶十九年(1814年)卒於任上,年四十二歲。
吳居閥公務之餘喜好靜坐讀書,晉唐書法字帖無不研究,本人書法也名重一時。
參考文獻
- 同治《高安縣志》卷十·選舉·進士·頁十九
- 同治《高安縣志》卷十·選舉·舉人·頁二十一
- 同治《高安縣志》卷十五·人物·宦績·頁八
- 光緒《直隸和州志》卷十一·職官志表·含山縣·頁八十一